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华政民商法考研笔记汇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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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监护权

4、公法义务:

严格上不是民事义务,不对应民事权利,但是滥用公权造

成不利后果会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私法性

1.利益说:

公益目的为公法;

私益目的为私法

划分标准2.主体说:

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时为公法;

方皆为私主体时为私法

公法&

私法3.性质说:

规范隶属性服从关系为公法;

规范平等自愿关系

为私法

公法私法化:

社会法的出现-----劳动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

1.政府行为规范:

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参与民商事活动

区分意义2.调整方式:

私事纳入私法调整;

公事纳入公法调整

3.司法救济:

诉讼法院管辖和救济程序不同

1.民事主体:

私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原因2.民事权利:

私权利(个人意思支配、自由处分转让)

3.民事行为:

私行为(私法自治原则)

4.民事责任:

私责任(主体个人承担、以补偿为主要目的、允许协商)

5.民事救济:

可私决性(自力救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民法是私法

1.有利于建立传统公有制下两种所有权如何适用民法的清晰规则

意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2.有利于解决政府及其国有企业行为如何规范问题

(建立国有资产分类规范体系)

3.“私”仅指私法性质,而不一定是私有更不是私有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是私法的母法

民法典是私法的“宪法”

民商合一:

瑞士、意大利代表

1.民法与商法(只有民法典)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在法律体民商分立:

法国、德国代表

系中的地位(民法典外单独制定商法典)

我国目前立法模式是民商合一,但是教学中多采用民商分立的教学模式

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管制关

系,校正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缺陷(反不正

2.民法与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

社会法行法)

劳动法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其以雇佣合同为

民法与劳动法基础,但是劳动方出于弱势地位,所以国家进

行干预。

因此个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受民法调整,

而企业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调整对象为环境社会关系:

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

民法与环境法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或者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

1.民法是私法;

行政法是公法

3.民法与行政法2.民法是直接赋予主体私权利;

行政法是限制行政权力间

接保护私权利

3.行政法涉及许多私法内容(土地管理法规范土地所有

权及使用权;

合同行为如政府采购)

4.行政法涉及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控制

5.政府在民事权利保护和市场行为监督起重要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

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现代民法原则(对近代的修正)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及及20世纪各国立法)

1.人格平等被修正1.诚实信用原则

2.私权神圣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3.契约自由3.公序良俗原则

4.过错责任4.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补充)

实质平等:

行为结果平等

1.平等原则

程序平等:

机会平等------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1.民事活动由民事主体发动和主宰

2.意思自治贯彻至民事活动全过程

(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行为自治--合同自治

所以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

3.在强制性法律规范内的自治(法律限制范围;

国家机关有权对当事人意思进行审查)

实现条件明确的权利---主体享受哪些权利、权能如何

明确的规范---明确其法律限制

1.含义:

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讲究信用、恪守承诺

、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

3.诚实信用原则2.特点:

含有很强的道德因素,具有抽象性、模糊性、

不确定性,是一种“授权”条款。

3.作用1.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到指导作用

2.校正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公平

3.填补法律漏洞--司法活动创造性、能动性

4.限制:

既是帝王条款有时后备条款(在民法没有具

体规定时才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对应私权神圣)

1.指导当事人行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

及社会利益

5.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2.宣布滥用行为无效

3.与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相配套,对意

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民事规范的统一: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必不可

必要性及价值少的价值导向

2、克服成文法缺陷不合目的性

不周延性

滞后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功能:

是整个私法的基本原则

功能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

3.授权功能:

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仅限于部分基本原则)

1.对主体效力:

以属地为主的折衷主义

2.在空间上的效力:

本国范围内(领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

航行于外国的航空器船舶)

民法适用范围立法机关层级不同,效力不同(国家&

地方)

生效:

自公布之日&

公布之日一段时间或直接规定

3.在时间上的效力生效日期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失效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严格按照《立法法》

3.新法优于旧法处理

民法学方法论

1.宪法

直接渊源2.民法典/民法通则

(民事制定法)3.民事单行立法1.法律

民法渊源2.行政法规

(法律的表效力--正式渊源3.部门规章

现形式)形式--成文法渊源4.法律权威解释

5.国际条约和公约

适用上的直接性、优先性

1.最高法的判例及其公报发布的案例

间接渊源2.习惯和惯例

(习惯、判例、3.示范法

法理、学说)4.行业自律规范

5.法理(解释、填补、纠正)

非正式渊源

适用上的补充性和间接性

民法法典化:

民法典的制定

法典化:

1.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

2.是对某个领域的法律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

3.目的是通过法典编纂使特定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体系化。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法典化的历程:

1.法典化的传统来源于罗马法---《民法大全》

2.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3.1900年《德国民法典》严密体系影响了20世纪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制定

我国民法典制定:

1.在经历两次制定民法典尝试失败后,1986年出台了《民法通则》,它相当于民法总

但又包含部分分则内容,它确立了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但是过分简单,缺乏可操作

性。

2.《民法通则》之前就制定的婚姻法、继承法再加上后来相继制定的合同法、担保法、

收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单行法基本构成了我国

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3.1998年民法典制定被提到议程,成立了“中国民法典起草工作小组”。

历程由学者组织编纂的民法典学者稿有三部:

(1)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稿

(2)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典稿

(3)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典稿

全国人大法工委并没有采纳多少学者的建议稿,而是自行设计出《中国民法典草案》

由于许多问题难以形成统一,民法典的制定暂时放慢步伐。

4.2015年4月份,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在人民大学召开,该会上

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该专家建

议稿征求意见稿是在王利明教授2004年编纂出版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

编)基础上,广泛吸收学界其他专家建议稿内容而形成的。

2、应采哪种立法体例-----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中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商合一主义(梁慧星民法总论P10-13)

1.民商分立是因为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中,形成商人特殊

阶层和特殊利益,形成商事习惯和商事法庭,形成了独立于民法之

外的商法。

故其非处于理性认识,而是由历史传统形成的既成事实。

2.民商合一绝不是轻视商法,其实质只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

适用的共同规则几种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

关系的规则,规定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

保险法等。

民商合一反应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民法的

商法化”。

3.中国大陆继受苏联的民法立法和理论,因此民商合一至今未变。

现行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均为民商合一之立法

《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均属民事

特别法。

可见仍然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3、应采用哪种编纂体例-----罗马式(法学阶梯式)?

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

罗马式:

第一编:

人编

第二编:

物编

第三编:

诉讼法编

总则

德意志式第二编:

债法

物权法

第四编:

亲属法

第五编:

继承法

 

我国制定民法典应采用德国式编制体例:

1、中国制定民法以来,一直都是采用德国式或类似德国式。

2、这两种编制体例,学者通说认为以德国式为优。

德国式着重法律规则的

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统一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公正,

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

民法适用与解释

1.大前提:

一个完全的法条

适用-----演绎推理(三段论方法)

2.小前提:

将具体案件事实归属于法条构成要件

之下的过程

3.最后推出结论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

民法解释方法

3.历史解释

4.目的解释

1.类推适用:

基于平等原则,法律未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其

性质相类似的规定。

普遍为法院所适用。

法律漏洞的填补2.正面推理:

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

3.反对解释

4.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

5.反面推论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1.平等性:

权利能力完全一致;

参与机会平等

1.特性2.不可让与性:

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

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

与权利2.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1.民商事活动除了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外还有活动资质的

3.权利能力限制,体现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但没有根本否定民事

与活动资质权利能力平等

2.尽量减少不必要资质条件;

设置资质时尽量做到机会均

均等

自然人

1.出生要件1.须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

4.取得2.须有生命

(始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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