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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二、机构与管理

1、矿长是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副矿长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3、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全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4、通风科长在通风区区长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5、内部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6、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7、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8、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9、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安全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应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3、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6、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7、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瓦斯事故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8、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9、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劳资科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劳资科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6、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7、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五、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人员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公司劳资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观察、治疗、诊断等。

7、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的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要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公司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六、作业场所管理

1、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和其它有害因素的监测,测定要遵守下列规定:

(1)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3)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5)粉尘测定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6)噪声每年测定一次。

(7)氮氧化合物每3个月测定一次。

2、煤层注水:

(1)注水过程中应进行流量及压力的计量。

(2)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

(3)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

(4)注水孔间距按注水效果定,当注水效果得不到理想效果时,可适当缩小注水孔间距。

(5)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3、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机制。

4、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5、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6、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7、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8、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9、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10、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修、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11、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12、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3、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

公司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4、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机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5、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七、职业病的管理

1、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2、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劳资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3、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通风区区长兼职业安全卫生办公室主任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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