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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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4
5.1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4
5.2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4
5.3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能力管理8
5.4专业审核指导性文件9
附录A(规范性附录)EM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10
参考文献28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它为CNAS-CC01:
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GB/T27021-2007/ISO/IEC17021:
2006)的第7章要求提供说明或解释,旨在确保各方对CNAS-CC01:
2007理解或实施的一致性。
本文件中,术语“应”表示相应的CNAS-GC31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01的要求。
术语“宜”表示相应的CNAS-GC31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31等效的方法来满足CNAS-CC01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本文件代替了CNAS-GC31:
2006。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认证机构在其认证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ISO19011)
3术语和定义
3.1EMS技术领域
在认证管理过程中,以环境因素的共性为特征的EMS认证的经济活动领域。
注:
可以根据使组织的活动、产品(包括服务)的环境因素特征来划分EMS技术领域的类别。
3.2EMS认证业务范围
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所覆盖EMS技术领域的描述。
3.3EM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认证机构对EMS技术领域进行的分组和层级描述,如大类、中类和小类。
4总则
4.1在EMS认证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
为了实现EMS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为其配备相应的资源。
4.2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活动:
1)对EMS技术领域的环境因素特征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确定认证机构开展EMS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2)针对不同EMS技术领域,分析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需求和确定人员能力准则(包括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两个方面);
3)针对不同EMS技术领域,分析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培训需求;
4)针对不同EMS技术领域,分析审核指导性文件的编制需求,并编制必要的文件;
5)实施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的初始评价和持续监督,并实施必要的培训;
6)在EMS认证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管理;
7)对EMS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实施管理。
4.3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充分的分析和评价记录。
4.4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EMS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5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5.1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
认证机构宜根据EMS认证的特点,对EMS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与分级管理。
5.1.1CNAS参考IAFID1及NACEcode分类对EMS认证业务范围划分为不同的行业分类(见附录A)。
5.1.2EMS认证业务范围按环境因素的复杂及风险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表2中“有限的”复杂程度归为三级,特殊的复杂程度归为一级),每一大类可能包含不同环境因素复杂及风险程度的中、小类别(见附录A)。
本文件未就每一经济活动(大类、中类和小类)中分属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认证业务范围逐一识别,认证机构宜配备具有技术能力的人员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合理性进行逐一识别并管理。
5.1.3同一认证业务范围的所有组织并不一定都属于同一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
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级及合同评审等的管理应适应此特点,以确保在申报业务范围认可和确定组织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时充分考虑到了行业及组织的特殊活动。
例-1化学行业的大部分组织都属于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而从事无化学反应或排放的混合作业或贸易的组织则可以归为二级或三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
例-2运输、仓储业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一般为二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但一些专营或兼营危险品运输、仓储的公司则应按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要求对待。
5.1.4对于作业过程和环境因素相似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可根据情况采用分组管理的方式,并确保和证明分组管理的合理性。
5.2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
从事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人员培训指导、人员管理和认证制度开发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EMS技术领域特征的分析和风险评估,确定人员的能力准则,并进行初始评价、持续监督和培训。
人员能力准则宜包括初始资格准则、能力准则和行为准则。
其中,认证机构宜就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和能力准则。
以下内容仅就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准则提出指导性意见。
5.2.1EMS审核人员的初始资格准则(技术方面)
为评价EMS审核人员的特定技术能力,认证机构宜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并在此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进一步证实其具备该特定的技术能力。
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宜以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为EMS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
其中,对特殊EMS技术领域,例如环境因素复杂程度高、治理技术难度高、环境风险高等,宜将与EMS技术领域相应(以下简称相应专业)的学历或技术工作经历作为初始资格的必备条件。
认证机构在相应的EMS技术领域内配备的EMS专业审核人员均应满足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中7.3.1和7.3.4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级和二级认证业务范围审核人员获得技术能力的最低要求(对三级认证业务范围未提供具体指南),认证机构还宜根据不同认证业务范围的特点确定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
5.2.1.1一级认证业务范围配备的EMS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宜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
a)具有环保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含5年)以上该专业的环保工作经历;
b)具有相关专业大科以上学历,并具有6年(含6年)以上该专业的环保工作经历(注);
c)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过至少4次该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
或负责完成过至少4次该专业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
5..2.1.2二级认证业务范围内配备的EMS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宜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
a)具有环保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含3年)以上该专业的环保工作经历;
b)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4年(含3年)以上该专业的环保工作经历;
c)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过至少2次该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或完成过至少2次该专业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
d)参加相应的满足不同EMS技术领域、不同人员背景培训需求(培训的课程内容、时间等)的技术培训(包括环保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
并在有相应技术能力的EMS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过相应技术领域不少于5次15个现场审核工作日对组织的EMS的全部审核,包括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ISO19011:
2002)条款6.3至6.6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要求。
同时,该审核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经评价符合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
环保工作经历通常是指:
从事环境科研、环境治理、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计等工作的经历。
认证机构应注意:
学历教育、工作经历、审核员培训和审核经历仅是审核员获取所需能力的途径,审核员具有相关的经历并不等于一定具备所需的能力。
因此,认证机构应按照其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的相关规定,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审核员实际所具有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证实,而不应用资格条件的审查代替能力的评价和证实。
5.2.2审核人员的能力准则(技术方面)
认证机构的能力准则应能够确保EMS审核人员具有应用通用和/或特定知识与技能的能力,即收集与验证审核证据,评价审核证据与判定审核发现,确定审核结论。
针对不同EMS技术领域,认证机构应考虑所涉及的环境因素特点与复杂程度、适用的法律法规情况、环境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EMS审核人员的相应技术能力准则。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7.3提供了有关EMS审核人员需要的知识与技能的指南,认证机构还宜考虑以下方面:
1)具有相应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
3)熟悉该技术领域相关的环境因素特点及治理技术;
4)
5)能识别组织的环境因素及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能对其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6)
7)熟悉相应技术领域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8)
9)适用时,具有特定的资格证书。
10)
5.2.3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评价
认证机构宜针对其EM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对EMS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初始评价和持续监督与评价。
通常情况下,EMS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可评价到本文件附录A中小类所覆盖的活动。
必要时,还需考虑对本文件附录A中的小类进行详细分类和进一步的能力评价。
5.2.3.1能力评价是获取被评价人能力的证据,并将能力的证据与能力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被评价人是否满足能力要求的过程。
能力评价宜保留能力证据、评价活动和评价结论的记录。
5.2.3.2能力的证据宜与能力要求的内容相关,并且能够为评价结论提供支持。
因此,认证机构宜通过适宜的评价方法获取充分的能力证据。
评价方法的选择宜考虑:
1)评价所依据的能力要求的具体内容;
3)评价的目的,例如:
初次聘用、持续监视、扩大能力范围、能力要求更新后的补充评价等;
5)已建立的对被评价人能力的了解和信心。
认证机构宜组合使用下列评价方法对审核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
5.2.3.3以下介绍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方法。
这些方法宜组合使用,以获得关于被评价人员能力的充分证据和全面评价;
通常,仅采用其中某一种方法不足以对被评价人的能力做出全面评价。
1)记录审查:
对被评价人的教育、工作、培训、审核的相关记录进行审查,以获取其知识和技能的证据,获得对其能力的基本了解。
记录审查的注意事项包括:
a)记录内容宜尽可能详细、充分,以便于识别被评价人所具有的知识和技能;
b)
c)宜通过调查、面谈等方法对记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验证、澄清和确认;
d)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