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五节金融机构体系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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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特点:

国有商业银行实力雄厚但市场份额不断下降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成长外资银行发展势头强劲保险市场的规模扩张迅速证券公司随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断壮大基金管理公司发展迅速,前景光明。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居于一国金融体系的领导和核心地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的货币政策,代表国家对金融业实行管理和监督,调控信用与货币流通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银行机构,它兼有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银行的双重性质,其负有两大任务:

一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宏观金融;

二是实施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处于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主体地位的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强调它们的完全的国有性质,也常称呼它们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在人员和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在我国整个金融领域中均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世界大银行的排序中也处于较前列的位置。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计划体制下的统一的一家银行体系演化而来的。

垄断经营、机构臃肿、人员过多,阻碍着效率的提高。

近年来,它们的运营机制有所改进,内部管理正在加强,效益也在逐步提高。

伴随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在建立与完善我国现代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造。

改革的途径是使之成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有利于它们经营机制的转换及国内外竞争力的提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政策性银行(三)政策性银行1、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设出来的三家政策性银行。

它们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

国家开发银行,其主要任务是:

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2、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主要任务是: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主要任务是:

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以上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

一是财政拨付,二是由原来的各专业银行划出的资本金,三是发行金融债券。

到2000年末,三家政策性银行合计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占该年全国金融业贷款总量的136。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3月至10月,我国先后建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达到三个目的:

1、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改善它们的资产负债状况,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提高其国内外资信。

2、应用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通过建立资产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3、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其他商业银行(五)其他商业银行1986年国家决定重新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

在这前后,在四家独资大商业银行之外;

陆续建立了一批商业银行。

除交通银行外,有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其间组建的海南发展银行,于1998年清理。

这些商业银行,在筹建之初绝大多数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出资创建的,以国有资本为主,而且大多没有采取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

近些年则先后实行了股份制改造。

目前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可以吸收个人股份的银行有六家,即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宁波银行和北京银行。

其他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创造上市条件。

此外,伴随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已开启允许国外资本参股国内银行的通路。

比如,1996年底,亚洲开发银行投资2000万元入股中国光大银行。

2002年9月,美国新桥投资集团作为国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深圳发展银行,于是深圳发展银行成为我国上市银行由外资收购股份的第一家。

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初建时明确有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

不过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除地区性的住房储蓄机构外,所有区域性银行的经营地界均已越出原来的指定范围,在全国大城市设置了经营性分支机构。

1998年,从北京开始,陆续出现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

它们是由各城市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合并组建而成的;

而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则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的。

这些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六)、投资银行、券商(六)、投资银行、券商在我国,没有直接以投资银行命名的投资银行。

1995年8月,依据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公司等五家金融机构合资组建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公司。

此外,为剥离不良债权而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准许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但为数众多的证券公司则实际是金融中介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这一环节的主要力量。

证券公司又称券商,是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

初设时的证券公司,或是由某一家金融机构全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是由若干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人股形式组建的股份制公司。

与此同时,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乃至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等大多设有证券部。

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贯彻及规范证券公司的发展,一方面要求证券机构彻底与其原来出资组建的金融机构脱钩;

另一方面则要求非证券业金融机构所属的证券部和种种不规范的证券营业机构撤销或转让。

我国证券公司分两类:

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前者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业务,而后者只能从事证券经纪类业务。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与国外成熟的现代投资银行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尚不能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职能。

主要表现在:

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比较狭窄,除了经营证券业务等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之外,对公司并购、公司理财、项目融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开展极为有限或尚未涉足。

(七)、农村信用合作社(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组建起来的。

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组建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性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

组建的原则是:

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

其主要,业务活动是经营农村个人储蓄,以及向农户贷款等。

然而,在其几十年的发展中,长期是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存在,应该说并不具有世人通常理解的“合作”性质。

改革开放后到1996年下半年,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多次整顿、改革,基调一直是使其恢复合作制的性质。

要使事实上从不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合作制的性质,不可能取得成功。

2003年年中,明确应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人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在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末的十数年间,在农村,曾广泛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

但这种农村信用组织高息揽存(以高于法定的利率吸收存款)、高息拆放,而且同时又大多是乡镇政府集资的工具。

于是,支付危机和严重亏损问题不断暴露。

1999年,决定整顿、清理、撤并,到2002年已基本完成。

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个环节不复存在。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发展起来的。

实践中,绝大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从一开始,其合作性质即不明确,同样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

而且其中不少由于靠高息揽存支持证券、房地产投机,纷纷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着手整顿。

先是合并组建“城市合作银行”,随即在1998年完成了将约230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纳入90家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

现在,依然存在少数独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

(八)、信托投资公司(八)、信托投资公司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开始创办起来的。

比如,现已发展为金融、投资、贸易、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经济实体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是创办于改革之初的1979年。

以后又陆续设立了一批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为数众多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的相当部分,是由银行系统出资创办;

此外,则或是由国务院、或是由国务院各部委,更多的则是由各级地方政府出资组建。

“信托”,就世界这项业务的发展来看,其基本含义是:

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经济事务的行为。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建立,虽以“信托”为名,但实际是经营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

典型的信托业务却没有发展起来。

至于“投资”,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的则是券商性质的业务活动。

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经历过多次。

到2002年10月中旬,有40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重新登记,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但从总体来看,信托业的发展前景仍不明朗。

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的本外币业务主要有:

(1)资金信托业务;

(2)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3)投资基金业务;

(4)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

(九)、财务公司(九)、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financialcompanies)是由企业集团组建的。

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建立于1987年。

财务公司的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其业务范围、主要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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