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资产计量准则学习PPT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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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旧准则收入确认新准则:

“控制权转移”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无论是某一时点确认收入还是某一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前提均为“控制权转移”(五步法中的步骤5)。

另外,在这种模型下,风险和报酬仍作为控制权转移的一个指标。

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纳入统一收入确认模式。

不再区分业务类型,而是提供一个统计的衡量标准,来判断履约业务是否在某一时段内履行。

旧准则:

“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强调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同时满足其他4个条件),确认收入。

根据业务类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

销售商品主要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基础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新旧收入准则详细对比新旧收入准则详细对比新旧收入准则详细对比新旧收入准则详细对比新准则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会计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五步,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1、识别合同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很可能收回对价具有商业实质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商业实质及判断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这种情况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入企业的时间明显不同。

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时间和金额相同,但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预计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同,风险也相同,但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在明显差异。

很可能收回对价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

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

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合同的合并与变更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

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合同合并2、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

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

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3、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详见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应当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计入变更日财务报表。

2、识别履约义务首先,它有单独的使用价值。

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的使用(或与其他易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履约义务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比如销售商品,转让使用权,特殊经营许可等。

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合约里提到的,“完成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义务。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包含两个方面:

除了书面合同里列明的承诺,公司也可能为客户提供一些未列明的服务,比如免费的维修。

如果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认为公司会继续提供某项免费服务,该服务可能也是一个可区分的履约义务。

另外,可能成为履约义务的还包括公开宣布的政策,以及特定声明等。

其次,该服务或商品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

3、确定交易价格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通常以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

除此之外,对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

应付客户对价等非现金对价重大融资成分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分析由于未来不确定性的事项,所导致的收入转回的风险;

分析一旦该未来不确定的事项发生,收入将转回的数量级。

交易中的可变对价的形式很多,包括基于销售收入的收费,折扣,返利,退款,奖励,赔偿或其他类似情况。

可变对价的金额可能随着合同签订日之后事项的变化,而产生不可预计的变化。

举例:

商品厂家收入的可变对价: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

向经销商或超市提供各类折扣或销售支持。

广告公司收入的可变对价:

电视台根据发布广告的总金额,向广告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返利。

在确认可变对价时,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要求:

确认可变对价的金额,不可超过“在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换句话说,合同的交易价格包括“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收入转回的金额,要求公司进行以下分析:

对于可变对价的估计有两种方法:

预期价值:

按照可能发生情况及相关可能性计算得出的均值;

最可能发生金额的最佳估计数。

重大融资成分新收入准则引出一个较特殊的定义:

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时应支付的现金(现销价格)。

有时候,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的金额是一样的。

但有时候,它们之间有差异。

例如,如果公司“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点和“收款”的时点有较大的间隔(比如一年以上)时,该差异就会产生。

“合同对价”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例如:

济宁君阳与中电投的融资租赁合同,就具有融资成分,中电投作为出租方需要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分期摊销融资收益,融资租赁业务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非现金对价新收入准则引出一个较特殊的定义:

应付客户对价应付客户对价包括返利,折扣,优惠券等。

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能够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付客户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收入”与“承诺支付对价”孰晚的时点冲减收入。

供应商G向超市H销售货物,并第一次向超市H支付陈列费。

分析:

按照惯例,供应商G并不能控制超市H员工布置柜台的行为。

另外,陈列柜台的所有权也不会转移给供应商G。

因此,供应商G无法通过陈列费控制商品或服务,即,陈列费不属于由超市H向供应商G提供的一项单独的商品或服务。

结论:

由于陈列费不是为了取得一个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它应该冲减供应商G对超市H的销售收入。

注意:

应付客户对价需要考虑“没有在合同中列明”,但需要向客户支付的款项。

如果该款项在以前年度曾经支付,且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今年仍然会收到它,该款项其实是可变对价的一部分,应该参照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4、分摊交易价格第一步:

获得单独售价。

公司在类似环境下销售该商品给类似客户的价格(即:

可观察价格),就是“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分摊交易价格时,不需要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公允价值,只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

第三步:

分摊交易价格。

公司按照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

市场调整法:

根据某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恰当的调整后,确定单独售价。

余值法:

指“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之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

仅限于该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可变或尚不确定的情况。

另外,需先将合同折扣分配到其他履约义务,然后才使用余值法。

第二步:

估计单独售价。

如果没有单独售价,公司可以按照恰当的方法,估计单独售价。

恰当的方法包括:

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

如果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日,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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