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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doc

兰城五党字〔2012〕81号

关于印发《xx街道

行政事业人员人事管理制度》的

通知

xx街道各社区、机关各部门:

《xx街道行政事业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及《xx街道请销假制度》、《xx街道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xx街道关于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xx街道工作人员岗位日常管理考勤制度》已经2012年7月20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xx街道行政事业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街道行政事业人员人事管理工作,强化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理顺人事管理关系,增强组织性和纪律性,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人员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借鉴参照外地经验,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街道人事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力求不断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加快人才结构调整,形成科学的选用人才政策导向,实现人才与街道优势资源的有机结合,充分激发全体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街道各项工作高效运转。

第三条工作人员的推荐、调配、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决定,党政办负责执行。

第二章调整轮换

第四条工作人员岗位调整轮换(包括社区间、部门间、部门与社区间)需从实际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合理流动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岗位调整轮换要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好公务交接,准时到达新岗位,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街道、社区内部岗位调整轮换由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轮换调整结果报城关区委组织部和城关区人社局备案,同时抄送、告知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教育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

集中学习由街道统一组织,统一安排学习时间、内容及形式。

各社区、各部门要抓好集中学习,并提倡和鼓励工作人员自学。

全体工作人员要结合实际积极发言和交流体会,并做好笔记。

第八条街道集中学习要有考勤记录,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街道主要领导请假并经批准。

第九条工作人员的任职培训。

安排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具体指导和传帮带,了解单位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掌握从事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尽快适应本职工作,按要求指派人员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培训学习活动。

第十条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党政办按照管理制度对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种类、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特别是培训成绩记录在案,以便监督查考。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和事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制度,街道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详见附件一)。

党政办要切实加强对具体考勤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勤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离岗手续的,所在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返回工作岗位且未提出辞职申请的均按旷工处理。

参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并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对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街道党工委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解聘)。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请事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脱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同时,对请事假人员要按规定标准扣发工资,具体规定详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请病假需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病假期间要按《xx街道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详见附件二)减发相应的工资。

对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长期病假人员,经专门机构鉴定后,必须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私脱产外出学习超过半年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批准后方可外出学习。

学习期间,应将本人人事档案转入所在学校,街道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保留其编制。

待学习完毕后,仍回原街道工作者,将其人事档案转回街道。

如不回原街道工作者,不予保留其编制,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办理相关调动或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规定,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工作人员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要及时给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八条街道工作人员考核在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政办组织实施,届时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考核对象:

街道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考核内容。

个人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个人考核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做为主要依据。

通过目标任务的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服务与管理对象调查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办法。

年终考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年终考核由个人填写考核表,对一年工作进行总结、评价。

街道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交流,根据个人总结和平时考核情况写出评语、等次。

年终考核还将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分配的优秀等次名额,在进行群众测评和分层次考核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人选,最后由街道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提交街道党工委审定。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第二十三条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工作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凡出现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活动的;与同事出现重大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个人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基本称职。

第二十五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违背的,以本制度为准,今后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街道社区各类专干、综治员等人员的管理,除按系统部门的规定执行外,依照本制度执行。

主题词人事管理制度通知

xx街道党政办公室2012年7月12日印

共印45份

附件一: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街道效能建设,规范请销假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街道全体工作人员。

二、假期种类和规定

假期分为:

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

假期期间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病假:

指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所享有的病休假期。

(二)事假:

指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办理,经批准给予的假期。

(三)婚假:

指工作人员本人因结婚而给予的假期。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非晚婚者,婚假7天。

(四)产假:

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

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13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共计163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共计20天;女方实行剖腹产的,增加难产产假15天;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非晚育妇女,产假为98天。

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1.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3.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4.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0天。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员,应当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

女性工作人员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五)丧假:

指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的假期。

丧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需赴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

(六)探亲假:

指工作人员赴外地探望配偶、父母所给予的假期。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3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两个探亲假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补假时可增加假期10天。

(七)年休假:

指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分期轮休的制度。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休假可灵活安排,按天累计,但不得超过应享受期限,不得跨年度使用。

周末及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休假当年,又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探亲假和休假可合并计算。

三、请销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需经过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并告知书及;请假2天以上,需经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同意签字后,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工作人员请经假时需填写请假单,并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备案。

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向领导报批销假,否则仍将继续计算请假时间。

四、请销假纪律

凡是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附件二:

xx街道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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