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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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青发改投【2017】886号、青建初【2018】049号
资金来源:
争取市级补贴总投资50%,其余部分区镇1:
1承担,区级部分年度资金安排以大本为准(在2017年青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财政投资)第29-2号计划中列支,项目编码:
zc16-050c002-06)。
信息价:
上海市2018年10月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贰佰贰拾肆万零陆拾肆元整(人民币),¥:
2240064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发包文件、相关投标承诺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通用条款(略)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补充合同;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发包文件、相关承诺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发包价编制说明及发包价有关文件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地方行政法规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有关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管线、绿化、园林建筑等本工程适用的专业标准、规范以及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之日前7天提供4套施工图纸,其中包括3套承包人用于编制竣工图。
若承包人需增晒图纸,发包人可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仅限本工程使用图纸,不得套用、对外提供图纸。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安全,负责合同的切实履行和其他与工程有关的签证、变更等事宜。
5.2财务监理代表
5.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等与工程有关的会议。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国家规定的所有影响开工的并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均应在开工前7天内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之日前7天内应书面资料提供给承包方,并应现场交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在开工前7天内由发包方组织监理、设计、承包方等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视现场具体情况另行协调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9.承包人工作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10号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月工作计划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施工方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9.1(6)条完成工程成本保护,如有特殊保护要求另行协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应根据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给的地质资料等,做好保护工作。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有关文明施工要求规范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民工工资不拖欠,否则民工工资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及投标书中的承诺执行。
全面做好安全施工工作,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赔偿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本工程施工、生活用水、电、通讯由投标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实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图纸会审后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之日起7天完成。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每月10号向发包人提供实际完成进度与下月的计划进度。
13.工期延误
如因中标人原因超过自报工期而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将处以中标总价万分之二的罚款;
若因招标人原因推迟开工和竣工,经招标人同意并签证后,则工期顺延,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处罚金额大于前述金额,则按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处罚金额执行。
)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的部位和设计要求的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全面做好安全施工工作,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赔偿责任有承包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本工程为单价包干合同(除由于发包人或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经发包人和财务监理审核通过后可按发包文件有关要求调整外,其他均不予调整)。
1、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或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招标预算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招标预算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招标预算价中已明确的材料,因招标人原因进行的变更该部分结算应按报价时该材料的单价换成招标人变更后材料的单价进行,其他各种相关材料和费用不变,确定变更价格;
(4)招标预算价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价格,由承包人依据下列的“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原则”提出变更工程价格,经招标人和财务监理单位双方确认后执行。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②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已有价格的,消耗量按照原预算书的;
有类似价格的,消耗量参照原预算书的);
③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招标预算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招标预算价中的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合同期间的市场信息价下浮10%计取,若无信息价参照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招标人和财务监理单位双方确认后执行。
④综合费率(包括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税金按招标预算书的费率和税金计取。
(5)投标人一旦中标,原招标预算书中的综合单价、材料价格、规费、税金等在结算时将被沿用。
2、因本工程工期较短,人工、材料、机械等均不予调整。
3、相关取费费率和调整参见《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文)及《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7〕105号文)。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沪建管【2017】899号)文执行。
社会保险费由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
增值税税率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8】28号(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本项目增值税税率为10%。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施工合同签订并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后28天内按中标价(扣除四项文明措施费)的10%,另行支付四项文明措施费用的50%。
承包人在每月的26号将本月已完工作量报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报量后发包人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核实本月已完工程量,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4小时内未提出异议的,本月已完工作量即为双方确认无误,且发包人在次月10日前按照本月已完工作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
26.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符合《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暂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①保证金的预留:
留审计价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②保证金的返还方式: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