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培训提纲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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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培训提纲Word下载.doc

成套单人型宿舍属其中的1类,每居室按一人居住标准设计,不宜多人居住。

每居室供多人居住的其它居室类型宿舍,须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本《导则》不另作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完成标准

1.0.7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承租人无权私自改动套型结构、固定设施及用途。

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应统一做好装修,配置好固定家具、设备,进行标准化管理,承租人无需对房屋加装、改装。

2术语

■公共租赁住房定义

2.0.1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要求规定。

设计要考虑市场运营,有别于商品住宅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思路。

3总平面设计

■日照要求

3.0.2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停车标准

4建筑设计

4.1设计原则

4.1.2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4.1.3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

由于成套小户型住宅与成套单人型宿舍的使用对象不同,管理方式不同,消防对两者的规范要求也不同,因此要求这两种产品不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

4.1.5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1.6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

4.1.7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

4.1.8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4.2.1套型

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除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外,只规定要具有的使用空间,这些使用空间可以组合于其他房间内,而不一定是独立的功能空间(如室、厅或房间)。

这样可以避免在不大的套型建筑面积下,把空间划得过于琐碎,从而提高面积使用效率。

2套型分类见表4.2.1。

3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2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中第4.4.4条对套型居住空间有朝向要求。

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规定其成套小户型住宅在满足日照要求情况下,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并丰富城市建筑形态。

4.2.2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

4.2.6厨房

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

此条对原《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厨房规定有所突破。

允许使用燃气的厨房的封闭空间适度扩大,可与餐厅、过道合并为一个封闭空间,以提高空间使用效率。

但不得将起居、卧室等功能设于此封闭空间内。

并须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以保证安全。

2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地板面积应按整个封闭空间计算。

4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应能满足洗涤池、灶台、操作台、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的设置空间。

4.2.7卫生间

1卫生间应配置冲淋(或浴缸)、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宜在3.0㎡左右。

3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或厨房区域。

4.2.8应设有壁橱等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m,净宽不应小于0.80m。

储藏空间应结合装修采用整体式橱柜。

4.2.9阳台

1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阳台可设计为开敞型或封闭型。

2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3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

3服务阳台进深不应小于0.9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

4.2.10层高应为2.7m~2.8m。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4.3.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4.3.2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

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

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一人标准设计。

4.3.3成套单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4.3.4多居套一般每套为二至三间居室,最多不超过四间。

其中二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三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四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单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35㎡。

4.3.5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m,净宽不应小于0.80m。

4.3.6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均同成套小户型住宅。

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

4.3.7单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人均套型面积不超过30㎡。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5.0.1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

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

5.0.2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

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室内环境与装修

6.1室内环境

6.1.1建筑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

6.1.2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

紧邻起居室或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6.2装修

6.2.1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并配置必要的固定家具及设备,装修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

6.2.2应实现土建和装修的一体化,土建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时完成,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按装修房的要求分步骤验收并交房。

6.2.4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在厨卫墙地砖、成品定制柜体等方面采用统一、固定的空间尺寸;

并考虑部品的预埋,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6.2.5应充分利用套内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7设备设计

7.1给排水设计

7.1.2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阳台雨水可与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共用排水地漏,接至阳台废水排水管并排至室外污水管道。

当无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雨水排水管须间接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沟。

公共租赁住房为全装修房,洗衣机龙头及排水地漏已按洗衣机位置配套设置好,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有较强的管理,承租人无法更改洗衣机水龙头位置,故不会将洗衣机排水排至雨水立管。

因此,无洗衣机的阳台不设废水立管,也避免了因为地漏存水弯干涸产生臭气污染。

7.1.3每套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置独立计费水表,水表应设在公共部位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嵌墙表箱设置。

7.2燃气设计

7.2.1使用燃气的厨房宜设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使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

7.2.2使用燃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独立设置燃气计量表。

7.3强电设计

7.3.1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计费电能表,表计应为分时电表。

7.3.2成套单人型宿舍单体内设置的公共设施:

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公用活动室、公用洗衣房等,由单体公共照明计费电能表统一计量。

7.3.4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装接容量)应为下列三项功率的累计。

如有小数应四舍五入取整,且不应低于3kW:

1每套的基本配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的标准设计。

2每套中如有厨房且无燃气灶,应增加1.5kW电磁灶的容量。

3每套中如无集中供热水、无燃气热水器,应增加1.5kW太阳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或电热水器的容量。

7.4弱电设计

7.4.1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单元应设置电信间,1个单元24套及以下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1个单元24套以上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

无地下室时,电信间可利用一层楼梯下的空间设置。

7.4.4固话及宽带接入系统应计费到套。

7.4.5有线电视系统应计费到套。

7.4.9成套小户型住宅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按上海市住宅小区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7.4.10成套单人型宿舍(单居套、多居套)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按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

旅馆、商务办公楼》DB31/329.8中三星级(含)旅游饭店部分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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