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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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所属各xxx、xx的建筑物、工业装置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3.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3.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3.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T12158、

3.4《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

4、防雷、静电安全管理

4.1新、改、扩建项目建筑物、工业装置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必须报气象局审批,投入使用前申请进行防雷、防静电设施施工安装完成情况检查,并通过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4.2建筑物、工业装置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由各车间负责。

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的检测由电仪车间负责。

4.3各车间生产装置区、生活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建立技术档案,在防雷、防静电接地引下线处设置集团公司统一的明显标识编号。

4.4安全管理部门是防雷、防静管理责任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车间(分厂)负责日常检查维护管理。

4.5电仪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出具测试报告,对检测不合格,存在隐患防雷、防静设施发出整改通知,各车间负责整改。

4.6防雷、防静设施档案的式样及内容要求由电仪车间提供,各车间负责完成。

完成后必须转一份到电仪车间以便每年的检测。

4.7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标识、编号由各车间完成。

4.8一般民用建筑、工业装置(厂房)每年春季进行一次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重大危险源、石油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品仓库、高大建筑、总变电站等每年进行二次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

4.9电仪车间防雷设施接地检测合格后,申请当地气象部门对重点防雷设施进行接地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

4.10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进行防腐处理,用黄、绿色油漆以间隔为100㎜相间进行标识,制作直径150㎜的圆形,白色底,黑色字图形上面编号,设置在接地点的建构筑物体上距离地面1.2m处。

编号按行政单位统一编制,公司名称、车间(分厂)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合排列,加上序列数----×××。

例如:

沾化分公司造气车间-------ZH-ZC-001

图例:

XX——XX——XXX

5、防雷安全技术

5.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其它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直接雷击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5.2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尘粉的放空管、风管等,在管顶或其附近位置装设避雷针,针尖应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其保护范围宜高出管顶不小于2米。

5.3为防止雷电感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等较大的金属构件应作良好接地,并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

5.4可燃、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封闭式金属贮罐,当顶部罐壁钢板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不设接闪器,但罐体必须良好接地,接地点不小于两处,间距不大于30米,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5.5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油罐,可燃气体贮罐及工艺装置,若其容积较大或较重要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独立避雷针与放空管,呼吸阀等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5米,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边缘高出放空管,呼吸阀最远端应不小于2米,针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阀顶端应不小于3米,考虑防静电感应和防雷电感应的要求,贮罐仍应按接地点不少于2处,间距不大于30米,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的要求进行良好接地。

5.6避雷针与5000立方米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米,针尖高出呼吸阀也应不小于5米。

5.7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的架空管道,每隔20-25米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超过30欧,埋在地下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接地。

5.8凡贮存闪点45℃以下易燃液体贮罐应做到:

5.8.1贮罐的呼吸阀及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

5.8.2呼吸阀应是防火呼吸阀,有完好的阻火层,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及时清洗,更换被腐蚀损坏的铜网,确保其防火性能良好。

   

5.8.3罐顶检测孔,只允许检测时打开,平时要确保检测孔封盖严密。

   

5.8.4雷雨时严禁员工上罐顶作业,雷雨时禁止进行收、付油类工作。

   

5.9除甲类生产厂房和甲类库房外,如为金属面的建(构)筑物,可利用其物面作为接闪器。

   

5.10接闪器应镀锌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

   

5.11避雷保护装置的引下线应在建(构)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的线路接地,一个建筑物的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如消防梯)可作为引下线,但其所有部件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5.12为了使防雷装置具有可靠的保护效果,必须建立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

   

5.12.1每年应在雷雨季节之前做定期检查,如遇特殊情况时,还应进行临时性检查。

   

5.12.2检查是否由于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自身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5.12.3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因锈蚀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30%以上时则必须及时更换。

   

5.12.4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和折断,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碰伤情况,并应定期进行预防性实验。

   

5.12.5检查引下线在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一段的保护处理有无被破坏情况。

   

5.12.6检查明装引下线有无在验收后又装设了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

   

5.12.7检查断接卡子有无接触不良情况。

   

5.12.8检查木结构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现象。

   

5.12.9检查接地装置周围土地有无沉陷现象。

   

5.12.10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若发现接地电阻值有很大变化时,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补打电极。

   

5.12.11检查有无因挖土,铺设其它管道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5.13雷暴时,非工作急需,应尽量少在户外逗留。

在户外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依靠建筑物和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避雷雨,要注意离开墙壁和树干8米远。

   

5.14雷暴时,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和隆起的小道,尽量离开池旁、水边,尽量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和旗杆、烟囱、孤独树木附近。

还应尽量离开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和其它设施。

   

5.15雷暴时,在户外应注意雷电浸入波的危险。

应离开动力线、照明线、电话线、广播线、收音机和电视机电源线,引入室内的电视机天线及其相连的各种导体,以防止这些线路或导体对人体的二次放电,雷暴时,人体最好离开可能传来雷电浸入波的线路和导体1.5米以上。

应当指出,仅仅关上开关对防止雷击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5.16雷暴时,应注意关闭门窗,防止球形雷进室内造成危害。

6、防静电安全技术

6.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6.2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6.2.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6.2.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6.2.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6.2.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6.3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称

特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6.4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6.4.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6.4.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6.4.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6.5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6.5.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6.5.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6.5.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6.5.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6.5.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6.5.6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

6.6调合。

6.6.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或输送;

6.6.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6.6.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6.7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6.7.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存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置时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6.7.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6.7.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6.7.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6.7.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7.6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6.7.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6.7.8在检尺口、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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