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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

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

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上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3)主体地位的不对性

2.内容上的特征:

(1)内容的法定性

(2)内容处分上的有限性

(3)纠纷处理的特殊性,表现为纠纷处理的不可调解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2.客体:

物、行为、精神财富3.内容

五、行政法的法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或惯例4.行政法理5.条约协定

(二)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地方政府规章6.条约协定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民政府规章

六、行政法的特征

(一)形式上的特征

1.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3.常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

七、行政法的内容

1行政法基本理论

2行政组织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 

3行政行为法:

行政创制性行为、行政指导性行为、行政服务性行为、行政控制性行为

4行政救济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

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与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1.英国:

越权无效,自然公正

2.美国:

“联邦主义”、“分权主义”、“法治主义”

3.法国:

“行政法治”4.德国:

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

5.日本:

“法治行政”

(1)法律保留

(2)法律优先(3)司法救济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的前提

行政合法的前提很多,首要的是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

良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宪性;

(2)法律之间在纵向上衔接,在横向上左右和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

2.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与理念

(1)作为依法行政度前提的民主

①根据近代以来的民主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抽象的人民全体:

但是,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又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将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授予具体的国家机关和官员。

②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民意,保障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③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

(2)作为依法行政机制保障的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与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对正义的追求和对平等自由权力的保护。

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权要受法律的控制,因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的权力,是最需自由空间又最易膨胀,最需要控制但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

(3)作为依法行政价值追求的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

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

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

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3.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行政和司法监督。

4.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文基础——中国人文基础与依法行政理念的冲突

(1)儒家思想的影响

(2)中国人的性格特征(3)中国的文化基础(4)封建宗法思想影响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是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正当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2)平衡性。

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3)情理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三)信赖保护原则

1.涵义: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的真诚信赖原则,又称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的根据

(1)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是法律安定性原则的必然结论

(3)是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的要求(4)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自我约束性的要求

3.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1)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

(2)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3)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要补偿受损害人的损失。

(4)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

(5)行政机关应当确保事实行为的真实性,接受行政惯例的约束。

(四)比例原则

是指在采取行政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使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2.内容:

(1)行政行为应当具有适合性

(2)具有必要性(3)合乎比例

第三章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从静态看,行政法主体包括:

(1)国家行政组织;

(2)国家其它组织;

(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从动态看,行政法主体由两部分组成,即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

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行政学上:

一级人民政府(如:

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等)称“行政机关”;

不属一级人民政府的部门机构(如:

政府所属的部、委、厅、局、处、室等)称“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合称为“行政组织”。

鉴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它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指依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依法设立2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3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4国家机关

(三)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

中央、地方

1.中央-----国务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2.地方机构(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1)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四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派出机构。

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而在一定的区域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3.临时机构。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行政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二)企业单位

  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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