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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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以下简称任职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任职培训质量和效果,培养造就适应税务机关领导岗位工作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职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模式、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任职培训,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为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任职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照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有关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补充进行有关税务管理和税收专业知识任职培训。
第四条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任职培训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
负责任职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新任厅(局)级和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
第五条省税务机关负责选送新任厅(局)级、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任职培训;
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
并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开展任职培训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参加任职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任职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第七条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任职培训计划,审查选定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教学计划,指导培训实施,监督培训考核,评估培训质量,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等,并负责任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任职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强考核,确保教师教学质量。
第八条承担任职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评估,实施学员考核、记载培训档案,管理学员和组织教学、生活保障等。
第九条承担任职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经审查认定具备任职培训教学资格的税务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
任职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由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条任职培训教师应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选聘合适人员任教。
第三章培训对象与目标
第十一条任职培训对象为各级税务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晋升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
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同级领导职务中由副职晋升正职及由非领导职务晋升或转任领导职务。
在机关晋升及调入机关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同级领导职务任职培训。
其他晋升职务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相应领导职务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任职培训目标是使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
(一)提高政治和政策理论水平,培养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二)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统筹协调和带好队伍的能力,达到相应职位所需要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履行新职务的基本要求。
(三)提高依法行政和税收专业理论水平,掌握相应职位要求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具备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提高反腐倡廉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开拓视野,更新经济、科技、人文、历史等方面知识,提高文化素养。
第四章培训内容与教材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公共知识主要包括:
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与依法行政、心理素质与文化素养等模块;
专业知识主要包括:
经济理论与税制改革、税收政策法规与依法治税、税收管理与税务信息化等模块,并设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126号)为依据,以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教材和其他指定教材为基本教材。
在主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写或选择其他任职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任职培训对象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
任职培训对象如参加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应继续完成有关税务特色内容的任职培训。
第五章培训方式与时间
第十六条任职培训以集中脱产方式组织实施。
在教学中,除运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外,倡导综合运用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七条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晋升科级(含正、副职)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八条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进行。
第六章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任职培训依据税务总局对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模式、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任职培训主办部门指导或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成任职培训项目组,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计划、落实保障、监控过程、反馈信息、规范管理、跟踪质量、协调工作、调遣资源等。
第二十一条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送下一年度任职培训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培训起止时间、培训人数和天数、主要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式、承办教育培训机构等。
临时确定实施的任职培训,应及时报告。
于任职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任职培训总结及学员考核结果。
税务总局主办的任职培训项目,由承办教育培训机构报送。
第二十二条鼓励省税务机关之间任职培训优势互补、合作办班。
受委托的省税务机关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任职培训考核采取考评与考试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省税务机关任职培训工作的考核,由税务总局结合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统一进行。
税务总局每年对不少于10%的省税务机关任职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省税务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参训率情况、培训经费情况、培训档案情况和培训合格率情况等。
对教育培训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落实培训制度和规范情况、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保障情况、学员档案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对参加任职培训公务员的考核,由承担任职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在主办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采取过程中评价、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过程中评价主要考核学员在任职培训过程中遵守学习纪律和完成学习任务等情况。
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主要考核学员对所学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等的掌握程度。
考核的实施及结果评定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税务总局依据国税发[2008]126号文件建立科级任职培训考试题库,根据省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科级任职培训结业考试试卷,并提供税务总局抽样考核试卷。
第二十八条任职培训考核成绩作为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未参加任职培训或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延长试用期。
经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应取消任职资格。
第八章培训登记与证书
第二十九条承担任职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任职培训的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对经任职培训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
《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抄送: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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