钢结构1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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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W-G
3
半自动药芯焊丝自保护焊
FCAW-SS
4
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GTAW
5-1
单丝自动埋弧焊
SAW-S
SAW-M
5-2
多丝自动埋弧焊
6-1
熔嘴电渣焊
ESW-N
6-2
丝极电渣焊
ESW-W
6-3
板极电渣焊
ESW-P
7-1
单丝气电立焊
EGW-S
7-2
多丝气电立焊
EGW-M
8-1
自动实心焊丝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GMAW-CO2A
8-2
自动实心焊丝富氩+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GMAW-ArA
8-3
自动药芯焊丝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FCAW-GA
8-4
自动药芯焊丝自保护焊
FCAW-SA
9-1
非穿透栓钉焊
SW
9-2
穿透栓钉焊
SW-P
表6.1.7-2施焊位置分类
焊接位置
管材
水平转动平焊
1G
板材
平
F
竖立固定横焊
2G
横
H
水平固定全位置焊
5G
立
V
倾斜固定全位置焊
6G
仰
O
倾斜固定加挡板全位置焊
6GR
图6.1.7-1板材对接试件焊接位置
1-板平放,焊缝轴水平;
2-板横立,焊缝轴水平;
3-板90°
放置,焊缝轴垂直;
4-板平放,焊缝轴水平
图6.1.7-2板材角接试件焊接位置
1—板45°
放置,焊缝轴水平;
2—板平放,焊缝轴水平;
3—板竖立,焊缝轴垂直;
4—板平放,焊缝轴水平
图6.1.7-3管材对接试件焊接位置
图6.1.7-4管-球接头试件
1—焊接位置分类按管材对接接头
6.1.8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合格时,可在原焊件上就不合格项目重新加倍取样进行检验。
如还不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分析原因,制订新的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按原步骤重新评定,直到合格为止。
6.1.9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对于焊接难度等级为A、B、C级的钢结构焊接工程,其焊接工艺评定有效期应为5年;
对于焊接难度等级为D级的钢结构焊接工程应按工程项目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1.10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包括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记录表、焊接工艺评定检验结果表及检验报告,应报相关单位审查备案。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宜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6.2焊接工艺评定替代规则
6.2.1不同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不同焊接方法组合焊接可用相应板厚的单种焊接方法评定结果替代,也可用不同焊接方法组合焊接评定,但弯曲及冲击试样切取位置应包含不同的焊接方法;
同种牌号钢材中,质量等级高的钢材可替代质量等级低的钢材,质量等级低的钢材不可替代质量等级高的钢材。
6.2.2除栓钉焊外,不同钢材焊接工艺评定的替代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类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2Ⅰ、Ⅱ类同类别钢材中当强度和质量等级发生变化时,在相同供货状态下,高级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可替代低级别钢材;
Ⅲ、Ⅳ类同类别钢材中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相互替代;
除Ⅰ、Ⅱ类别钢材外,不同类别的钢材组合焊接时应重新评定,不得用单类钢材的评定结果替代;
3同类别钢材中轧制钢材与铸钢、耐候钢与非耐候钢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控轧控冷(TMCP)钢、调质钢与其它供货状态的钢材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4国内与国外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6.2.3接头形式变化时应重新评定,但十字形接头评定结果可替代T形接头评定结果,全焊透或部分焊透的T形或十字形接头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评定结果可替代角焊缝评定结果。
6.2.4评定合格的试件厚度在工程中适用的厚度范围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评定合格的试件厚度与工程适用厚度范围
评定合格试件厚度(t)
(mm)
工程适用厚度范围
板厚最小值
板厚最大值
1、2、3、4、5、8
≤25
3mm
2t
25<t≤70
0.75t
>70
不限
6
≥18
0.75t最小18mm
1.1t
7
≥10
0.75t最小10mm
