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索赔的预防与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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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造成实际的损失,而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法律要求,是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

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并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之为反索赔。

2、工程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

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双方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3、工程索赔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工程索赔的依据。

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

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在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做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

做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

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

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4、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原因分类

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之所在,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京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

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可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方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的要求。

这种索赔不太容易发生争议;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的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商同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

承包商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承包商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的索赔等。

(5)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的频率高,索赔的费用大;

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在工程建设中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其主要原因有:

1.设计方面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施工合同方面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构筑物等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5.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

当前的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发包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发包变得复杂和管理模式难度增大。

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会引发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

1、处理工程索赔的原则

按照我国建设部、财政部下达的通用条款,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索赔: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2、处理工程索赔的程序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索赔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四、施工索赔

1、可能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索赔管理是预测索赔机会,要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可能出现索赔机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2)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这些条件与障碍又产有经验的承包方也不能预见到的,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

(3)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是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通过处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通常包括两方面:

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一般这两面三刀方南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 

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3、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

由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

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

(1)人工费用的增加;

(2)设备费用的增加;

(3)材料费用的增加。

4、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

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1)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目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

(2)补偿损失。

包括施工单位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债券、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经结算的工程款) 

5、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1)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

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2)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6、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

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

和"

不可原谅的拖期"

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

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同,详见表1。

(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

共同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

初始延误"

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表1 工期索赔处理原则

索赔原因

是否可原谅

拖期原因

责任者

处理原则

索赔结果

工程进度

索赔

可原谅

的拖期

1.修改设计

2.施工条件变化

3.业主原因拖期

4.工程师原因拖期

业主/

工程师

可给予工期延长,可补偿经济损失

工期+经济补偿

1.异常恶劣气候

2.工人罢工

3.天灾

客观

原因

可给予工期延长,不给予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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