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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包加班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银行外包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几乎是没有转正的可能性的。

虽然外包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等大同小异,但是外包公司的员工和银行自己的员工从根本上来说,他们就不是在一个单位上班,除非外包公司和银行有类似的合作机制,但也不是转正的概念,相当于是首先离开外包公司,然后再银行办理入职,实际上相当于跳槽,操作起来也是有不小的难度的。

另一国有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业务外包是业内普遍采用的用工模式,外包员工主要负责运营工作。

银行外包人员工薪资及福利都是是由派遣公司负责发放,银行只会跟第三方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由于流动性大,能坚持到转正的是极少数。

银行才是此类行为的最终受益方,因为外包的岗位往往是银行流动性最大的岗位,银行通过外包制大大的压缩了员工的使用成本和离职成本。

以信用卡销售为例,各家银行几乎始终存在着业务人员缺口,招聘工作也几乎常年进行。

新招聘来的销售人员都会有一定的关系网或亲属网,刚开始入职时,新业务员煽动熟人办理业务,业绩往往还不错,但是等到人脉耗尽,业务员自然就被淘汰,甚至是主动离职。

毕竟,没有业绩也就没有收入,想要生存都是很困难的,而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银行不用为裁员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银行还是会象征性提供几个转正名额,作为优秀人才的犒赏,这种四两拨千斤的做法对银行自身来说是十分高明的,这也是银行对银行招聘现象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的主要原因。

所以如果你是外包人员的话,除非你很优秀,不然是很难转正的,转正的时间也是非固定的。

篇二:

我国银行的业务外包:

问题与建议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体现及审计对策研究

银监会自20XX年开始允许国内金融机构业务外包,20XX年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与《银行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指引》两文件中对外包业务以及风险已有所提及。

今年6月7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涵盖了银行业外包的方方面面,是我国第一份专门针对商业银行外包进行规范的文件。

尤其是在总则中明确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外包安排”,反映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以及对外包业务风险控制应该发挥的作用。

笔者结合近年参与实施外包业务管理审计的认识,对商业银行的外包业务风险及审计对策进行了总结,供内部审计同仁参考。

一、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涵义商业银行业务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银行外包加班)。

”1[1]商业银行采取业务外包策略往往基于以下考虑:

降低营运成本、转移操作风险;

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

克服资源有限性、增强银行核心竞争力等。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外包业务现状国外的商业银行业务外包首先从信息技术外包开始,主要涉及银行通信网络管理、银行信息系统管理、应用系统开发和维护、系统备份、灾难恢复、自助服务、呼叫中心、网上银行等新型业务处理系统以及数据分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更多属于业务处理环节的外包;

第二阶段是分段业务流程的外包,将支持银行内部的运作或客户的后端服务切分成相对完整的流程段后整体外包,甚至包括整个iT系统的外包,而不仅限于某项具体的任务外包。

通过所谓业务流程的优化组合,银行保留优势核心的流程段、外包非优势外围的流程段,以获得更高商业价值、更有效率的运作模式。

当前,随着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各个层面上的专业专注组合构成了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单一银行独立的业务全流程研发往往不足以确保竞争优势,导致很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将研发环节外包给专门的研发中心,即知识处理外包。

相对于国外,国内商业银行的外包业务起步较晚,初始阶段的尝试、摸索是从后勤服务剥离、信息技术开发部分模块外包开始的,如90年代现金社会化押运、20XX年深圳发展银行灾难备份支援服务外包等。

至今,国内商业银行在以下方面已有了外包实践,大部分尚处于业务处理环节的外包阶段。

1.信息技术类外包。

具体为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外包(指委托外包服务商对银行应用开发项目的设计、开发和推广实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外包(指委托外包服务商对银行应用系统日常的巡检、技术支持等运维工作)、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外包(指委托外包服务商为银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提供日常的故障维修及巡检等运维工作)、自助银行设备保养(指委托外包服务商为银行自助设备提供日常的故障维修及软件升级等运维工作)。

2.营运业务类外包。

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影像信息采集、会计档案整理、对账单制作与寄递、会计资料运送、会计档案集中保管、后台信息录入和现金清分整点等。

3.专业性服务类外包。

主要包括现金押运、金库守押、报警服务、营业网点安保、法律事务等。

4.业务处理程序外包,主要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客户身份及亲笔签名的核对、信用卡客户资料的输入与装封、不良贷款催收、柜面服务质量监测、手机银行营销、特约商户发展、电话推广营销等。

