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xqyo关于城市公办学校中农民工子女教育平等问题的调查报告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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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的地点:
贵阳市
(一)入学机会不平等
1.缴纳费用高
目前,大多数城市的学校收费仍然对农民工子女实行“双轨制”的歧视性政策。
此外,除了教育部门规定的课本费及杂费外,公办学校的隐性费用高。
因此,农民工子女往往被高费用的“门槛”挡在了校门外。
2.入学条件高
农民工子女入学还存在非经济因素障碍。
农民工子女入学公办学校要办理繁琐手续,这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而且未必能够顺利办成。
如果没有这些手续,当地公办学校则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
(二)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不平等
1.教育形式不同
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少年调查结果显示:
农民工子女在重点学校就读的比例(9.2%)远远低于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比例(72.2%)[1]。
并且,有些学校将农民工子女单独编班,人为地将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学生加以区别对待。
这种基于家庭背景对学生群体进行强制性分类,实行“同城隔离”的分校教育或“同校隔离”的分班教育,使得农民工子女在受教育过程中难以与城市学生平等地共享教育资源。
2.教学和评价的不平等
有幸插班到混合班的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学生在同一时空下学习,面对同一教师,理应享受平等的教育。
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农民工子女不同程度地受到不平等待遇。
并且,在评奖评优、参加竞赛和课外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无法和城市学生享受平等的机会。
(三)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不平等
进入公办学校的绝大多数农民工子女,由于学习基础差,加上教学环境改变,教材进度和难度的差异,教学方法的不同,影响其学习效果。
与城市学生相比,农民工子女学业成绩普遍偏低。
并且,由于我国现行的是“户籍管学籍”的升学制度,农民工子女还面临着升学问题。
受到非户籍身份的限制,农民工子女初中毕业后,往往不得不回到原籍所在地继续升学。
二、城市公办学校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平等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户籍制度和教育制度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变迁
1.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
美国社会学家帕金(FrankParkin)认为,任何社会都会建立一套程序或规范体系,使得资源和机会为社会上某些人享有而排斥其他人。
排斥方式有两种:
“集体排他”和“个体排他”。
[2]我国的户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集体排他”性的屏蔽制度,阻止农村人口总体与城市人口总体分享某些机会和资源。
天然的制度身份差异导致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享受“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不同国民待遇。
在“户籍管学籍”的属地管理体制下,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平等问题与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户口成为他们在城市中平等接受教育的“瓶颈”。
2.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财政管理制度
社会转型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向非农产业转移,劳动力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但是,义务教育体制的调整滞后于人口流动带来的经济结构变化。
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体制。
义务教育经费主要依赖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
城市普及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由市、区教育财政负担,教育经费按户籍学生数下拨。
因此,一些学校和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城市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对于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仍持排斥态度。
可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财”的问题实质上是“政”的问题,是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以及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地方政府利益矛盾的表现。
(二)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但是,政策的出台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
从政策执行角度解读现行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发现它还存在一些欠缺之处。
第一,合法性不高。
教育政策只有被利益相关人所接受、认可,才具有了合法性,并能够有效地执行。
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流入地政府需要对当地的教育资源和利益重新做出调整和分配,这必然将打破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平衡而引起利益冲突。
同时,有些流入地政府担心会产生“盆地效应”,难以接受、认可农民工子女就学政策,其自身利益需求和行为倾向影响着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政策资源的不充足性。
任何政策的执行,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政策执行的物质基础。
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没有新资源支援,面临经费、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流入地政府执行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第三,欠缺必要的明确性。
政策的具体明确性是政策执行有效的关键所在,是政策执行者的依据[3]。
但是,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缺乏明确性。
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出现政策失真问题也就不可避免。
(三)“城市中心”价值取向下的学校教育
农民工子女入学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学校教育经费不足和教育资源短缺,给学校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公办学校为维护自身利益,以各种借口来少收或拒收农民工子女,致使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在入学机会上不平等。
对于受教育过程机会不平等和取得学业成功机会不平等的原因,下文将运用一定的社会学理论加以探讨。
冲突论教育社会学创始人韦伯认为,社会成员之间或因经济状况,或因权利地位或因文化条件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身份集团,这些身份集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将公民划分为制度身份等级不同的“乡下人”和“城市人”两大利益集团。
城市居民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资源占有上处于绝对优势,使得城市居民形成了身份优越感和对农民的排斥、歧视的文化心理。
如今,城乡二元结构变为了城市内部的城市居民群体与农民工群体之间的隐性二元结构,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市中无法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
