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榆泉煤矿粉尘防治工作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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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粉尘防治工作要全面落实责任,依据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认真抓好辖区范围内的粉尘防治与管理。
第二章粉尘测定
第五条通风队设测尘员和配备测尘仪器。
测尘员要定期对井上下主要产尘地点的粉尘浓度进行测定,同时测定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每月至少测定2次,特殊情况要随时测定。
每次测定后必须填写“测尘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审阅。
对粉尘浓度超过规定的作业地点,要上报安检科,由安检科向责任单位下发隐患通知单,责任单位要按着整改要求立即处理,处理后测尘员要跟踪重新进行测定,将粉尘浓度降低到国家规定标准,以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矿井安全生产。
第六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的分散度每隔半年请有资质的部门测定1次。
每次测定后,鉴定资料由通风队负责长期保管备查。
第四章防尘供水系统
第七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无防尘供水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矿井水处理站净化水量必须满足井上下防尘用水要求,水质必须达到下列规定
(一)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二)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三)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
第八条机运二队必须每季度对水质进行一次化验,达不到规定要求,要立即组织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井上下防尘管路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防尘及防灭火用水的需要。
地面皮带运输机走廊、原煤仓、产品仓、装车站、各运输转载点和井下皮带输送机巷、辅助运输巷、主要进风和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前后顺槽、掘进巷道以及各转载点必须敷设防尘管路。
第五章支管和阀门的设置
第十条地面原煤仓、产品仓、装车站根据需要在防尘管路上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必须满足防尘防火需要。
皮带运输机走廊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支管和阀门。
每处转载点设置一个支管和阀门。
第十一条井下皮带运输机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
每处转载点设一个支管和阀门。
第十二条井上下的支管和阀门原则上使用直径为1吋的管路和阀门(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喷雾及净化水幕的设置及使用
第十三条井上、下所有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并在井下各皮带转载点的下风侧20米范围内安设一组净化水幕,由各转载点作业人员负责在开机时进行喷雾降尘,如喷头出现堵塞由使用单位的人员负责处理,如喷雾设施损坏,使用单位的人员要及时通知通风队修复或更换。
第十四条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喷雾设施。
第十五条地面每条皮带输送机走廊、主平硐、主运输上山、副平硐、辅助运输上山、回风斜井、回风上山必须安设净化水幕。
净化水幕的设置地点、数量可根据空气中粉尘浓度、空气湿度、巷道(走廊)长度而定,但要保证至少安设一道,每道净化水幕由所在地点的管理单位负责保持长期开启。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移动变电站20m以内,回风巷距工作面50m以内要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采煤队负责在工作面生产时开启净化水幕。
第十七条巷道掘进时必须在距掘进工作面迎头50m左右安设一道净化水幕,工作面所在施工单位负责在工作面生产时开启净化水幕。
第十八条每道净化水幕必须做到使用正常、雾化好,能覆盖全断面。
第八章隔爆设施
第十九条必须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进风和回风顺槽、煤层掘进巷道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煤仓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其他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安设隔爆水棚。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进风和回风顺槽、煤层掘进巷道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设置辅助隔爆水棚,其他地点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第二十一条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能小于200L/m2,主要隔爆水棚用水量不小于400L/m2。
第二十二条主要隔爆水棚棚区长度不能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棚区长度不能小于20m。
第二十三条水棚排间距必须在1.2--3m之间,水棚与顶、帮间隙不能小于0.1m,距底板高度不能小于1.8m,棚区前后50m内不能有巷道交叉点。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隔爆水棚必须在距掘进工作面迎头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60--200m之间安设,在采掘工作面各顺槽距交叉口50-75米处也要安设隔爆水棚。
其它地点需安设隔爆水棚时由通风队制定技术方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五条隔爆水棚安设由通风队确定,必须做到灵敏可靠,切实起到隔爆效果。
第二十六条每处隔爆水棚必须悬挂管理牌板,内容包括:
安设地点、用水量、水槽规格、巷道断面积、棚区长度、数量,安装日期、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通风队负责全矿井范围内的隔爆水棚的安设和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保证设置完好和水量充足;
掘进巷道内隔爆水棚由所在施工单位进行安设和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保证设置完好和水量充足。
第二十八条掘进巷道内隔爆水棚由所在施工单位看管,采煤工作面前后顺槽隔爆水棚由机运一队和采煤队负责看管,其他地点隔爆水棚看管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若发现人为破坏隔爆水棚的,要追究破坏人和看管单位的责任,并给予10倍损失的处罚。
第九章粉尘冲刷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在所负责范围内各转载点的支管和阀门上安设1条长度不小于30m的防尘胶管,各转载点的作业人员要每天对转载点周围50m范围内(特别是转载点的下风侧和10#层掘进溜煤眼底部下风侧)进行洒水除尘。
否则出现煤尘厚度超过2mm,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现象(用手捏成团,振动不飞扬除外),要追究转载点作业人员和所管辖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各单位对所负责区域的粉尘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并定期对巷道内的粉尘进行冲刷和清理。
1、主、付平硐,9#、10#集中主、辅运大巷,矿井总回风巷每20天至少进行冲刷一次粉尘。
2、掘进工作面迎头50米范围内,至少在每天8点班冲刷一次,皮带机头每天冲刷一次,其它地点每10天冲刷一次粉尘。
3、采煤工作面、主运输顺槽转载机头处外延30米到工作面范围内、辅助运输顺槽变电列车范围内,
由采煤队至少每天冲刷一次。
采区其它巷道由掘进队、机运一队按各自所负责范围每10天冲刷一次粉尘。
4、101栈桥每10天冲刷一次,地面其他各皮带运煤系统每周冲刷一次。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每天必须对所管设备、设施上的粉尘进行清扫和擦洗,特殊情况随时处理,任何设备、设施上不允许有明显的落尘。
第三十二条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产尘量大时各单位要及时加大冲尘力度,冲刷粉尘时要各自做好冲刷记录。
井上下任何地点不能出现煤尘堆积现象。
否则要追究管辖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章大巷刷白
第三十二条每年必须由所在分管单位对主平硐、副平硐、回风上山、风井刷白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采煤工作面防尘
第三十三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第三十四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第三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各种防尘设施在工作面投产前必须一步到位,采煤队负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和维护,确保完好。
第十二章掘进工作面防尘
第三十七条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压力小于3MPa或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三十八条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第十三章放炮防尘
第三十九条井下爆破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并有灌水炮泥的注水器。
第四十条每次爆破前、后要冲洗巷帮,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矸)时洒水。
第十四章个体防护
第四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作业人员,从事喷浆工作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以及在有粉尘产生点工作的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第十五章内业资料
第四十二条机运一队必须建有地面煤炭储运系统的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管理牌板、粉尘冲刷记录。
第四十三条通风队必须建有巷道刷白记录。
通风队、采一、采二、掘进队、机运一队必须建有巷道冲刷粉尘记录。
第四十四条机运二队必须建有水质化验记录。
第四十五条通风队必须建有全矿井下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测尘报表、防尘设施检查记录。
第十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榆泉煤矿井下所有施工单位,解释权属上榆泉煤矿。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上榆泉煤矿防治粉尘工作管理规定》(上煤职防字[2005]8号)废止。
附件
巷道冲刷记录格式
日期
冲刷地点
冲刷巷道长度
负责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