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条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
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
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章名】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
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
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
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
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
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严禁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章名】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的形式包括: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的组织实施工
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
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
(三)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已确定招标形式;
(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
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
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三)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其他条款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
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
【章名】第四章投标
第十三条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
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法人委托书)、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
(二)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
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四)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
务往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
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
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
标函一经送出,
不得修改。
【章名】第五章标底
第十六条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
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
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
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定期发布的调
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等。
第十七条标底编制后,按第七条规定,送省或省市、县招标办公室
审查。
有关人员要严守标底秘密,不得泄漏。
【章名】第六章中标
第十八条开标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行、标准定额站、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原则。
第十九条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企业参加,当众开启标书
,公布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内容和工程造价。
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中标原则
,评定中标企业并当众宣布。
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发给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评定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为基数,按概算价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
十,按预算价上浮百分之三,下浮百分之十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如果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出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
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无误的,招标领导小组按中标原则商定中标企业;
(二)属标底不准确的,复核调整标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二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特殊工程不超过二
十日),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必须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
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
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包中标工程任务。
违者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四罚款,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
工程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的施工
企业,但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相应的施工
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章名】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设主管
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收取回扣或者索贿;
施工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或者行贿。
违者,视其情节轻
重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转包中标工程从中牟利者,除
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按第三条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者
,不准施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章名】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
的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
境内外、省内外合资项目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建
设厅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