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管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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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详见《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
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院和转为更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我院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四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年限为(含休学)2-5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学业警示、试读、退学
第二十七条实施学生学业定期结算制度,每学期考试结束一周内,各系部专人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教务处。
学生在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修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在其它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修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应予以学业警示,由教务处签发学业警示通知书,并将名单通知学生所在系,由各系送达学生及家长。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修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或连续二次受到学业警示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示者,应予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学期)。
试读生由各系提出初审名单,报教务处核准,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所修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二)未达到每学年规定的最低学分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专科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基本素质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详见《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三证换一证管理办法》,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两年内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教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毕业证书,由招生就业处按毕业生推荐条件推荐就业。
第三十四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按学院规定标准交费,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学院加强学生住宿管理。
学生应当遵守《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学院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具体按照《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