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立法十大热点问题研究_精品文档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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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立法十大热点问题研究_精品文档PPT推荐.ppt

l

(2)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

l(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

l(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l(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l(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

l(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

l(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

l(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

l(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

l我国的条例显得有些先天不足,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秩序和GATS的总体要求相比还相差很远l市场准入价格的限制不符合GATS规则、价格听证的程序尚不清晰,特许经营权和稀缺电信资源使用权的拍卖程序以及普遍服务成本如何测算均未提及,关于管制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等l电信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l1、指导思想基本是管制本位主义,而非经济主体权利本位。

太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视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

l“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电信监管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资料及电信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l2、政企职能不能实质分开。

尤其体现在政府对电信资费的控制权问题。

l3、立法时不重视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效应。

l电信条例对违反互联互通所设置的财产罚只有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l行为罚中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实质上是虚设!

l中国目前电信业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电信业的发展,已经成为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l一、“三网融合”与国家信息化战略l“十一五”规划明确写道:

“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

”l电信法(草案)第三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引导在网络上同时提供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业务。

l“三网融合”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l移动通信、固定通信领域,我国均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国l2008年媒体娱乐业务收入将占移动通信业务总收入的11%,假定我国移动通信产业保持近几年发展速度即约15%,2008年我国移动通信业务总收入约为5250亿元,媒体娱乐业务收入将达580亿元左右l预计固定宽带网络上所承载的媒体与娱乐业务的收入超过移动通信所承载的部分,仅此一项业务将促进我国GDP增长约0.8个百分点l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全球将会有半数左右的观众通过宽带互联网,而不是传统电视网络收视有关转播lIPTV最能体现三网的优势互补,是推动实现三网融合的最佳契机lIPTV也叫交互式网络电视,它将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多媒体等各种信息服务业务纳入一个统一的网络,高速度、高效率地满足社会对信息的需求lIPTV已经在欧洲和日本得到了广泛应用l在美国,以Verizon、SBC和BellSouth为代表的电信运营商也开始进军IPTV市场l电信运营商和有线电视公司还将话音业务、高速数据业务和IPTV业务进行捆绑,以进一步吸引用户l除巨大的经济收益之外,IPTV也是提升人们文化生活水平以及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手段l电信运营商通过与电视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合作,必然从实质上推动网络电视业务的繁荣和发展,不仅有助于丰富网络业务和应用,同时也将极大地促进对带宽的需求,同时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

l据国家广电总局透露,2008年我国IPTV用户有望达到2000万户l2008年,如果按照1亿的宽带用户、20%的IPTV用户、人均500元的年收入来计算l2008年我国宽带用户将增加到1亿户,若其中有20%成为IPTV用户,人均年消费额达到500元,则IPTV单纯的收费收入将为100亿元,再加上来自于广告的收益,届时,IPTV可拥有一个年营收规模200亿元以上的巨大市场。

l2006年5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l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l当前我国信息化发展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l1、思想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l2、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l3、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l4、信息安全问题仍比较突出l5、数字鸿沟有所扩大l6、体制机制改革相对滞后l二、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应按GATS的要求作出规定lGATS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国在其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将不得采取六项针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措施l不得对参加的国外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累计的国外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l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就相互冲突l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l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则规定:

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l我国在香港发行红筹股并在国内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名义经营电信服务业的主要电信运营商能否与外商合资经营电信业?

l这一问题给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构成了法律上的障碍,必须引起电信管理层的高度重视l中国电信业国有控股51会影响先进技术和管理的引进l只有对方控股时,其利益更大时,才能把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源源不断地配套进来l他赚钱,我收税,他获利,我就业l我们引进的是企业而不是国家;

而且这些企业大多是私有的,只要我们有完善的监管措施,是不会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安全的l电信法(草案)将“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改为“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中资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

”l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应实施“两步走”战略,一步是“引进来”,另一步则是“走出去”l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有关中国电信市场开放的承诺,在固定电话领域,到2004年,外商可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拥有股权25;

