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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基本建设的各项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重点合理组织施工;

2.科学地安排施工顺序,充分利用空间和时间,组织流水作业。

根据国家计划和合同要求,按期或提前交付使用;

3.贯彻执行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努力推广科研成果,贯彻企业工法,充分发挥本企业优势,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前提下,节约国家投资、降低工程成本;

4.不断提高机械化、工厂化、标准化施工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5.合理紧凑地规划施工平面图,尽量充分利用永久性工程和附近已有设施,合理储存物资,节约施工用地;

6.贯彻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有针对性的现场管理措施。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以及集团总公司有关批示、计划等(国家重点、工期要求紧迫的特殊工程、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及上级指令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明确反映上级的指示文件及其它有关编制依据,以确保施工组织的贯彻执行);

2.设计图纸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工程竣工或分期交付使用期限、现行定额、规范等;

3.集团总公司或公司年度计划对本工程的要求;

4.建筑地区环境条件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5.设备材料订货情况;

6.类似工程的经验资料。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排版格式,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打印,装订成册。

文字处理软件必须采用MicrosoftWord97、图形处理软件采用AutoCAD10及以上版本;

2.施工组织设计文字稿必须采用A4纸,正文字体为宋体四号,每页28行,每行30个字左右。

3.CAD图可采用A3、A4纸,按比例绘制,图框、图签齐全,图签中要有图名、单位名称、制图人签字及制图日期、审核人签字及审核日期等。

制图标准按GB103-7《总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制图标准》、GBJ1-86《房屋建筑制图标准》执行;

4.上报技术室(部)文字稿的同时报送软盘一份,录入计算机后,软盘归还编制单位。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一个建设项目为编制对象、用以规划和控制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的综合文件。

凡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施工单位协同作战的大型工程、单栋面积大于3万m2的国家和市重点工程、超高层工程、群体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以及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均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施工组织总设计,一般由总包单位或承担工程主体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分工编制(编制内容及分工见附件2),然后报上一级技术部门审核备案、总工程师审批。

必要时,由科学技术委员会或有关职能人员审议论证后,方可履行批复手续。

第八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具体指导某一工程的施工文件。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土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分工编制(编制内容及分工见附件2),然后报公司技术室(部)及各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项工程为编制对象,用以指导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文件。

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高耸、大跨、深基坑等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土建和其它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凡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均应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单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组织总设计或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简要概述,并注明“具体方案另见”。

单报的分部分项方案可以以附录的形式汇总到施工组织总设计或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去。

施工方案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原则并结合现场实际条件编制。

施工方案由栋号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编制(见附件3),土建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公司技术室(部)及各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于各专业项目施工方案,由各专业分公司负责编制,但审批程序依情况而定。

当施工项目为本公司工程时,专业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上报土建项目经理部,然后再由土建项目经理部依程序上报公司技术室(部),待公司技术室(部)和各部门审核、公司总工审批后,方可执行。

当施工项目为其他公司的工程时,各专业分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格式可根据总包单位要求有所变通,并经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上报总包单位,同时送一份到公司技术室(部)备案。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按基础、结构、装修分阶段完成。

但在开工前应编制反映全局规划的“施工组织纲要”设计,连同基础施工方案一并报审,待条件具备后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或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纲要是当扩大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尚未具备出图条件时,仅根据工程的轮廓概况,对总体部置及总体施工方案作出设想、规划,并供领导和有关人员研究及进行施工准备工作的技术文件。

其编制内容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参与集团各公司协同作战的大型工程时,项目经理部编制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除上报本公司外,还应根据项目总包单位的要求报送、审批。

凡设有工程监理的施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还应按要求报监理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必须报总公司论证、备案的工程项目是:

1.施工技术复杂的国家、市重点工程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上(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m2以上)的建筑工程或概算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市政工程;

3.沟槽开挖深度在10m或地质、周边环境复杂的深基坑工程;

4.总公司认为需要论证、备案的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对于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方案,应由集团总公司批准的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小组成员进行设计。

对于基坑开挖深度在10m以上或地质、周边环境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工程总包单位还应组织集团总公司“基坑支护及降水方案审查小组”中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专题讨论与审查,并到总公司备案(见第十二条)。

凡基坑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在5米以内,但地质条件复杂或紧邻建筑物、管网的,还应在开工前一周携带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有关合同及规定的设计技术文件,到市建委施工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凡施工中采用电动(手动)提升式爬架的工程,施工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建委施工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20号令要求,下列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规定明确的审批单位审批后,尚应由市消防局审批:

1.国家重点工程;

2.单栋面积3万m2以上的工程;

3.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4.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它工程。

下列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1.单栋面积1万m2以上、3万m2以下的工程;

2.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无论施工环境和条件如何,施工组织设计需在工程开工前至少一周报送公司技术室(部),公司各部门应在一周内或工程开工前审批完成。

施工组织设计有关封面、编制内容、格式、相关编制人员的分工见附件1、2、3。

经理部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供经理部“会签记录表”(附件4),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应齐全。

公司各部门在认为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基本合格后在“会审记录表”(附件5或附件6)上签字盖章,若有个别意见另填“审核意见单”(附件7);

若认为有原则性错误、根本不合格,则退回经理部,责其改正后再报。

公司各部门会签完成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认为基本合格后签署“审批表”(附件8)。

第四章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编制、审核人签字及施组审批手续,对审批人提出的意见应及时修改,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修改记录表(附件9)。

第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合格后、工程开工前,由编制人向有关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具体见“施工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设计经交底后,各总包、分包单位应按统一分工要求,积极组织生产计划、技术、物资、劳动管理和附属加工企业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并完成各自的业务职责,并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中间检查,以确保整个施工活动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间检查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施工阶段。

检查内容是:

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的情况、工程负责人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施工生产的法规,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审批后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凡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由土建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或审批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间检查、施工组织设计调整方案,应及时交给资料员归档保管,竣工时移交档案馆。

第五章施工平面图的设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平面图分为施工总平面图和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其内容包括:

1.施工用地红线,现场围墙,临时道路的布置;

2.拟建房屋的位置和尺寸,原有地上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位置和尺寸;

3.永久性及半永久性测量坐标位置;

4.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排水管网的铺设和架设;

5.现场搅拌站、门卫、现场办公设施、劳务住宿设施、食堂、厕所、库房、大中型施工机械布置、钢筋加工区、木工加工区、成品及半成品存放区、周转材料存放区、现场预制加工场地及存土堆放位置等暂设工程及临时设施的布置。

若将以上内容全画在一张图上显得较为繁杂时,可将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平面图分开来画。

但必须按比例绘制。

第二十四条设计施工平面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要做充分的调查研究,摸清各种情况,科学安排场地空间,正确使用和保护已有的市政设施。

2.一切施工临时设施应尽量避开拟建建筑物位置,避免中途搬迁,造成浪费。

并尽量减少临时设施的工程量。

3.要使材料运距最短,并尽量减少二次搬运。

4.严格遵守安全保护、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现场保卫等各项文明施工现场标准。

临时设施的布置应符合防火标准要求。

生活设施和生产设施分开设置,布置合理。

5.满足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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