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应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国内保函业务适用于申请人、受益人均为国内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权限根据总行授权书的相关规定执行;融资性保函业务一律由总行审批(低风险业务除外)。
第四条国内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
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条件的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国内保函业务收费按总行金融服务价格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国内保函业务种类及定义
第七条国内保函业务根据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第八条非融资性保函。
系指银行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为申请人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承诺。
业务种类包括:
(一)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预留金保函。
工程项下投标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投标人(申请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投标人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
工程项下履约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相当于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金额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工程项下质量/维修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业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承包人又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换、维修、赔偿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为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工程项下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负责退还预留金款项。
该金额通常为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二)贸易履约保函。
系指以商品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交易中,银行接受交易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另一方(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销售方按规定交付商品而购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购买方已支付商品价款而销售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银行将对受益人赔偿保函约定金额的商品价款。
(三)海关付税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人)的请求,在企业需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或风险保证金时,银行向海关(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承诺。
包括关税保付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关税保付保函的担保范围为企业应缴海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
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的担保范围为企业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时,银行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其他非融资性保函。
包括承包/租赁保函、财产保全保函、出入境备用金保函等。
承包/租赁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承包人或承租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发包人或出租人(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果承包人或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承包费或租金,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支付承包、租赁费用。
财产保全保函。
系指在诉讼过程中,银行接受申请人请求,向人民法院(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诉讼人遭受损失的,银行将根据法院的赔付通知,按保函约定金额支付赔偿款项。
出入境备用金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出入境中介机构(申请人)的请求,向公安机关(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该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银行将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按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融资性保函。
系指银行利用其资信为申请人从第三方融通资金时履行本息偿付义务所作出的书面保证承诺。
业务种类包括:
(一)债券保函。
系指在企业发行债券过程中,银行接受债券发行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债券持有人(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债券本息偿付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该保函业务主要品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保函、证券公司债券保函、一般企业债券保函等。
(二)信托计划保函。
系指在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并运用资金的过程中,银行接受信托资金使用人(申请人)的请求,向信托公司(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信托资金使用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信托资金本息偿付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本金及利息。
该保函业务主要品种包括房地产信托计划保函、一般信托计划保函等。
(三)借款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向贷款方(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该客户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其他融资性保函。
第三章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十条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对象原则上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以申请办理低风险的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按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
(五)能够提供符合农业银行规定要求的保证金及反担保。
办理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可以不受上述
(一)
(二)条的限制。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需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一)开立保函申请书。
(二)经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客户近3年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提交审计报告。
公司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
(五)保函项下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或协议。
(六)反担保的相关资料。
(七)担保协议、担保函可在银行受理业务过程中提供。
使用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的,可免于提供。
经营行已有上述资料的,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客户应按《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主要品种操作规定》(附件2)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可只提供前三项资料。
第十三条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2】67号)规定的其他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客户部门调查
(一)申请人资信情况。
调查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分析其资本构成、投资结构、信用等级、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约定事项。
1、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2、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条件。
3、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能力;在以往履行基础合同或协议中是否有违约行为。
(三)保证金及反担保情况。
保证人资产负债情况、经济实力、信誉状况,抵(质)押物价值、处分权、变现能力以及保证金到位情况等。
(四)对担保协议、担保函样本的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一)业务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办理保函业务是否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
(四)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能力。
(五)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协议、担保函条款及内容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后,由经营行根据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报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后,由一级分行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
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对二级分行转授权,由二级分行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
二级分行不得再对下转授权。
第四章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按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
为固定资产项目运作而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可不受本条件限制,但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及业绩优良,经营规模较大。
企业法人净资产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事业法人年综合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近三年收支(剔除自筹基建支出)结余大于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特定融资方式的企业在资产及经营规模上有具体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四)具有行业发展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给银行带来较大的综合效益。
(五)能够提供符合农业银行规定要求的保证金及反担保。
办理低风险融资性保函业务可以不受上述
(二)(三)(四)条的限制。
第十九条农业银行不得办理下列融资性保函业务:
(一)为个人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二)为未经批准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客户提供担保。
(三)为融资用于注册资本金的客户提供担保。
(四)为融资清偿债务以及第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的客户提供担保。
(五)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保函项下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保函业务操作流程为:
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直接或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组织调查或评估→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经营行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客户部门调查
(一)申请人资信情况。
调查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等,分析其资本构成、投资结构、信用等级、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二)保函项下融资事项。
1、融资事项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申请人资产规模、融资规模、期限、利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
2、申请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
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如何;是否有偿还融资的计划安排并有足够的现金流偿还融资;对已到期债务是否有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
3、保函项下融通的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及预期回报。
(三)保函项下融通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调查或评估,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四)保证金及反担保情况。
调查保证人资产负债情况、经济实力、信誉状况,调查抵(质)押物价值、处分权、变现能力以及保证金到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