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管区域现有及平台企业管户划分原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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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二科:
1.园区内区域:
以银杏路为界,登记注册地址座落于银杏路东侧的所有管户。
大连轮胎厂周边、锦源学府小区周边、丽景芳州小区周边、桃花源小区周边、孵化园周边、银杏路二段等;
2.园区外乡镇区域:
登记注册地址座落于原明阳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管户。
花园口村、刘店村、王派村、老古林村、明阳村、肖泊村、大兴城村、高山村、坎子村、端阳庙村。
3.辽宁中瑞普商创新产业孵化中心有限公司所有平台企业;
4.大连花园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管户中的300户;
二、营改增后委托代征相关政策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47号、2016年第19号公告、大国税委(2016)1号
三、无偿赠与房屋
受赠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区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五、关于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2016〕年第11号)从2017年2月1日起,取消建筑业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一律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2.自然人承包工程(或提供其他建筑业劳务),未取得相关资质文件,是应按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征收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六、关于委托代征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部分地方税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号)、委托代征协议
2.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范围
⑴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
⑵个体工商户代开专用发票
⑶个人(私营)独资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⑷个人(私营)合伙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3.后续管理
⑴定期定额个体户开具大额普通发票不在代征范围之内。
超定额补税公式
⑵除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户外,其他的代开发票金额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一并申报同时减除其代开发票环节已交税款。
⑴纳税年度月核定销售额超过20,000元,如果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大于定额,并且不调整定额,则适用下列公式:
当月应补个人所得税额=(当月实际销售额+当年前期实际销售额+月核定销售额×
当年剩余月份)×
应税所得率×
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纳个人所得税额-月核定个人所得税额×
当年剩余月份
⑵纳税年度月核定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如果大于定额,并且不调整定额,则适用下列公式:
A.(当月实际销售额+当年前期实际销售额+月核定销售额×
当年剩余月份)>240,000元,则当月应补个人所得税额=(当月实际销售额+当年前期实际销售额+月核定销售额×
当年剩余月份;
B.(当月实际销售额+当年前期实际销售额+月核定销售额×
当年剩余月份)≤240,000元,则不征个人所得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缴纳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出让金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不作为项目的共同土地成本进行分摊。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单位成本的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单位成本的计算方法为: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其中,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包含营业税金及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不计入)
2.增值额的计算方法
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应以每月销售的房地产作为清算单位,单独计算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按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划拨用地上建造经济适用房并销售,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划拨用地上建造并销售房屋(含经济适用房)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允许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予以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明确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扣除包括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扣除。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按《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因此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房产、土地未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房产证、土地证未办理权属转移的,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税?
对于此种情况,房产、土地有实际使用人的,房产税应按照房产税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处理;
土地税按照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处理。
没有实际使用人的,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三、报刊亭、售货亭、高速公路收费亭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因此对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固定的报刊亭、售货亭、高速公路收费亭应当征收房产税。
十四、规划用于免税用途的土地,在项目建设期间是否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规划用于免税用途的土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改变免税用途的,自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五、不同家庭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如何认定?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以每个家庭为单位分别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优惠条件,并按每个家庭所占该共同购买房屋的份额适用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十六、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6日2016年第4号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
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
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附件: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