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股份安〔2010〕77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文档格式.doc
《中铁股份安〔2010〕77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铁股份安〔2010〕77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文档格式.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2009〕45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2007〕177号),规范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等。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等级划分,等级确定依据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以下均称单位)。
本办法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股份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四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的对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论,或股份公司调查组结论意见,由股份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
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党纪处分包括: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份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含: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下同)和相关分管负责人(含:
分管施工生产、技术、安全质量、工业制造、物资、机械设备等工作的副总经理等,以下同)进行约谈: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4.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股份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七条通报批评。
由股份公司领导进行约谈的事故单位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股份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党委批准并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因工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发生一般责任伤亡事故和铁路交通一般A、B类责任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子公司发生事故,股份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含:
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以下同)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分公司发生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责任伤亡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责任伤亡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责任伤亡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降职处分。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伤亡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责任伤亡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四条发生施工生产区域内非公共道路责任交通事故,根据相应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及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
火灾、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事故等级及影响大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相应等级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未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到股份公司接受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从重从严追究责任。
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股份公司免于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2.对相关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对相关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对相关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铁股份安[200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
安全事故责任办法通知
抄送:
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哈大指挥部,中国航空港,宏达中心、总公司党校、咸阳干院。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2010年3月16日印发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