在移动通信领域,到2004年,外商可增加股权到49%,且没有地域限制。

l截至年底,共有家企业向我国通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l家企业竟然没有一家申请基础电信业务lWTO成员更关注的是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环境和政府监管政策l目前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主要面临四大问题l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l电信资费恶性竞争l电信普遍服务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l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问题l在行政法上,许可通常指行政主体允许行政相对方从事一定活动的行为l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l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行,指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电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的申请,通过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l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上讲,政府职能大致可分为六个范畴,即:

维护职能、保护职能、扶助职能、管制职能、服务职能和发展职能l首先,国家要求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的技术管理、业务管理和用户管理,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向用户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电信服务l其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l再次,国家通过电信行政许可积极地干预电信市场,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扶持新的电信运营商,形成有效竞争l颁发基础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采用申请与审批制l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公共网领域,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应当考虑先取得基础电信或增值电信“建设许可证”l在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应采用公开招标制;

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可采用当事方申请和电信监管机构备案与一般工商注册制度,但也要考虑引入招标机制l还要考虑建立电信评估制度和电信行政许可的退出机制l对于电信运营商开办的新业务应主要实行备案制度l四、电信资费的确定应遵照市场需求和价值规律l“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l电信行业的“成本”究竟是什么?

l目前电信资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还是考虑了政策因素和投资回报率这两个因素l我国的电信产业是从自然垄断逐渐走向有限制竞争l电信资费的定价方法更多是考虑政策因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佳配置l电信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l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l过度投资使得我国有限竞争的电信业迅速进入了成熟期l投资者很仔细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成本就可能很低l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l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属“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l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成本、数据及资料,仍然没有知情权l根据河南省质监部门抽检结果,年,该省的几大电信运营商计费话单差错率达到了,超出国家标准上千倍,一年至少多收费亿元。

l电信资费的标准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价值规律自行确定,国家应逐步取消政府定价l国外电信资费立法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l对价格歧视禁止制度、成本计算法、成本信息公开义务、价格听证制度、价格检查权l

(一)价格歧视禁止制度l美国年美国通信法第条“免付权和免费券”规定l在资费、经营、分类、设备及服务等方面,公共电信运营商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制造不公平、不合理的歧视性措施,或给予任何特定个人、团体或地区以不适当或不合理的优惠政策l美国电信法第条“资费表”规定:

l任何公共运营商对其资费表中标明的端点之间的通信服务或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均不得高于或低于其资费表中所确定的资费;

不得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退还或免除资费表中所确定的资费;

不得在任何通信服务中给予任何个人以任何优惠和便利,或者采用或执行影响资费标准的资费分类、资费执行或资费管理措施。

l德国电信法第条规定,在相关电信市场上,不能为个别用户提供相对于其他同等或类似电信业务用户以更为优惠的条件l

(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l美国电信法第条规定,公共电信运营商应定期向上报其资费表,并于指定地点印刷、公布其资费表,以便接受公众检查l资费表应包括如下信息:

l、在已建有直通路由情况下,电信运营商自己或其接续性电信运营商在其自营系统的不同端点之间,或其自营系统的端点与其接续性电信运营商系统的端点之间,或其自营系统的端点与任何其他电信运营商系统的端点之间,提供国际或州际有线或无线通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l、影响资费标准的资费分类、资费执行和资费管理措施。

公共电信运营商上报或公开的资费表应当标明其生效日期。

未标明其生效日期者,可拒绝接收,该资费表不具法律效力,采用该资费表收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l德国电信法第条规定,管理机构应每年一次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主导电信运营商相关产品及业务的价格;

l第条规定,在实施价格管理时,管理机构可要求许可证持有者向其报告提供业务的详细信息,现有及预计的业务收入,现有及预计的销售和成本量,用户和竞争者预期反应,以及为保证管理机构正确执行其价格批准权和价格否决权所需要的其它文件。

许可证持有者应填写一份成本计算表,其形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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