9
1/3φ≤t<12
t
2t,且不大于16mm
12≤t<25
t≥25
1.5t
注:
φ为栓钉直径。
6.2.5评定合格的管材接头,壁厚的覆盖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直径的覆盖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径小于600mm的管材,其直径覆盖范围不应小于工艺评定试验管材的外径;
2外径不小于600mm的管材,其直径覆盖范围不应小于600mm。
6.2.6板材对接与外径不小于600mm的相应位置管材对接的焊接工艺评定可互相替代。
6.2.7除栓钉焊外,横焊位置评定结果可替代平焊位置,平焊位置评定结果不可替代横焊位置。
立、仰焊接位置与其它焊接位置之间不可互相替代。
6.2.8有衬垫与无衬垫的单面焊全焊透接头不可互相替代;
有衬垫单面焊全焊透接头和反面清根的双面焊全焊透接头可互相替代;
不同材质的衬垫不可互相替代。
6.2.9当栓钉材质不变时,栓钉焊被焊钢材应符合下列替代规则:
1Ⅲ、Ⅳ类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可替代Ⅰ、Ⅱ类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2Ⅰ、Ⅱ类钢材的栓钉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可互相替代;
3Ⅲ、Ⅳ类中钢材的栓钉焊接工艺评定试验不可互相替代。
6.3重新进行工艺评定的规定
6.3.1焊条电弧焊,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焊条熔敷金属抗拉强度级别变化;
2由低氢型焊条改为非低氢型焊条;
3焊条规格改变;
4直流焊条的电流极性改变;
5多道焊和单道焊的改变;
6清焊根改为不清焊根;
7立焊方向改变;
8焊接实际采用的电流值、电压值的变化超出焊条产品说明书的推荐范围。
6.3.2熔化极气体保护焊,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实心焊丝与药芯焊丝的变换;
2单一保护气体类别的变化;
混合保护气体的气体种类和混合比例的变化;
3保护气体流量增加25%以上,或减少10%以上;
4焊炬摆动幅度超过评定合格值的±
20%;
5焊接实际采用的电流值、电压值和焊接速度的变化分别超过评定合格值的10%、7%和10%;
6实心焊丝气体保护焊时熔滴颗粒过渡与短路过渡的变化;
7焊丝型号改变;
8焊丝直径改变;
9多道焊和单道焊的改变;
10清焊根改为不清焊根。
6.3.3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保护气体种类改变;
2保护气体流量增加25%以上,或减少10%以上;
3添加焊丝或不添加焊丝的改变;
冷态送丝和热态送丝的改变;
焊丝类型、强度级别型号改变;
5焊接实际采用的电流值和焊接速度的变化分别超过评定合格值的25%和50%;
6焊接电流极性改变。
6.3.4埋弧焊,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焊丝规格改变;
焊丝与焊剂型号改变;
6.3.5电渣焊,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单丝与多丝的改变;
板极与丝极的改变;
有、无熔嘴的改变;
2熔嘴截面积变化大于30%,熔嘴牌号改变;
焊丝直径改变;
单、多熔嘴的改变;
焊剂型号改变;
3单侧坡口与双侧坡口的改变;
4焊接电流种类和极性的改变;
5焊接电源伏安特性为恒压或恒流的改变;
6焊接实际采用的电流值、电压值、送丝速度、垂直提升速度变化超过评定合格值分别为20%、10%、40%、20%;
7偏离垂直位置超过10°
;
8成形水冷滑块与挡板的变换;
9焊剂装入量变化超过30%。
6.3.6气电立焊,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焊丝型号和直径的改变;
2保护气类别或混合比例的改变;
3保护气流量增加25%以上,或减少10%以上;
4焊接电流极性改变;
5焊接实际采用的焊接电流、送丝速度和焊接电压的变化分别超过15%、30%和10%;
6偏离垂直位置变化超过10°
7成形水冷滑块与挡板的变换。
6.3.7栓钉焊,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栓钉材质改变;
2栓钉标称直径改变;
3瓷环材料改变;
4非穿透焊与穿透焊的改变;
5穿透焊中被穿透板材厚度、镀层量增加与种类的改变;
6栓钉焊接位置偏离平焊位置25°
以上的变化或平焊、横焊、仰焊位置的改变;
7栓钉焊接方法改变;
8预热温度比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降低20℃或高出50℃以上;
9焊接实际采用的提升高度、伸出长度、焊接时间、电流、电压的变化超过评定合格值的±
5%;
10采用电弧焊时焊接材料改变。
6.4试件和检验试样的制备
6.4.1试件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试件厚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4中规定的评定试件厚度对工程构件厚度的有效适用范围;
2试件的母材材质、焊接材料、坡口形式、尺寸和焊接必须符合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的要求。
3试件的尺寸应满足所制备试样的取样要求。
各种接头形式的试件尺寸、试样取样位置应符合图6.4.1-1~图6.4.1-8的要求。
(a)不取侧弯试样时(b)取侧弯试样时
图6.4.1-1板材对接接头试件及试样取样
1-拉伸试样;
2-背弯试样;
3-面弯试样;
4-侧弯试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