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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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分级审查。
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它经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由本单位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落实的责任主体,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在初步确定开采(或建设)范围以后,
在项目正式审批(包括核准、备案)或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签署联合踏勘意见以前(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及技术规范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预评价报告结论应对矿山建设项目选址的合法性、金属非金属矿山开拓系统布置的可行性、安全风险的可控性及控制风险的经济合理性进行明确判断。
矿山建设项目地点、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范围、矿山周边环境、预评价针对的开拓方式、采矿方法或采矿工艺有较大变化的,应对已完成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或重新进行安全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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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应当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
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矿山
联合踏勘工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矿山联合踏勘表上签署不同意该矿山设立的意见:
(B)矿山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禁止性规定;
(C)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不合理,无法形成合理的开拓系统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采矿方法;
(D)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主要意见未落实,或认为矿山安全风险不可控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在经济上明显不可行。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等有关规定编制,并明确竣工验收时应完成的安全设施及建设期。
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批准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设计人员应在文本上签署姓名。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开发利用方案实
行联合编制、联合审查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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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法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露天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648号)文件执行;
(6)建设单位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资料,但其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提供联合审查已通过并按照要求完成修改的正式文本。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B)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C)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或矿山联合踏勘表复印件;
新建尾矿库应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7)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E)安全预评价报告;
(F)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G)《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送审稿)》;
(4)与矿山爆破警戒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相关单位、居民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周边存在铁路、电力、天然气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单位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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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安全生产协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等资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可采取自行审查和组织专家组审查两种办法。
对建设项目比较简单的,可自行进行审查。
自行审查应由业务部门2名以上(含2名,下同)工作人员完成,并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审查人员均应在审查书相关审查意见栏上签名。
对建设项目比较复杂的,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组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审查负责人。
审查后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主要从技术角度阐述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和技术审查的结论意见,“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字。
审查组负责人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其他与会人员意见,汇总形成审查结论意见,并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第十四条不予批准: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踏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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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意见,新建尾矿库没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
(15)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
(16)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
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可要求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安
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一)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
(B)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C)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
(17)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采矿方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
(18)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理由不充分的;
(19)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其它规定的。
第十五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受理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未批准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后申请资料需要修改的,所需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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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矿山在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下列
变化的,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书,建设单位向安全设施设计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2),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1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的规模、开拓方式、采矿工艺发生变化的;
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发生变化的;
(12)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有直接联系的主要采掘设备发生变化,并可能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D)改变重要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已批准的矿山在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上款以外变化的,
由建设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实施,变更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设施设计原批准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完成安全设施建
设,无法按时完成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情况属实的,向安全设施设计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
建设单位提出延长建设期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未按期完成安全设施建设的原因及下阶段建设计划;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尚未完成的建设工程
和需要继续建设的时间);
(三)省或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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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有关情况说明;
其中,矿山企业有违法行为的,还应对处罚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安全设施的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尾矿库、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及矿山企业自
身没有施工能力的建设项目,必须发包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施工。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承包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其中,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应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尾矿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
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露天矿山道路、地下矿山独立的井巷工程、矿山初始采场、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安装工程等分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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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
完成后,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13)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的,提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9)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B)安全生产责任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