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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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功能要求

6.3数据要求

7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7.1一般规定

7.2功能要求

7.3数据要求

8项目管理子系统

8.1功能要求

8.2数据要求

9登记管理子系统

9.1一般规定

9.2功能要求

9.3数据要求 

10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10.1功能要求

10.2数据要求

11系统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

11.1实体安全

11.2运行安全

11.3信息安全

11.4权限管理

12系统验收

附录A数据采集要求

A.1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

A.2业务数据

A.3从业主体数据

A.4基础数据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和验收。

1.0.3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代号术语

2.1.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realestatemarketinformationsystem

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基础,满足房地产开发、测绘、交易和登记等业务管理需要,并实现以上业务的信息采集、管理、统计和发布的信息系统。

2.1.2物理数据physicaldata

描述宗地、幢及户的自然特征的数据,包括物理图形数据和物理属性数据。

2.1.3权属数据prOpertydata

描述宗地、幢及户的权利特征的数据。

2.1.4楼盘表buildingtable

描述物理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并可与权属数据等其他相关数据相关联的数据组织方式。

2.1.5户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

2.1.6自然幢natural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1.7逻辑幢10gical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

2.1.8销售表salestable

在楼盘表的基础上,以逻辑幢为单位、用特定颜色标注每户的销售状态的二维图表。

是楼盘表在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中的一种具体应用形式。

2.1.9预测绘pre-survey

利用规划批准后的施工图,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的自然特征进行计算,同时生成物理数据,为房屋预售管理提供依据的过程。

2.1.10实测绘survey

房屋竣工后,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得到包括建筑物在内的地形要素情况和房屋的物理属性等信息的过程。

 

2.2代号

GIS(GeographiclnformationSystem)——地理信息系统

WebGIS(WebGeographiclnformationSystem)——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

3基本规定

3.1系统构成

3.1.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包括下列7个子系统: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项目管理子系统;

——登记管理子系统;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3.1.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和项目管理子系统的建立应以登记管理子系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为基础;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的建立应以其他6个子系统为基础。

3.1.3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实现统计、分析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功能。

3.1.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功能。

3.1.5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经纪机构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功能,并为资金监管预留接口。

3.1.6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从业人员的管理功能。

3.1.7项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的功能。

3.1.8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登记业务管理的功能。

3.1.9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测绘及业务管理、测绘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

3.2数据构成

3.2.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管理数据应包括:

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5类。

3.2.2基础数据应包括房地产物理数据和房地产权属数据。

3.2.3从业主体数据应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数据。

3.2.4业务数据应包括房地产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必要的收件、流程、文档、收费等业务管理数据。

3.2.5统计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2.6发布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和统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3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3.3.1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应如图3.3.1所示。

3.3.2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基于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生成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

3.3.3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业务数据与从业主体数据,并引用基础数据。

3.3.4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和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登记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数据。

3.3.5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宜采用数据库或数据文件方式实现。

3.4其他要求

3.4.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能同时运行于管理机构的内部网络(以下简称“内网”)和国际互联网(以下简称“外网”)上。

3.4.2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设计为内外网隔离。

登记管理子系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在内网运行。

3.4.3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宜考虑与土地、规划、金融等关联业务系统的接口。

4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按照公开、准确的原则发布现势性的市场信息。

4.1.2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具有发布信息的查询功能。

4.2统计分析

4.2.1统计分析应包括套数、建筑面积、均价和指数等统计

4.2.2统计指标应按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区域、时间段、价格段、面积段、房屋类型和购房对象等分类。

4.3信息发布

4.3.1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发布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信息、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从业主体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

4.3.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统计信息:

1)即时交易信息:

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当日累计成交的套数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2)可售统计信息:

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可售套数和可售建筑面积等信息;

3)成交统计信息:

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成交套数、成交建筑面积和成交均价等信息。

2项目信息:

1)项目公示信息:

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许可证号、用途、开始销售日期和拟售价

格等信息;

2)项目基本信息:

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基本情况、

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和合同撤销情况等信息;

3)销售表信息:

应以逻辑幢为单位发布各户的基本信

息和销售状态等信息。

4.3.3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

应发布现有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总套数和总面积,同时应以行政区域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各个价格段、面积段和房屋类型的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套数和面积等信息;

2房源信息:

应以户为单位发布房源信息,包括交易类型、所在区域、房屋坐落、房型、建筑面积和总价等信息。

4.3.4从业主体信息发布应包括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及相应的诚信记录。

4.3.5项目管理信息发布应包括项目工程的基本信息、建设进度情况和预售批准记录等。

4.3.6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宜通过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WebGIS)技术进行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地理位置信息发布,同时宜发布管理需要的图件。

4.3.7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的数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九1节的规定。

5.1一般规定

5.1.1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依托预售许可管理业务或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业务建立。

5.1.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定、预售、销售和相应的合同备案功能。

5.2功能要求

5.2.1预售许可管理应包括下列功能:

1预售申请、预售审批:

应实现预售申请、预售审批流程的管理。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支持灵活的许可证数据设置。

2预售许可证注销:

应实现注销预售许可证的功能。

3预售许可证变更:

应实现暂停预售许可证或变更预售许可证的范围、使用期限的功能。

4预售许可证跟踪:

应实现监视和跟踪预售许可证状态的功能。

5.2.2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合同制定:

应使用经工商部门和建设部门认定的合同样本,制定定金合同、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模板,并在网上公示。

2合同签订:

应按网上公示的统一合同模板签订定金合同、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3合同撤销:

应实现合同撤销。

4合同跟踪:

应实现合同状态的跟踪和分析。

5销售管理:

应实现对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5.3数据要求

5.3.1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预售许可证信息、房源信息、销售表信息、定金合同数据、预售合同数据、销售合同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数据。

5.3.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房源情况、房屋状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息。

5.3.3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登记管理系统提供预售合同、销售合同等数据。

5.3.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从业主体数据。

5.3.5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A.2.1~A.2.3条的要求。

6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6.1一般规定

6.1.1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存量房经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网上备案功能,并预留资金监管的接口。

6.1.2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时访问登记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的有效性校验。

6.2功能要求

6.2.1经纪机构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备案:

对经纪机构、经纪人进行备案,记录并审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情况、诚信情况。

2年检:

对经纪机构、经纪人的从业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查。

3变更:

变更经纪机构、经纪人的有关信息。

4注销:

注销经纪机构。

6.2.2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挂牌委托:

受理、核准、发布网上挂牌委托,包括出售挂牌委托和出租挂牌委托。

2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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