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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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在制定法规体系的过程中,不仅结合了中同建筑业的现实特点,同时大量吸收了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所以中国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与国外基本上是一致的。

日前中国已有建筑业法规存在以下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罔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成功地构筑了中国建筑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法可依。

但是,在建筑部门的具体应用中,该法逐渐显露出原则性过强而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小强等一些缺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它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规定比《建筑法》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较强,其明确提出了“准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分解了没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并首次把政府监督的验收评定等级改为竣丁验收备案制度。

3.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等规范标准层出不穷,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比较浓厚,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4.在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中,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没有完全明晰。

在建筑法律的实施过程中。

没有专门机构针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因此法规的修订完善工

作比较滞后。

二、国外建筑业法规的情况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建筑法规的立法工作。

虽然建筑法规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

但当前西方各国的法规内容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规划法、建筑法、建筑标准、建筑工程人员资格评定制度、材料、构件、设备生产的许可授权及产品检验制度。

德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标准。

《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

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日本的建设法规体系非常完备而严明。

《建筑业法》主要针对建筑业许可、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处理、施工技术确保、建筑工程监督、建筑业审议会、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建筑基准法》在建筑物占地、结构、用途、面积、防火、环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新加坡政府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时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是建筑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市场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层是建筑管理条例,这些条例根据建筑管理法制定.并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第三层由一些针对具体方面的规定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不但明确了管理原则、方法,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处理也有明确的条文。

三、中外建筑业法规的比较

与国外先进国家建筑立法情况相比,中国的建筑立法确实还存在很大差距。

1.国外的立法程序比较科学,中同的立法程序随意性较大。

,在国外先进国家.一般是由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建筑法律,对建筑业某些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相关条例以对法律进

一步细化。

在中国,常常是先制定暂时规定、通知、决议等,然后再根据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的执行情况进行修改,最后上升为法律。

与国外立法模式相比,中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较大的缺陷。

以《建筑法》的制定为,《建筑法》草案由建设部请建筑业界的有关专家和学者探讨后草拟。

然后交国务院法制局进行修改定稿,最后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个程序导致《建筑法》草案存在许多问题。

建设部草拟《建筑法》时,缺乏有法制经验的专家;

而在修改定稿阶段。

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

2.国外的法规体系相当完备,中国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在欧美等国,建筑法规体系相当完善。

例如,德国的《建筑产品法》和美国的《统一建筑条例》中都有非常详细关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内容,国外对于建筑工程立法的三个层次相互呼应。

相互补充。

建筑法律主要是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基本框架,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以及质量监督和控制中政府、业主和生产者的职责和义务;

建筑条例是对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建筑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则是具体针对某一部门、某一专业,对某些具体的技术活动进行权利、责任的界定,指导各项技术活动有效有序地开展。

相对而言,中困在这方面还较为薄弱。

《建筑法》作为中国建筑业的一项基本法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生产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机构所必须遵守的法律,但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尚不完善。

同时,中国建筑法规的执行力度

也远远不够。

3.国外非常重视立法研究,中国对立法研究重视程度不够。

国外先进国家非常重视建筑立法的研究。

例如,在1927—1928年,法国曾经发生过很多建筑物倒塌的事故,政府立即针对事故进行立法研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建筑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

长期以来,中国对建筑立法研究不够重视,并且关于立法规范化、立法表述、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理论极其缺乏,由此导致了中国制定的法规条款常常出现以下问题:

一些条款的内容在语言表达上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过于笼

统、抽象、原则,使人们在执行、使用和遵守时难以准确把握;

某些条款政策性色彩过浓,可执行性较差;

一些条款语言不够精练;

一些条款的规定相互矛盾、冲突,在执行、使用、遵守时无所适从;

一些条款的规定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兑现这些条款的授权性规定,也无法处罚触犯这些命令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一些条款的规定滞后问题严重,如加以实施往往会阻碍建筑业的发展。

因此,中国无论是在建筑行业的法规体系方面。

还是在整个国家的法规体系方面都应该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

4.行业协会和学会在国外立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比较缺乏。

在建筑业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和学会对建筑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们具有一大批既懂法律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些人

不仅对建筑业进行行业管理,还制定各种行业规范,有些还参与建筑业法规的制定。

他们常年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

在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由他们参与制定的法规一般专业件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

由行业协会或学会制定的建筑法规规范与标准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专业人员、组织和行业比较缺乏,并且建筑专业人员的权威性不高。

中国加入WTO后,在建筑业方面真正通晓并应用国际通用准则的专业人员和企业少之又少,这也正是我们与国外先进企业的最大差距。

中国的行业规范与标准一般都是由建设部委托相应的有关机构进行编制的,这种方式的缺点是一些规范质量较差,不够严谨、不够准确。

因此。

建议今后中国要加强、引导.培植中国建筑行业协会和学会,使其在法规的制定下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5.国外立法动态性强,中国立法比较滞后。

建筑法规是一个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非常复杂的法规体系,而建筑业的发展变化较快。

因此,建筑法规的制定应该贯彻动态创新的原则,不断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

在国外。

建筑法规的修改是非常频繁的,他们一般都有一些常设机构对法律的执行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而在中国却没有这种专门机构,一般是当一个法律出现了许多问题,才进行一次大的修改.这种方式导致法律滞后于建筑业的实际发展需要,对其发展不利。

四、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进中国建筑业法制化建设

1强化立法意识。

建筑法规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业顺利发展的有利武器,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建筑业各部门要尤其重视建筑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宣传,让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牢牢树立起法制意识,形成人人遵法

守法、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

2.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体系。

建议建设部有关部门与法制局的有关部门组成一个专门的立法小组,由具有法制经验的专家和建筑业知识的专家共同讨论研究,根据中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和国际通用准则,进一步完善编制《建筑法》。

要尽快制定、修订、完善与《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法规相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中同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

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惩处,法律准则必须度量明确、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真正做

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力争从根本上铲除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弊症和隐患。

3.加强建筑专业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

科学合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制定需要一批有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专家。

,在中国,这样的人才还相当缺乏。

因此,应当加大力度,通过进修培训等各种途径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创造良好环境。

让他们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

参考文献:

【l】李勇胜.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D】.杭州:

浙江大学,2005.

【2】刘祖和.国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经验借鉴【J】.工程质量,2006,(7):

22—25.

【3】丁士昭,徐友.全国际建筑业管理体制法制机制研究报告【R】.建设部文献,2002.

【4】孟宪海.德国建筑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其研究【J】.建筑经济,1999,(6).

【5】孟宪海.美国建设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其研究【J】.建筑经济,1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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