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直升机买卖合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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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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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8820283
010-88820282
进口代理方:
长沙通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湖南省长沙市桂花路号几米空间1129-1130
0731-2600618
0731-2600610
1.甲乙丙三方确认,就甲方愿意通过丙方向乙方购买,且乙方愿意通过丙方向甲方出售本合约第2条中的商品并达成本合约。
2.商品名称:
全新RobinsonR44ClipperII型直升机以及选装设备(以下简称为“货物”)。
3.商品(货物)数量和单位:
壹
(1)架
4.原产地和生产厂:
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ROBINSONHELICOPTERCOMPANY,USA)(以下简称为“原厂”)
5.合约总金额:
美金肆拾伍万伍仟陆佰柒拾元整(USD455,670.00)DDU河南安阳。
6.货物内容及价格包括:
6-1.原厂标准配置RobinsonR44ClipperII浮筒型水上直升机(原厂货物标准配置见附件一);
6-2.货物在美国内陆运输及保险,货物的国际海上运输及保险,货物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及保险。
6-3.甲方要求货物加装的选装件,包括:
u真皮座椅
u机身帆布机罩
u前舱2扇球面窗(替换)
u干式起落架
uAIM1100地平仪连侧滑指示器
uKR87ADF无线电罗盘
uDavidClarkH10-13H耳机(4副)
uPAI-700垂直罗盘(替换)
u数字石英钟(替换)
u毫巴高度计(替换)
6-4.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再组装、调试及验证飞行。
7.运输及保险:
国际运输方式为海运,CIF中国天津新港,保险由乙方代保,险别为全
险,保险金额为货物总价值的110%。
8.海运包装:
货物将由三个不同尺寸木箱装载,并装在一个上敞口40呎集装箱内付运。
所供货物必须由乙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以确保货物不会由上述原因导致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地。
9.运输标志(唛头):
10.发货日期及发货港:
乙方在收到甲方付出的本合约第13-1条款中规定的订金后,于
24个星期内发货,发货港为美国洛杉矶港。
11.目的港及最终交货地:
11-1.目的港:
中国天津新港;
11-2.最终交货地:
甲方指定的货物再组装地及最终交货地是河南安阳市。
12.交付日期:
当乙方收到甲方通过丙方向乙方支付的订金后的200天内,货物运抵最终
交货地。
如甲方在货物运抵最终交货地之前,未能按时办理货物的进口文件及未能按
时交付关税和增值税,影响到乙方按时交付货物,则乙方的货物交付日期顺延。
13.付款方式:
13-1.订金:
甲方通过丙方在本合约正式签字并收到乙方出具的订金商业发票(一式三
份,并标明合约号、发票号、合约总价和合约订金金额)后的叁(3)个工作日
内,即2007年9月22日前,须以电汇(T/T)方式向乙方指定帐户支付合约总
价的10%作为订金,计为美金肆万伍仟伍佰陆拾柒元整(USD45,567.00);
13-2.累进付款:
在甲方收到乙方的货物出厂日期通知和累进付款正式发票(一式三份)
后的叁(3)个工作日内,且于2008年2月10日之前,甲方应通过丙方以电汇
的方式(T/T)向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累进款,其金额为合约总价的87%,
即美金叁拾玖万陆仟肆佰叁拾贰元玖拾分整(USD396,432.90);
13-3.尾款:
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第13-4项所列文件后的叁(3)个工作日内,或在货物
运抵最终交货地后的30天内,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进行第6-4项中所列工
作,则以先到时间为甲方通过丙方向乙方支付尾款的限期。
甲方应通过丙方将本
合约尾款(合约货款总价值的3%)即美金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拾分整
(USD13,670.10)通过电汇方式(T/T)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13-4.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尾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文件:
a)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货物已由甲方验收合格的证书正本一份,该证书
须注明货物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合约及技术附件要求,且乙方已完成合约赋予乙方
的责任;
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交机的说明/通知函一份。
b)由乙方出具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标明合约号、发票号、合约总价和尾款应
付金额;
13-5.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丙方支付,中国境外及在香港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由乙方支付。
14.交货资料: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累进付款后要提供给甲方以下资料:
14-1.已装船,运输提单正本,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
14-2.由乙方出具的装箱单一式三份,并注明每件货物的数量、毛重和净重,美国政府
有关部门出具的木质熏蒸证明或非木质包装证明;
14-3.保险单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4-4.货物在美国洛杉矶港装船后10日内发出的装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5.技术文件:
