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447410 上传时间:2022-10-31 格式:PPT 页数:357 大小:4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57页
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57页
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57页
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57页
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

《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35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矿长培训_精品文档优质PPT.ppt

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防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善,预防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就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

第二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措施“三并重”原则:

“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管理”体现人的能动性。

“技术装备”是人们向自然斗争的武器。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

第二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措施具体措施:

1、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2、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5、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6、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第二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措施7、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9、加强安全监察工作10、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11、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2、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

(二)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领土、领水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

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2关于地域的效力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一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

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二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三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3关于时间的效力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

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三)法的特征法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

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

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等等。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而每个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如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修改草案等。

如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或者法律草案,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所谓“三读)后方能付诸表决决定是否通过,通过的法律草案正式成为法律,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公布施行。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意志,具有不可抗拒性。

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法本身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

但法的实现并不都是通过国家强制措施,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依靠强制措施,而是依靠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和执行。

但是无论法的实现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具有必须履行和不可违反的性质,如果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

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

法律通过确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实际就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四)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在我国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一国的根本性问题,是其它立法的根据,其它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

普通法指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等。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2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依据法律的内容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实体法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实体义务的履行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所遵守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3特殊法和一般法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

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

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

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4、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依据制定法律的主权国家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国内法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在其本国领域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是由不同国家之间通过订阅协议、条约或缔结、参加公约而形成的调整跨国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社会等关系的规范。

第二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律体系主要由四部分组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二)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1法律法律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等。

第二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主要有各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煤炭条例、河南省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

第二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4、规章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规章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第二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第一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一、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u时间效力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本法自年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