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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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协同创新中心按其功能定位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面向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的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
指由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牵头或政府主导,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前沿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目标,为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引领的创新平台或组织。
(二)面向特色优势产业创新的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
指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创新主体,面向我市专业镇、特色产业集群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共性需求,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协同开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人才培养、信息服务等产业创新服务的公共创新平台或组织。
(三)面向产业核心力提升的企业协同创新中心。
指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深度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建设的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必须由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申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多方参与。
由多家创新实体或组织,以明确的产业或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围绕特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合作。
(二)有硬件设施。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开展协同创新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且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有专业团队。
配备保障协同创新建设目标实现的经营管理、专业服务等人员队伍,总人数10人以上;
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四)有协同保障。
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建设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建设资金保障、研发或服务能力保障和协同机制保障。
第三章认定管理
第六条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
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经所在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二)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负责或委托机构对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审查。
(三)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集体研究产生拟认定清单。
(四)公示认定。
市科技局对拟认定清单进行7天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下达书面认定文件。
第七条由市委、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批准建设的重大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议执行。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每三年对获得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单位继续保留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资格;
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后再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九条实施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建设资助政策,对经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条支持通过验收的协同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对协同创新中心能力提升、后续扩建和协同创新活动支出予以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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