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工程质量奖罚办法(针对建设单位)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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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规定
2.1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按规定的支出渠道支付。
2.2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同奖同罚。
分管经理的奖罚标准按经理的80%执行。
2.3各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明确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和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指标以及其它的安全工作要求。
2.4对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奖励,对未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处罚。
2.5对业主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安全管理规范的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由业主支出;
对较差的施工单位立即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以及撤销相关责任人的职务等处罚。
2.6对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以及设备、火灾、中毒事故等,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现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安全隐患较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以及撤销项目经理职务等处罚。
3.奖励
3.1对获省、直辖市、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按工程规模大小给予奖励。
获省、直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奖励;
获国家计划单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奖励;
获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15元奖励;
获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0.1元。
3.2同一工程获得两项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奖金按其中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计奖。
3.3在建设部组织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中荣获国家建筑安全奖的项目,比照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标准执行。
3.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一定措施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3.5文明施工有关奖励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
4.惩罚
4.1发生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由业主视事故性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根据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项目经理职务处罚。
4.2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发生伤亡事故时不积极进行抢救的;
在事故调查中,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弄虚作假的;
事故后不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
4.3凡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被通报的项目,给予20000-100000元罚款。
凡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项目经理职务,故意隐瞒的加倍处罚。
4.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章指挥或对所管区域内的违章行为不管不问的,由项目经理部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100-1000元罚款;
屡教不改的给予清除出施工现场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5施工现场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项目经理部即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阻止违章操作行为,并给予罚款。
4.5.1新进场分包单位人员未进行安全资格上岗培训就上岗的,对分包单位按50元/人处罚。
4.5.2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资格上岗证》作业,处罚50元/人。
4.5.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处罚500元/人。
4.5.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操作证上岗,处罚500元/人。
4.5.5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处罚50元/人。
4.5.6戴安全帽不系下颏带,处罚50元/人。
4.5.7进施工现场打赤脚,穿拖鞋,处罚50元/人。
4.5.8酒后进入现场施工,处罚500元/人。
4.5.9吊栏架上作业及2米以上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处罚100元/人。
4.5.10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处罚50元/人。
4.5.11在施工现场吸烟,处罚50元/人。
4.5.12宿舍内私接电源,处罚50元/人。
4.5.13私自拆改、移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处罚50元/人。
4.5.14从高处向下或从低处向高处抛掷任何物料,处罚200元/人。
4.5.15凡在限期内隐患未得到落实、整改的,项目对工长或分包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的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4.5.16凡违反本工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对违章者进行100~300元的罚款。
4.6凡列入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计划的项目,未完成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对其项目经理的罚款金额按目标责任状中的金额。
4.7由于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罚款的,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加倍重罚,并且通知其公司。
5.附则
5.1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5.2本规定由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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