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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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组织体系  

(一)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

由市气象局局长和市政府分管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有市气象局、市人武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电力、通讯等部门

发生跨镇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市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燃气保障工作由市住建局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市经信局组织协调;

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市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等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卫生、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镇街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预警准备。

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

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政府。

(二)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预案据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抗旱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建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企业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改、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畜牧、水利、林业、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建、卫生、广电、旅游、法制、保险、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

公安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乡、镇、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四)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1.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暴雪、低温、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

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

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等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3.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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