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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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第二章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网络

第四条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主要责任人的工程质量管理网络,建立健全现场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目标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第五条项目部设置安全质量管理部,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置数量,项目部至少3人,并设质量主管及专业质量管理人员。

第六条施工队(分包单位)也应配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其配置数量视任务量而定。

第三章工程质量目标管理

第七条项目部实施工程质量目标管理。

项目部应该在工程开工前开展工程质量策划,确定本工程质量目标,围绕目标制定各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目标兑现。

第八条项目部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和项目部自身要求,确定创优目标,编制创优规划,积极开展工程创优活动,争创各级各类优质工程。

第九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确定所适用的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各类受控文件,并收集建档、组织学习、执行运用。

第四章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项目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交底资料,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在施工中予以督促检查并记录。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督促作业队严格按照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上下道工序间必须进行交接检查,对工程质量状态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必须进行验收。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程序为:

施工班组自检(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和隐蔽工程检查证),项目部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检查签字且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隐蔽。

第十三条原材料及半成品进场必须由项目部指定人员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及质量状态验证,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按规定需做材质试验的材料,必须由法定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测试,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要求,对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物做好试验和检验状态的标识,并确保可追溯。

第十五条项目部发现物资或工程实物不合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进行隔离,或进行标识,以防误入下道工序。

对物资、工程实物不合格,要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办理,必要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部相关人员应及时收集、编制(填写)工程质量资料,对建设方、监理方提供的质量记录予以确认,对所有质量记录(资料)均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进行日常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对上级部门、建设方、监理方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出的问题,除了立即进行整改外,还必须将整改结果进行反馈。

项目部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行使如下责权:

1、结构存在严重隐患,影响安全使用又无法加固补强的,责令推倒重建;

2、质量“通病”普遍,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3、发生质量问题,责令及时整改;

4、材料、半成品不合格或无质保书或应试验(检测)的未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令不得使用;

5、发生质量事故,及时向项目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项目经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应按照相关行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

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对获得优质奖项的项目部按以下款项进行奖励:

1、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市政工程金奖等),给予15~20万元奖励。

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银质奖,给予12~16万元奖励。

2、荣获省部级优质工程(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如安徽省黄山杯、铁道部火车头杯等),给予10~12万元奖励。

3、荣获地区(市)级优质工程(指省辖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如西湖杯等),给予5万元奖励。

4、荣获总公司级优质工程,给予3万元奖励。

5、荣获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给予1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分配按1∶0.7∶2比例,奖励项目经理(含总工程师)、副经理、项目部管理层人员。

如一项工程分别荣获多个等级奖项,则按最高额奖励。

作为参建单位荣获奖项,则以上述奖励额的0.8计。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部,视经济损失程度给予项目经理以下处罚:

1、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至三十万元,每发生一起罚2万元;

2、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每发生一起罚3万元;

3、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至三百万元,每发生一起罚4万元;

4、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每发生一起罚5万元;

处罚项目经理的同时,按1∶1∶0.7的比例处罚项目总工程师、副经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被建设单位(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项目部,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项目经理以下处罚:

1、被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每发生一起罚1~3万元;

2、被铁路局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发生一起罚3~6万元;

3、被铁道部或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发生一起罚6~9万元;

4、其他未尽事项,由集团公司专题研究,做出相应罚款。

对项目部管理层人员处罚,由项目经理按责任大小视情而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解体时,应将其保管的各类资料和质量记录编制目录清单移交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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