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十三项管理制度公示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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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公开承诺的原则。
充分利用招生广告,承诺公示板、学校网站公布诚信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结合实际向学员宣传诚信内容。
三、诚信承诺的落实
1.学校经常开展诚信承诺教育,普及诚信承诺知识,认清诚信承诺的价值,并定期检查诚信承诺工作落实情况,避免失信于学员的事情发生。
2.全校所有教职员工要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诚信承诺工作,并制定具体细则。
3.对学员诚信承诺问题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由相关部门和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式服务。
4.在诚信承诺活动中,学员满意度要达到95%以上。
5.年终评比时,把诚信承诺列入考核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
1.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坚持领导查课制度。
分管教学的领导每月要查课一次,检查教学大纲落实情况。
查课后要认真填写查访记录。
3.教员实行备课试讲制度。
教员按照教学任务编写教案,认真备课。
4.学员补课的规定。
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结业考试,不得报考驾驶证。
二、教学实施计划管理
1.教务处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报给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际操作训练教学计划分两种,正常班的分为单车教学实施计划,预约班的为单人教学实施计划。
3.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三、驾驶培训记录管理
1.驾驶培训记录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
2.认真填写培训记录。
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培训学时审核专用印章。
3.教务部门持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部门约考。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和公安部门约考,分别报送交通和公安部门各一份留存。
5.学校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三)教练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练员分类
教练员分为理论教员和实际操作教员。
二、教练员聘用
(一)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二)学校聘用新教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等形式。
(三)聘用教练员应按下列程序:
1.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人事处、教研室通知申请人面试和测试。
3.对申请人进行培训或组织申请人参加市交通部门组织的培训。
4.参加全省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5.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聘用合同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三、教练员解雇、辞职、开除
(一)学校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被交通管理部门三次社会公告或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员,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二)辞聘
在聘用合同期内教员因某种原因向学校提出申请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行为。
教员提出辞聘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30天通知学校。
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三)开除
在聘用合同期内,学校对违反管理部门和学校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被开除的教练员由学校做出书面决定。
被开除的教员,学校不再聘用。
(四)学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
2.学员不得私自发动和单独驾驶车辆。
3.学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要领。
4.不得酒后驾车。
5.实事求是填写培训记录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7.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宴请学校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8.学员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习管理
1.学员到学校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交纳培训费后即取得学籍。
2.学籍保留期为两年,从缴纳培训费之日起计算。
学员在有效期内可随时参加培训。
3.学员中途退学,经校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培训费。
4.学员违反学校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
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5.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徒刑的,学籍自动取消。
6.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学籍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建立学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等。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五)结业考试制度
结业考试是发放学员结业证的必经程序和依据,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是考取驾驶证的根本保证,为规范结业考试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都必须参加结业考试工作。
二、结业考试科目和内容
结业考试分为三个科目
科目一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关知识
科目二为场内驾驶(桩考)
科目三为道路驾驶(场内道路和实际道路驾驶)
考试具体内容参照公安部的71号部令
三、考试日期和方式
1.考试日期在本科目培训结束后,到公安交管部门考试前进行。
2.考试方式
(1)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2)科目二以单车为单位由学校一名结业考核人员施考。
(3)科目三以单车为单位由学校两名结业考核人员施考。
四、监考
1.科目一考试时由理论教员监考。
2.科目二、三考试时由教练人员或训练组长及教练员监考。
3.分管教学的领导要不定期监考。
五、考试成绩评定
考试成绩评定,比公安部规定的71号部令评分标准提高二个百分点。
六、补考
1.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考试。
2.下次补考应在三日后由教员提出,并做出补考计划,重新安排考试。
七、学员结业考试成绩由结业考核人员填在学员申请表上,并输入计算机。
八、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具有8年以上驾驶经历,经学校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学校设二名结业考核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能够兼任。
十、结业考核人员每季度将考试情况反馈给教研室。
教研室根据考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十一、教务处根据学员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学员结业证。
(六)培训预约制度
为加强培训学时制管理,规范培训预约工作,体现”以人为本;
学员至上”的理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根据学员需要开展培训预约学时制。
二、培训预约方式和时间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培训预约,包括学员来校预约、电话预约、电子邮件、传真预约。
学员应提前三天进行预约。
可一次预约,也可分次预约。
三、预约内容
学员能够预约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教练车和训练场地等。
四、预约登记
学员预约后,预约培训受理人员对电话预约的应复述学员登记内容,无误后即时登记。
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培训准备。
五、培训预约的撤销
学员预约培训后,可在参加培训前24小时变更或撤销预约登记。
预约培训受理人员接到学员变更和撤销预约培训后应做好相应工作。
六、培训预约的有关规定
1.学校尽量满足学员预约的要求。
不能满足预约要求的,应向学员说明情况或商请学员改变预约内容。
2.学员预约培训学时,理论课每天不超过6小时,驾驶操作训练不超过2小时。
3.凡是参加预约培训的学员,按参加培训的学时交费,但不得小于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学时。
(七)责任倒查制度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便于划分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学校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驾驶队伍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学员取得驾驶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学校按照的顺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二、倒查方法和要求
1.学校发现或得知学员在取证后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倒查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总教练员、训练队员、安质处长、教研室主任和安全员。
3.责任倒查实行回避制度,该学员的教员、考核人员及其它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4.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学员档案及其它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事故学员及同车学员询问情况等。
三、责任倒查程序和内容
责任倒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报考驾驶证情况。
包括到公安部门报考各科目的日期及手续,是否凭驾驶培训记录报考驾驶证。
2.检查结业考试情况。
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参加几个科目考试,各科目考试日期,考试成绩,每个考试科目的考核人员和监考员。
3.检查培训情况。
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各科目的培训学时,培训周期,培训考核卡的记录,驾驶培训记录的填写。
4.检查入学手续。
包括体检表、学员登记表填写情况。
5.责任倒查后要写出责任倒查报告,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学校有无责任,责任的程度,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并将责任报告分别报给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
四、倒查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
(1)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
(2)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
(3)无责任是指学员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与学校培训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负责对学员资格审核员所承担的责任。
学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包括教员结业考试人员。
(2)间接责任是指参与审核、培训、考试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负责招生、培训、考试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所承担的责任。
四、对责任人的处理
1.行政处分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留校察看和开除。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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