乙方必须在合约货物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时,免费向甲方提供下列全套英文版
技术文件;
15-1.原厂英文版《R44Pilot’sOperatingHandbook》壹本;
15-2.原厂英文版《IO-540EngineOperator’sManual-Lycoming》壹本;
15-3.原厂英文版《R44MaintenanceManual》壹本;
15-4.原厂英文版《R44IILustratedPartsCatalog》壹本。
16.甲方责任:
16-1.甲方自行委托丙方代为缴纳在中国境内与本合约货物相关的所有税项及费用,包
括:
中国海关关税、增值税、进口手续费、码头杂费和商检费等;
16-2.甲方必须在乙方将货物运抵最终交货地前拾(10)日内,为货物购买全险,包括
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16-3.货物经再组装调试并验证飞行合格后,甲方须于叁(3)个工作日之内对货物进行
验收,并在货物交付验收证明书上签字;
16-4.甲方须无条件免费向乙方提供本合约项下货物的30个飞行小时用于货物维护、维
修试飞及乙方展示(本30小时包含合约附件二第十条中所需20飞行小时)之用;
16-5.本合约签署后,甲方必须在2008年2月10日之前与乙方指定的维修单位签订货
物的总服务协议。
如甲方未能按时签订总服务协议,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货物提供
除原厂保修之外的售后服务。
16-6.甲方在索赔期内对部件生产厂或罗宾逊直升机工厂担保索赔的部件、设备和仪表进行索赔时,需先向乙方支付购买新件的部件费,并将旧件退回原厂,其间发生的相关中间费用包括:
旧件、新件的往来运费、保险费、关税、增值税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果需要乙方人员协助处理,期间产生的人员的交通费,食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果甲方拒付,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为货物所要求的索赔;
在罗宾逊公司对旧件进行检查并认定旧件存在质量问题后,会将定购新件的部件费退还给乙方。
16-7.甲方必须按时付款;
16-8.甲方必须在货物运抵最终交货地之前,取得全部进口文件,以保证乙方能够按时
在最终交货地交货。
否则,甲方将负全部责任;
16-9.甲方必须在货物运抵最终交货地之时,及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以保证乙方能够
按时在最终交货地交货。
17.乙方责任:
17-1.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标准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试飞和
验证飞行除外)并在各方面都与合约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
17-2.乙方协助甲方根据中国民航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货物在中国的国籍注册登记手
续、适航注册等文件;
17-3.乙方负责在合约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最终交货地;
17-4.乙方负责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再组装、调试和验证飞行。
18.丙方责任:
18-1.丙方负责本合约下的付汇,并按汇出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同甲方结算;
18-2.丙方代理甲方负责本合约项下货物的报关,代交海关关税、增值税等税费,清关
及提货手续等;
18-3.丙方负责本合约项下货物在湖北宜昌港的提货出港等事宜;
18-4.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19.合约生效条件:
甲、乙、丙三方必须在下列三个附件上签字后,本合约方可生效。
且附
件一至附件三作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同等约束地位。
附件一:
罗宾逊R44II型直升机标准装备清单;
附件二:
《美国罗宾逊公司直升机购买合约》(RobinsonHelicopterCompany-Purchase
Agreement);
附件三:
罗宾逊直升机公司有限责任飞机质保(RobinsonHelicopterCompany,INC,
LimitedAircraftWarranty)。
20.违约:
20-1.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在最终交货地向甲方交货,因甲方的原因除外,则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违约罚款金,罚款比率为每七天罚合约金额的0.5%,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
20-2.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约第13条的规定进行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金,
延迟付款的罚款比率为每七天罚应付款的0.5%,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
货物到
期及交付日期亦相应顺延;
20-3.如因甲方的原因而发生下列所列情况,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罚款金,罚款比率为每七天罚应付款的0.5%,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
货物的交付日期则顺延:
(1)甲方未能按时为货物购买本合约第14-3项中规定的保险;
(2)甲方未能按时为货物进口到中国取得全部的合法的进口文件;
(3)甲方未能按时为货物进入中国海关时,交纳应付关税和增值税;
(4)甲方未能按时为货物在甲方指定的最终交货地取得首次验证飞行的许可文件。
21.不可抗力:
21-1.如果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因素所阻(风暴、洪水、台风、地震、海难、
战争、罢工、暴动和双方同意的其它情况)无法履约,在受阻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明
文件情况下,履约期限则可按照不可抗力所影响的履约时间作相应延长;
21-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72小时之内须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