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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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
2.5的水泥砂浆。
2.7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2.8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
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8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砌体密度>
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
0.3(约
7级风)
0.4(约
8级风)
0.5(约
9级风)
190
—
1.4
1.1
0.7
240
2.8
2.1
2.2
1.7
370
5.2
3.9
2.6
4.2
3.2
490
8.6
6.5
4.3
7.0
3.5
620
14.0
10.5
11.4
5.7
注:
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
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
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2.9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
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
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
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
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
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方式
机械拌合;
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
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2.10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2.11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3.砌筑砂浆(通用。
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砼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砼砌块等砌体)
3.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构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
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报验。
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
3.4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3.5砌筑砂浆应经具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并报监理审查。
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或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并报审。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由设计单位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3.6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见证取样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如微沫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和检验报告。
3.7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砌筑砂浆应材料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3.8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3.9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
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3.10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砖砌体工程一般规定
4.1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对烧结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宜为10%~15%;
对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
现场检验可采用断砖法,当砖截面四周融水深度为15~20㎜时,视为符合要求的适宜含水率。
4.2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
竣工期间温度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
4.3240㎜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4.4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
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
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
拱脚下而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拱底应有1%的起拱。
砖过梁底部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50%时,方可拆除。
4.5多空砖的空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施工时施砌的蒸压(养)砖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4.6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4.7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5.砖砌体工程主控项目
5.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嘉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一组。
检验方法:
检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
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5.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观察检查。
5.4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
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地区,且不应小于1000㎜;
末端应有90°
弯钩。
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观察和尺量检查。
合格标准:
留槎正确,拉结钢筋设置数量、直径正确,竖向间距偏差不超过100㎜,留置长度基本符合规定。
5.5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项次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置偏差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2
垂直度
每层
5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10m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10m
20
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
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应少于4处,每层每20m查一处;
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不少于5根。
6.砖砌体工程一般项目
6.1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诸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外墙每20㎝抽查一处,每处3~5m,且不应少于3处;
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且不应少于3间。
观察检查。
除符合本条要求外,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
混水墙中长度大于或等于300㎜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同一面墙体上。
6.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但不应小于8㎜,也不应小于12㎜。
每步脚手架施工的砌体,每20m抽查1处。
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
6.3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砖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抽检数量
基础顶面和楼面标高
±
15
用水平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