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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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5)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能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各项申报工作。

5、建立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

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及时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强度和浓度,职业危害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8、结合矿山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到位,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责任,使矿山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矿长、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

1.3本制度规定从矿山法人代表、矿长到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矿山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矿山人员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和责任人。

1.5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严格执行本制度。

2、名词解释

2.1职业病:

是指定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

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我矿山主要指采石场各作业面,石粉破碎场所、汽车运输道路。

2.3职业危害:

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2.4职业禁忌:

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操作或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基本要求

3.1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粉尘、噪声)的工艺、设备等的设备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要求。

3.2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工艺、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3.4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应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3.5按照规定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日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或者定期检测,产随时公布结果。

3.6矿山法人代表要对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检查,要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7根据矿山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4、机构与责任

4.1矿山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副矿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矿山办公室,由负责日常事务。

4.2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法人代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矿山安全生产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矿山机构设置,明确各管理人员的职责。

3.制定矿山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矿山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台账和档案。

5.组织对矿山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处的作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人员按期解决。

7.对矿山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8.对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3法人代表(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制定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督促落实,主动听取职工对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落实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严格按“三同时”要求,矿山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监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矿山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矿山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4副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在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4.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矿山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并且督促相关人员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协助领导小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制度和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职业危害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1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告知事项

2.1矿山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设置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结果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2.2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种类、理化性质、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2.3矿山法人代表、矿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矿山应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及时公布和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矿山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申报

2.1矿山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进行申报变更;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2.2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高县安监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动工建设。

2.3产生职业危害的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并报送高县安监局备案。

2.4矿山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高县安监局备案。

2.5矿山每年应向高县安监局提交一份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并将结果向职工公布、存档。

2.6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粉尘浓度较大时,要报告矿长停止作业,并对设备进行检修后,方可继续生产。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基本要求

2.1矿山每年年初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必须有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计划内容,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

2.2矿山要结合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上报职业危害教育内容。

2.3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

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

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2.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前的职业健康教育,矿长负责监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教育。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1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设备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职责

2.1矿长对在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进行检查。

2.2副矿长负责矿山职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并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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