由于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制造”的刻板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文化和社会排斥、歧视,加之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在价值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乃至语言等方面也存在差别。
一些城市教师和学生以“城市人”的优越感自居,误解、歧视、排斥来自群体之外的“他者”——农民工子女,导致农民工子女在受教育过程中遭受了不平等待遇。
(四)弱势状况的农民工子女家庭资本
据有研究调查表明,不同社会阶层背景的家庭中,可以用来帮助子女获得教育机会或较好学业成绩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差异比较明显,体力劳动者三方面的资本都相对较少[4]。
相对于城市家庭,大多数农民工子女家庭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处于弱势状况,强化了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平等问题。
1.弱势的经济资本及其影响
面对公办学校各种名目的收费,农民工家庭无力承担,家庭经济资本低下成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机会平等的重要障碍。
并且,经济资本的弱势状况,限制了对子女的教育投资,由于缺乏学习的物质保障和学习场所,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学业成就的取得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弱势的文化资本及其影响
布尔迪厄认为,文化资本有三种存在形式:
(1)身体化形态的文化资本。
布尔迪厄认为教育期望来自习惯,是人们对客观可能性的主观内化和领悟。
每一个个体的选择行为是考虑其社会阶级客观机会结构的结果,他们把自己从某种教育机会中排除。
但有调查显示,与城市学生的父母相比较,农民工子女的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期望相对比较低[5]。
农民工子女关于教育的抱负又深受父母的教育经历和文化生活机会的影响,不利于他们取得学业成功。
(2)客体化形态的文化资本。
家庭文化耐用品拥有量可以反映出家庭客体化形态的文化资本状况。
有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子女家庭的电子设备和图书、报刊拥有量在很大程度上低于1999年“当代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中的农村儿童的情况[6]显然,与城市家庭相比,农民工子女家庭拥有的客体化形态文化资本则更处于劣势状况,无法为其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物质资源。
(3)制度化形态的文化资本。
据某项调查显示,公办学校中农民工子女的家长文化程度有约半数左右只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受过高层次教育的人少,具有大专以上高学历者只占较小比例,且仍有一定比例的文盲或半文盲[7]。
由于农民工子女的家长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他们对其子女的教育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3.弱势的社会资本及其影响
农民工子女家庭的社会资本可分为外部的社会资本和内部的社会资本。
家庭外部的社会资本主要指父母与学校、教师的关系;
家庭内部社会资本主要指亲子关系。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
在与城市居民交往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社会交往的内倾性和表层性[8]。
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交往上呈现出油水不沾的分离状态,这将影响到农民工子女的父母与教师联系。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难以有效地形成教育合力,不利于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
同时,作为家庭内部的社会资本重要构成的亲子互动对学生学业成有重要影响。
但是,农民工子女的父母整日为生计而奔波,无暇和子女进行亲子互动,致使亲子关系疏远,甚至对立,家庭的教育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实现农民工子女教育平等问题的对策
(一)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为农民工子女教育平等提供制度保障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就近入学制度
改革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就是要求取消黏附在户口上的利益差别,逐步建立“自由迁徙、自主定居、籍随人走、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打破二元社会格局。
依据新《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农民工子女具有在法定监护人的工作或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权利。
在基础教育阶段采取常住人口取代属地管理的教育体制,实现受教育权利由“身份制”转化为“公民制”。
2.从法律、政策上明确教育责任主体,建立中央政府和流入地政府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修订现行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法律、政策,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教育责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
针对流入地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实施问责制,督促流入地政府履行管理职责。
并且,建立中央政府和流入地政府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为农民工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
义务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国家的公共财政应该对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设立农民工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分担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压力。
同时,农民工在流入地履行了纳税人义务,流入地政府应该承担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投入,可以从农民工交纳的税额中按一定原则和培养费用比例转拨给教育部门,以补充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不足。
(二)构建平等、多元、无歧视的学校教育
1.实施“平等且满足农民工子女特殊需求”的教学和课程
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要树立平等的教育观,既要在行动上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更应从心理上接纳农民工子女,构建平等、无歧视的学校教育环境,一视同仁地对待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学生。
同时,应该包容和尊重农民工子女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学校和教师应结合农民工子女的生活经验、学习基础、心理特征和学习需求,研究具有接纳性、适切性的教学内容,编制符合他们特殊需求的校本课程,实施“平等且满足农民工子女特殊需要”的差异教学。
2.采取多元化评价和灵活的管理办法
教师应该依据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实行多元化评价,发现农民工子女身上体现的闪光点。
同时,学校在制度层面上也要取消在评优奖励、参加竞赛等活动中的身份限制,实现平等的教育评价。
并且,学校应该尽量简化入学手续,实行灵活多样学籍管理和收费制度,以适应农民工子女的特殊需求。
3.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课外活动和教育辅导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的交往,结成“一对一”的伙伴关系,增强城市学生对农民工子女的理解和接纳,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