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低压变电所及设备安全审计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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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低压变电所及设备安全审计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

1-1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2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1-3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1-5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6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1-6-1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不会因外界的非机械的影响而危及人和财产。

1-6-2在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下,不应危及人和财产。

1-6-3在可预见的过载情况下,不应危及人和财产。

1-6-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的直接触电或间接触电所引起的身体伤害,及其他危害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1-6-5用电产品的绝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对危及人和财产的其他危险,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1-7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选择安全通则

1-7-1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规定,如需要强制性认证的,应取得认证证书或标志。

非强制认证的产品应具备有效的检验报告。

1-7-2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1-7-3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并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提供给用户相关的信息资料。

1-7-4用电产品设计应按照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和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顺序实现,相关用电产品的产品标准应规定必要的措施和实现措施的规定。

1-7-4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1-7-5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

869-2008

1-8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安全通则

1-8-1用电产品应该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该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例如,为用电产品提供防止外来机械应力、电应力,以及热效应的防护。

1-8-2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1-8-3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

用电产品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1-8-4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8-5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1-8-6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1-8-7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1-8-8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损坏。

1-8-9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强度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1-8-10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TT系统时,应在各级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进行保护,并且各级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1-8-11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1-8-12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1-8-13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1-8-14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1-8-15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1-8-16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接在电源的相线中。

1-8-17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使用不同电线或电缆时,应与该电力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如需共用原有的电力线路,应征得用电管理部门认可。

1-8-18注0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应使用O类设备。

1-8-19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1-8-20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

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1-8-21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保证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

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1-8-22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1-9用电产品的维修安全通则

1-9-1用电产品在使用期间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但属于正常更换易损件情况除外;

涉及公众安全的用电产品,其相应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

1-9-2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进行。

维修后需要检验的要按规定进行检验方能投入使用。

1-9-3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1-9-4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0特殊场所用电安全

1-10-1在浴室、蒸汽房等潮湿的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1-10-2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1-11用电安全的管理

1-11-1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1-11-2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1-11-3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1-11-4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1-5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1-11-6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1-11-7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的规定的要求和使用情况。

1-11-8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上述1-7-5的要求。

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1-11-9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1-11-10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1-11-11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符合上述1-9-3的规定,修缮完毕后方可重新安装使用。

2

低压配电设备的布置

2-1一般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

54-95

2-1-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2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2-1-3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

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

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2-1-4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2-1-5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2-1-6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2-2安全措施

2-2-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2-2-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2-2-3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2-2-4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2-2-5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2-2-6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4X级。

2-2-7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

阻挡物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2-2-8在有人的一般场所,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方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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