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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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校训)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求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生管理分工)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履行学生管理职能。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的职责)校长办公室协调、组织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处的学生管理事务)学生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双学位本科生,下同)事务的管理:
(一)组织新生体检;
(二)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三)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宿舍安排学生住宿;
为选择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办理登记手续;
(四)受理学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
(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
(八)受理并批准学生超过30天以上的请假申请;
(九)负责向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第十条(教务处的学生管理事务)教务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事务的管理:
(一)组织制定、修订教学方案并监督各二级学院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教学方案排定每学期的课程,形成《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课程表》;
(三)组织安排学生选课、重修、免修、辅修、补考、试读、撰写学年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等)、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教学实践活动;
(四)督促学生遵守学习、考核纪律,组织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每学期的学习考核方案;
(六)记载学生考核成绩,核准、发布学生学分,形成学生学习档案;
(七)对学生违反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认为有必要给予违纪、违规学生纪律处分的,向学生处提出处分建议并移交调查材料;
(八)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系)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九)受理学生休学、复学、延长修业年限、转专业的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十)负责审核学生的毕业条件,办理学生毕业、结业及肄业手续;
(十一)负责办理校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学生学习事宜。
第十一条(研究生教育院的学生管理事务)研究生教育院负责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管理事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协办职责)学籍主管部门在履行学籍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学校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对拒不配合或疏于履行职责,导致学生管理秩序混乱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学校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学校通知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校核发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通过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等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十六条(入学资格保留)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
(二)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缴清凭证;
已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提交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凭证。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予以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十八条(暂缓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系)同意,并向教务处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申请的方式为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十九条(不注册的后果)学生未在指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又没有提出缓办申请的,视为旷课。
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不可修读课程,并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因本条规定的原因丧失学籍的,学校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对注册情况的监督)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有权检查学生注册的情况,有权制止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活动。
任课教师有权拒绝未注册学生听课和接受指导。
第二十一条(违规注册的责任)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当检查学生注册情况,并向任课教师通报。
对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造成学校管理秩序混乱或者使学校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延长修业的注册)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二节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申请应获得学校批准;
学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健康和学习情况,对学生做出休学决定。
第二十四条(休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休学年限)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申请休学的程序)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卫生科意见,送所在二级学院(系)审核后,经教务处批准,取得教务处开具的“准予休学决定书”后,开始休学。
“准予休学决定书”具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
教务处关于学生休学的决定,应当送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备案。
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
提交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校卫生科复查属实,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复学。
教务处批准学生复学的决定,应当在做出批准决定后的7日内,通知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现试读情形,试读期满,实施试读的情形仍未消失的或已经试读两次,又出现试读情形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有严重违纪行为,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退学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审批后取消学籍。
因退学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校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递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系)经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生处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后7日内,书面通知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备案)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后的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所在二级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超过退学决定生效后20日仍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可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三条(通知监护人)因被诊断为患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而退学者,学校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领回。
第三十四条(社会关系办理)因退学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户口、党团关系等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退学申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校转专业(方向):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方向)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的。
转专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转专业的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不批准转专业的情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专业(方向)申请不予批准: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进入第三学期(含第三学期)以上者;
(三)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下同)与成人教育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调整学生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且符合教育部关于学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完成学业。
按前款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