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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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第五条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河北省高速公路承秦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筹建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本项目在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遵照《河北省交通厅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冀交基[2009]19号文件)规定的的格式,从业单位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纳入工程档案。

第七条本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检查、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第八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九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本项目业主,河北省高速公路承秦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是项目具体执行单位,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到位情况;

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

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合同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三)负责督促各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人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

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分项及工序施工质量。

进行经常性质量检查活动,检查结果记入筹建处定期组织的检查考核中,奖优罚劣。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

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

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

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行项目工程师管理制度,项目工程师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进度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根据施工进展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全线通报;

同时对主要的工程项目、主要的质量指标进行专项检查。

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季度质量大检查等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奖优罚劣。

(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方案》中的要求,筹建处积极开展质量年活动,制定质量年活动实施细则,深入细致落实省厅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七)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八)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

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九)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

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十)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一)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对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隧道等技术风险大的质量隐患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管理。

(十二)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三)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科学技术带动工程质量。

(十四)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质量问题。

(十五)有针对性的召开工程质量现场观摩会。

(十六)根据工程进展安排不同阶段的劳动竞赛,并进行劳动竞赛评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七)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八)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鉴定。

(十九)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本项目按照省厅“十公开”工程的要求,将公开各项相关内容,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数据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切实体现承秦高速公路的建设理念。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意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筹建处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离岗,必须委派合适的临时人选代行职权,并同时征得总监办、筹建处同意。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格履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技术规范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监理,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以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和保证工程质量。

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交通运输厅、高管局、筹建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

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行为;

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

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和上报。

检查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合同相符;

对不称职的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二)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原材料进场检测关”、“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转序验收签字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等。

监理工程师要注重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和检查,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三)总监办必须具备独立的中心试验室,驻地办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总监办、驻地办按照相关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工程实体独立抽检。

监理抽检严格按照《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执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坚决拒绝使用。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避免由于早期工程延误造成后期赶工而影响质量控制。

(六)总监办制定统一的“监理日志”,明确填写内容。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及时、准确填写,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

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八)监理单位要设立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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