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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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说明…………………………………………………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水平,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质量,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
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
必备指标是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
第五条其他农村幼儿园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布局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设置中心幼儿园。
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第六条园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多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五)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规模
幼儿园建设规模应与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相适应。
以6—12个班为宜,乡镇驻地人口较少的可适当减小。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周岁)20—25人;
中班(4周岁)26—30人;
大班(5周岁)31—35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儿班(2周岁),每班16—20人;
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
(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
(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乡镇中心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三)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
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七)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
第九条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一)园舍建筑用地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二)室外活动场地
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等,生均不少于1.5㎡。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
(三)绿化用地
包括集中绿地(如植物园、生物科技园等)、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
生均不应低于1.5㎡。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
表2-2-1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
规模
项目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必备
指标
选配
园舍建筑用地
1969
332
2761
489
3559
543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
540
—
810
—
1080
集中绿化用地
270
405
合计
2779
332
3976
5179
生均用地面积
15.44
1.85
14.73
1.82
14.39
1.51
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提倡有条件的幼儿园,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衣帽间。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幼儿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室、音乐室、美工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师办公室、保健及隔离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幼儿餐厅。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
第十二条园舍建筑面积
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考表2-3-1,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09平方米。
表2-3-1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m2)
指标
规模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建筑面积
生均
1751
9.73
209
1.17
2505
9.28
308
1.14
3263
9.07
342
0.95
(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
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保健及隔离室、更衣休息室、教工卫生间、厨房、教师值班室、淋浴室等。
(二)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域,幼儿园宜结合园所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共用活动用房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第十三条园舍用房面积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2的规定。
表2-3-2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
用房名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6班
9班
12班
间数
活动室
45
6
9
12
寝室
卫生间
15
90
135
180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54
81
108
多功能活动室
1
120
150
专用活动室
40
2
80
3
使用面积合计
814
1226
1638
建筑面积合计
1357
2043
2730
67
133
注:
1.平面利用系数K=0.6。
2.如非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3的规定。
表2-3-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