篇三: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劳动法律风险防控

作者:

重庆分行冯坤仑发布时间:

20XX-07-17

摘要:

业务外包通过引入外部专业化服务,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内部资源不足,有利于强化银行核心竞争力,提升组织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随着业务外包这一经营方式的广泛、频繁运用,尤其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规定》)将“假外包、真派遣”纳入劳务派遣进行规制以后,商业银行如何对业务外包进行有效管理和规范操作,切实防控法律风险,是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业务外包劳务派遣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无专门法律对业务外包进行规范。

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是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调整。

同时,商业银行在开展外包业务时,还应当适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以下简称《内控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指引》)等外部监管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20XX年出台的《劳务派遣规定》从劳动者利益角度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外包时,必须注意规范操作,切实防范业务外包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而引发的劳动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定义

《内控指引》对“业务外包”的定义为:

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完成的经营行为。

《银监会指引》“外包”的定义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两者定义的业务外包核心内涵基本是一致的,但《银监会指引》将其限定为“持续处理的行为”,因此,实践中存在的按项目或按次进行委托的业务(如单次采购合同、针对某个诉讼案件签订的外聘律师合同等),不属于外包业务。

二、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自20XX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进行规范和限制后,不少用工单位开始探索以外包承揽方式用工,从而规避法律对派遣用工的要求。

由于以外包名义从事的派遣往往损害劳动者利益,故《劳务派遣规定》对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以劳务派遣用工进行规制。

但但《劳务派遣规定》并未对何为派遣、何为外包作出规定,亦未从法律层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实践中可能依赖于执法者的综合衡量和个案中法官的自由裁量,这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劳动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守

法成本。

笔者认为,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性质上的差别。

劳务派遣中,用工的各项费用一般归入“应付账款”,从而使商业银行规避了对用工编制、工资总额的控制,体现的是用工单位对用工形式的选择。

而业务外包的本质是商业银行把非核心业务或者自己做不了、做不好的事交给别人去做,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一种经营方式。

二是管理上的差别。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商业银行虽然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

而在业务外包中,商业银行既不负责与承包方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参与对他们的直接管理。

《劳务派遣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将“对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作为区分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的唯一区别点,但商业银行有些外包合同义务(如电子设备维护、餐饮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档案管理、凭证扫描等)需要承包方员工在银行住所地或者营业场所履行,且在操作上有可能由银行工作人员具体安排和指挥,这就极易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所幸的是,后来正式出台的《劳务派遣规定》取消了这一规定,无论相关部门是否认识到用单一因素来区分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的不现实,这一变化对商业银行来说都是比较有利的。

三是内容上的差别。

劳务派遣用工,商业银行购买的是劳动力的投入,并通过对劳动者实施管理控制来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因此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而业务外包中,商业银行不具有对劳动者的用工权利,只是通过签订外包合同,购买外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因此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三、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劳动法律风险防控

法律环境的变化给商业银行业务外包活动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以更谨慎的态度,更规范的进行业务外包操作,切实防范减少业务外包劳动法律风险必须妥善处理。

一是制定业务外包制式合同。

我行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制定了一些内部规章制度,如《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外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农业银行iT外包服务管理细则》等,但并没有制定相关制式合同文本。

基层行在与外包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时,由于资源和知识储备的限制,偶尔会存在必备条款不完备或者部分条款约定不合理的情况,同时在餐饮服务、清洁卫生服务、驾驶服务等领域的业务外包,基本每个基层行都会涉及,相关合同文本使用较为频繁。

如果因为基层行业务外包合同瑕疵,导致被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将会给我行带来极大的声誉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建议上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业务外包制式合同或示范文本,给基层行业务操作人员以明确的操作指引,防范合同操作风险。

二是规范外包合同内容。

业务外包合同是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根据和载体,也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发生联系的桥梁,是发包方使用承包方员工劳动成果的合法依据。

因此,商业银行在实施业务外包时,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业务外包合同条款(尤其是由承包方提供合同文本时),确保外包合同的约定清晰、明确,并与劳务派遣协议进行明显区分。

如,

商业银行可以在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员工是为承包方工作,与商业银行没有劳动关系,并要求承包方将这层关系向承包方员工做充分说明。

又如,当承包方员工的素质和表现对商业银行外包结果的影响较大时,商业银行可以在外包合同中约定商业银行有对承包方员工奖惩的建议权。

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导致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混淆的条款,必须从外包合同中清理出去。

比如,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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