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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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Word格式.docx

(一)产品发行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注册地址:

北京市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王梓木

电话:

(010)66213781

传真:

(010)88091884

联系人:

刘颖

成立时间:

1996年8月29日

注册资本:

壹拾叁亿叁千叁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层

赵明浩

(021)61001668

(021)61001626

王云凌

2005年1月18日

壹亿元人民币

持续经营

(三)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姜建清

(010)66106720

(010)66106904

蒋松云

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鉴于:

1.甲方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合法拥有本公司所经营的保险资产。

2.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享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3.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认可,享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为明确委托人、产品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在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产品资产的安全,保护投保人/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合同》(以下简称《产品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条保险产品资产托管范围

1.1本协议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托管资产(以下称为“托管资产”)是指由甲方设立、委托乙方管理并实际移交丙方托管的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2.1甲方保证:

作为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的发行人和发起人,享有法定权利和充分授权乙方进行投资管理,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它第三方所质疑。

2.2甲方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丙方进行资产托管,该项委托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3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和丙方的一切资讯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4甲方在此声明,甲方对投保人充分提示了投资风险。

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依法销售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

3.1.2销售产品份额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

3.1.3依照《产品合同》收取保险服务费以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1.4依据本协议、《产品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查询保险托管资产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如认为乙方违反了本协议、《产品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3.1.5依据本协议、《产品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丙方,如认为丙方违反了本协议、《产品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3.1.6在本协议持续期内,甲方可根据投保人的净投保申购和净退保赎回申请情况,向丙方增加或提取产品托管资产;

3.1.7按约定时间从丙方获取资产托管业务报告和有关的会计报表;

3.1.8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产品收益的分配方案;

3.1.9在《产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申请;

3.1.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投保申购、退保赎回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产品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1.11依照法律法规为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产品的利益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1.12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为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3.1.14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甲方的义务

3.2.1办理产品审批、备案和报告手续;

3.2.2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投保申购、退保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产品代销机构违反《产品合同》、产品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3.2.3严格按照《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3.2.4按照本协议及时、足额地将集中销售期保险产品资金划至在丙方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

3.2.5按《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保人分配产品收益;

3.2.6按规定受理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退保赎回款项;

3.2.7按规定保存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3.2.8确保需要向投保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保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产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产品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3.2.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通知乙方与丙方;

3.2.10按本协议和《产品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和丙方的托管费,并承担在投资时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交纳的税费;

3.2.11所有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发出,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3.2.12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产品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13当甲方将其义务委托乙方处理时,应当对乙方处理有关产品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乙方责任导致产品财产或投保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甲方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2.14甲方在集中销售期间未能达到产品的成立条件,《产品合同》不能生效,甲方承担全部销售费用,将已销售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产品集中销售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保人;

3.2.15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产品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价格;

3.2.16保守产品商业秘密,不泄露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3.2.17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乙方声明与承诺

4.1乙方拥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4.2乙方将选派具有证券投资专业能力的人员负责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为甲方和投保人提供资产保值增值服务。

4.3乙方已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绍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及资产管理业务,同时披露了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

4.4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产品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将本产品资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和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4.5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和丙方的一切信息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第五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接受甲方的委托,享有根据产品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产品资产的权利;

5.1.2依照《产品合同》收取资产管理费以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5.1.3依照《产品合同》和有关规定行使因受托投资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根据甲方授权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1.4根据本协议及有关规定监督丙方;

5.1.5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2乙方的义务

5.2.1严格遵守《产品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财产;

5.2.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产品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产品资产;

5.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5.2.4保证本产品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乙方管理的其它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单独核算;

5.2.5除依据《保险法》、《合同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产品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产品资产;

5.2.6依法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

5.2.7保守产品商业秘密,不泄露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5.2.8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方法保存与本保险资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密码、印鉴、合同或协议等文件;

5.2.9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复核由丙方提供的资产管理清算报告;

5.2.10组织并参加产品财产清算小组,参与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5.2.1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通知丙方;

5.2.12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产品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5.2.13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丙方声明与承诺

6.1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合法从事本协议规定的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6.2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业人员负责本保险产品资产的托管工作。

6.3丙方承诺安全保管所托管的甲方产品资产。

6.4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甲方托管的保险产品资产,不将托管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以及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6.5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和乙方的一切资讯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第七条丙方权利及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依照约定按时取得并保管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托管资产。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乙方投资运作,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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