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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赁合同(修改版).docx

GS/HD-2016-11

起重机械(塔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出租方:

宣城市东平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宣城水东亲心谷旅游项目健康养生中心工程的起重机械(塔吊)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宣城强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施工单位: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工程名称:

宣城水东亲心谷旅游项目健康养生中心

4、工程地点:

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

第二条乙方资质要求和租赁机械设备资料:

1、乙方系起重机械(塔吊)的专业租赁公司,具备国家和地方政府从业许可的租赁资质(许可资质证号91341800MA2MRD3X28)。

2、租赁起重机械(塔吊)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并应向承租方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租赁起重机械(塔吊)的品名、规格、数量、设备状况:

序号:

浙AD-T01732、浙AD-T01746

机械设备名称:

虎霸塔机QTZ80

生产厂家:

浙江虎霸建设有限公司

生产年份:

2014年6月6日

规格:

虎霸QTZ80塔式起重机

数量:

2台;高度:

37m;臂长:

58m。

第四条起重机械(塔吊)使用地点:

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

第五条租赁期限:

1、根据工程情况,租赁期限暂定为6个月,自2016年12月10日至_2017_年6月10日止(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至工程完工甲方通知拆除之日止)。

2、甲方如因工期延长须延长设备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乙方应当同意续租并按本合同条件签订合同。

未续签的合同届满日为租期终止日。

如合同届满前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拆除的,通知之日为合同终止日。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1、设备进、出场费23000元/台(含进、出场费,安装拆除费,零星材料费、报验备案费、检测费、装拆、运输及事故保险费等费用)。

2、租金_8500_元/台/月(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及费用包含设备及附属材料的使用费用、塔吊爬升及安装附墙、设备维护维修费及保养费用)。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

3、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不定期续租时,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按实结算。

4、出租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税金乙方已从总价款中折让给甲方,开税务发票等,税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税金按照实际的租金和(或)费用的金额计取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价款支付方式

1、进出场费支付:

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在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_7_天内向乙方支付进场费_13000_元,在设备准备拆卸前_7_日内支付出场费_10000_元。

2、租金支付:

每1个月为结算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后的第一个月10日对上个周期的租赁费情况进行结算,结算单须经甲方的项目经营责任人陈建新签字才生效。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有效的结算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设备停用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支付停用期间的租金与费用。

4、春节报停:

根据项目部实际放假情况,双方确认春节报停天数_15_天。

5、甲方所付款项均系优先用于支付租金本金,再支付违约金;甲方如确有违约逾期支付租金须承担违约金的,违约金应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的同时一并结算支付。

第八条租赁机械设备交付的时间及验收方法:

1、开始租赁:

租赁设备进场后,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转并报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通过后,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安装质量检验合格证上的日期作为租赁起算日期。

2、甲方如结束租赁,应当提前7天通知乙方,归还乙方所租赁的设备,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如乙方经通知未来办理移交手续的,租赁终止时间为通知日。

3、现场代表

甲方指派__陈建新__,乙方指派_潘灵平_分别作为驻现场代表,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出场相关文件的签收。

甲方现场代表无权对价格、租金金额、违约金等进行变更或结算;超出授权范围,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方的责任义务

1、按照乙方提出的要求清理现场、道路,准备专用配电箱,负责接通电源。

2、负责确定基础的位置、类型及方位,进行基础勘探,并根据乙方提供的基础图纸及安全技术安装,编写基础施工方案,负责基础施工。

3、负责砼基础的实验,并将实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于基础的验收和设备安装。

4、甲方配备足够的专职指挥人员、挂钩人员。

5、如若机械设备需要顶升、锚固、加高,甲方应提前_7_天通知乙方,以便工作安排。

6、给乙方操作人员提供食宿,但相应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7、塔吊司机及工作时间由甲方自行负责。

8、甲方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项目人员、乙方及安装单位共同对机械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9、为保证乙方更好的施工服务,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现场操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反馈给乙方。

第十条乙方责任义务

1、向甲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2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使用、顶升、附墙、维修、保养、拆除出场等工作,因乙方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安装公司应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

3、向甲方提供塔机钢筋砼基础施工图纸,参与塔机钢筋砼基础定位并验收。

4、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并根据甲方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的运转满足工程建设进程的需要。

非设备自身故障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停机。

设备若出现故障,应积极进行抢修。

5、维修人员持证上岗,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维修服务,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转,保证甲方对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维修人员的薪酬由乙方自行支付。

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做好相应的维保记录。

6、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机械设备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甲方。

设备若出现故障,应积极进行抢修,凡因故障停机连续超过12小时以上,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出租费用,连续超过二天以上,除扣除相应租赁费用外,乙方须按2000元/天赔偿甲方损失(特殊情况除外)。

7、负责机械设备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8、乙方负责提供机械设备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机械设备准用证。

9、提供塔机附墙预埋铁件图纸及技术质量要求,提供附墙标准撑杆。

10、乙方负责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测手续。

1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拆除塔吊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塔吊拆除完毕并运出工地现场。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及时拆除并运出工地现场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性能完好的塔机,如有质量瑕疵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塔机租赁费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3、甲方若未能按约支付租赁费用,逾期每日按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为限。

4、若乙方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赔偿甲方损失外,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双方需共同遵守塔机安全规程,不强行要求塔机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2、在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设备只有租赁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租赁设备进行转让、转租。

3、在租赁期间,甲方管理不善致第三者原因造成塔机损坏,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应自行负责,并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乙方可以协助甲方向向第三者索赔。

4、乙方在结算单或送货单上等单方制作的任何条款或文字说明均不视为双方的约定,也不得作为变更本合同的依据和条件。

合同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如需调整,须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否则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6、本合同履行中凡加盖“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的结算、签收单或任何欠款凭证等,均不得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依据,以上凭证甲方有权不承担责任。

7、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

由于乙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税务发票,甲方可以拒绝支付款项,由此导致甲方延期支付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此期间的违约金或利息等。

8、承租方的税务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7045832167,户名: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邺支行;银行账号:

32050159890000000062-0003;地址及电话: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院6号楼705室13771975268。

9、出租方税务信息: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341802600307433,户名:

 宣城市东平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20000507597610300000114;地址及电话:

宣城市宣州区贝林阳江港湾13566986753

10、

第十三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共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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