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零售商业技防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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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

第1部分:

展览会场馆;

第2部分: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3部分:

金融营业场所;

第4部分:

公共供水;

第5部分:

电力系统;

第6部分:

学校、幼儿园;

第7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

第8部分:

旅馆、商务办公楼;

本标准是DB31/329的第9部分。

本标准是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2、8、9、10、12、15、22、24、25、26、36、37、43、46;

表2中序号1、16、18;

表3中序号1、3、6、7;

表4中序号11;

以及4.2.1.2、4.2.1.3.c)、4.2.1.6、4.2.6.6、4.2.7.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胡清颀、许文军、王巧林、朱明初、钱石依、姚守舰、金建国、程国平、沈伟斌、朱增谷。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9 

防盗保险柜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 

银行金库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商品交易市场

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贵重商品店(柜)

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

24小时营业商店

提供零售应急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捷服务的昼夜营业的商店。

3.4

车辆加油(气)站

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

3.5

收银区

商店(场)内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配置。

4.1.2 

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要求配置。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零售商业单位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统一施工、独立验收。

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2

商店(场)内外广场

推荐

3

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区域

4

运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

5

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6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7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

8

商店(场)内主要通道

9

商店(场)内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

10

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11

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

12

电梯轿厢内

13

纠纷接待处

14

15

收银柜台

16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17

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18

计算机信息中心

19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20

声音复核装置

21

22

23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24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25

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

26

自动扶梯口、电梯厅

27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28

现金暂存处

29

紧急报警装置

30

收银区、财务室

31

32

33

防盗报警控制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34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35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显示

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

36

来电记录

37

电子巡查系统

商店(场)的通道、楼梯口、自动扶梯口、电梯厅

38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

39

40

仓库

41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42

商店(场)出入口

43

防盗保险柜

财务室

44

钢栅栏窗

财务室、有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

45

商店(场)一、二楼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46

表2 

贵重商品店(柜)

顾客出入口外区域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营业柜台

贵重商品库房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

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出入口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

贵重商品库房、防盗保险柜

贵重商品存放处

防暴展柜

金银珠宝展柜

财务室、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表3 

24小时营业商店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通道、商品货架

仓库、办公区

入侵报警系统

敞开式商品货架区

大数额现金存放处

表4 

车辆加油(气)站

卸油区

收银处

加油(气)泵岛区

非24小时经营的财务室存放防盗保险柜处

非24小时经营的值班室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窗

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夹贴防暴膜玻璃

财务室或收银处

密闭盖和锁具

埋地油罐计量口、卸油口

4.2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4.2.1.1 

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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