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发电机供货及安装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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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国际中心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及安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一方国际中心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安装及调试等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一方国际中心
1.2工程地点: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1.3工程范围及其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1.4合同工期为本合同签订并收到预付款、确认的图纸及确定排产后50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
本工程预计工期为2011年12月30日前安装完毕;
1.5质量标准:
合格
1.6合同价款:
本合同承包的价格表:
序号
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款式等
数量
合计单价
(元)
1#柴油发电机
1100KW
1台
1716500
2
2#柴油发电机
900KW
1380500
合同总价
大写:
人民币叁佰零玖万柒仟元整
小写:
¥3097000
本合同均以人民币作为计价、支付货币。
备注:
本合同为单价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不因包括材料、设备、零部件、人工、汇率等的市场价格波动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单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配附件、备品备件、消耗件(易损件)、设计、制作、现场踏勘核实、包装、运杂、装卸(含二次装卸)、仓储、各种报关费用、各种损耗、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协试、技术服务费、安装费、装饰费、调试、验收费用、人员培训、人工费、维修费、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和保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及验收费、所有间接费、与其他分包及供应商的配合、综合费率、保险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除该单价外,招标人无需为本项目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2.1在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2本合同中的条款。
2.3中标通知书。
2.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5投标书及其附件。
2.6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图纸及技术文件。
2.7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2.8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三条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的标准及规范: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标准等。
第四条图纸
4.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3天内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图和主要节点图一套,供甲方审定使用。
审定后图纸,乙方向甲方提供八套施工图。
4.2乙方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供全套竣工图纸六套。
4.3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投标资料)转借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重复使用。
由于违背双方对图纸及技术文件的保密约定而将对方图纸或技术文件泄露给第三方时,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5.1甲方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甲方处理工地现场的相关施工事宜,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须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5.2监理单位及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甲方委托的职权:
5.3甲方如果更换代表或更换监理工程师时,应在二日内以书面形式通告乙方。
第六条乙方代表
6.1乙方委派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乙方的派驻工地代表。
职务:
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代表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签收甲方发送的文件。
6.2乙方如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3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建议及时进行更换。
第七条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第八条货物质量保证
8.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优质、全新未用过的、全套齐全的、无损的、
符合本合同技术规格和质量规格的规定。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免费向甲方供应并更换一切在正常情况下自然磨损的设备零件。
8.2对于甲方已定购的设备、部件、电子系统,如乙方进行了改进、升级,
乙方同意将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此改进情况,并按甲方的要求予以有偿提供、更换,对于可通过软件方式改进、升级的,乙方同意免费提供。
第九条甲方工作职责
9.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即施工方案)进行审定确认,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正意见。
此项工作应在接到乙方有关材料后七日内完成,逾期不予确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正意见。
9.2负责施工过程中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9.3甲方在指定位置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接驳点,但到具体用水用电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独立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置,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9.4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所需库房及办公室搭设场地(费用由乙方自理)、施工电梯。
9.5负责协调并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轴线、水平线、标高线,调整影响乙方施工的土建结构超差部位。
9.6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应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第十条乙方工作职责
10.1乙方应对土建已形成的尺寸进行实测、复核;
了解工地状况,已知乙方非独占作业面、作业区,了解配合施工、交叉施工对工期等的影响,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对工期及价格的影响。
10.2乙方须承担本合同工程的最终二次深化设计。
10.3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
10.4负责为交付甲方之前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方案需提前报甲方认可。
10.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和施工噪音符合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前清理现场并做好本合同工程内外的清洁工作。
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违反有关环境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遵守甲方及土建总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在工程竣工时负责将本分项工程有关资料和档案整理完成后向总承包单位移交。
10.7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处理解决由施工所产生的环保卫生等问题。
10.8乙方确保根据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承包范围进行设计加工、供应、安装和售后服务,并修补承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达到本合同规定标准,并对整个工程质量负全责。
10.9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以上各项工作,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0.10乙方承担试验检验等费用。
乙方负责获得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所需许可及审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10.11乙方需每周将加工厂内货物加工质量、进度情况以照片形式发给甲方。
货物出厂前,乙方应当自行进行出厂检验,并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甲方委派工作人员到乙方工厂考察货物生产情况,但甲方人员的现场检查或承诺均不视为甲方对货物的质量、技术规格、运输过程产生的货物包装问题等承担责任,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10.12乙方负责货物到工地现场的吊装、起卸、搬运、设备拆箱、清点等工作并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规定为:
进场后3日内。
11.2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在3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1.3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被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合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修改措施,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1.4由于乙方原因需要延期开工时,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报告,甲方在2日内给予书面形式答复。
若甲方不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若甲方同意延期开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期天数按甲方意见执行。
11.5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且相应顺延工期。
除此之外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1.6甲方代表有权在必要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并经甲方、监理方和总承包方检验合格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2日内给予答复。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11.7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不增加甲方任何费用: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
(2)施工现场不具备乙方施工条件,使乙方施工无法进行。
(3)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正确提供必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量变化超过总量的3%或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
(5)因不可抗力造成连续停工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力超过六级或地震超过六级等自然灾害。
(6)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8在以上条款中所述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乙方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视为乙方可通过调整工序、改进工艺等方法保证施工进度,无需顺延工期。
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与检验
12.1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工程当地地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且工程质量应达到乙方投标文件及其资料宣传的标准。
质量标准不一致的,以高者为准。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2.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检验,乙方应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3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调试和验收
13.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