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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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
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
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
备注
结构:
全文共十九章
结构:
全文共十八章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1.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
4.4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保荐机构独立意见披露的时间点有所变化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1.3(十二)5.1.6条和5.1.7条所述承诺函;
5.1.3(十二)本规则5.1.6条所述承诺函;
◆2009年版要求发行人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新增股份(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获得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2012年修订版不再要求发行人作前述承诺。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无
第六章定期报告
6.8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6.8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因本规则13.1.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2012年修订版新增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进行审计的情形,即13.1.1条第(五)项规定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6.1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本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2012年修订版将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举行时间由原先的“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缩短为“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
◆2012年修订版新增年度报告说明会文字资料刊载的方式,即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
6.16前述6.13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6.16本规则6.13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出现本规则13.1.1条第(六)项情形或者13.3.1第(八)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2012年修订版在第六章定期报告章节中增加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将面临股票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无
6.17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2012年修订版增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7.9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9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2年修订版新增“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无
7.10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所述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2年修订版新增募投项目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012年修订版就应披露的交易中“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新增“放弃权利”一项。
注: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需做相应修改。
9.10上市公司发生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1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已按照9.2条或者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0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9.2条或者9.3条标准的,适用9.2条或者9.3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9.2条或者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012年修订版放宽了需履行披露义务的交易金额。
无
9.18上市公司因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本规则9.1条所述交易事项,且未曾按本规则9.15条的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主要内容、交易定价依据、交易标的交付状态等情况的,应当比照9.15条的要求进行全面披露。
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司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进行披露。
必要时,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2年修订版新增募投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要求。
第十章关联交易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
(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