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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身案Word文件下载.docx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从劳动法(律)的角度对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B.自己选择一个劳动法方面的材料或著名案例,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简单介绍一下你要分析的材料或著名案例,如果确实属于大家都耳熟能详的,只要写一句话就可以,例如,“富士康跳楼事件的劳动法分析”等。

分析的篇幅和思路与A相同(对案例的介绍文字包括在A所要求的1000字以内)。

需要提醒的是,论述时必须是有的放矢、言之有物。

避免使用任何情绪性、抒情性的语言和无病呻吟的句子;

禁止采用翻来覆去变换句子形式来进行陈述的做法。

因为考试时间有限,小论文不要求学术性规范(例如注释等),只需要就一个试卷规定或自行选定的主题进行阐述就可以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叶静漪教授说,只要我国目前“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没有根本改观,像深圳这样的搜身事件就不可能一下子根除。

叶教授说,尽管我国局部地区出现了“民工荒”,但总体来说,普通劳动者和低技术劳动者还是相对过剩。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者经常性地不尊重劳动者,忽视甚至有时故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劳资纠纷频发的现象也引起了刚刚返回选区的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政协委员姚建亭谈到,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劳资之间的对立情绪不断增加,社会稳定受到了严重影响。

他建议,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依法监察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马瑜处长认为,劳动者在遭遇诸如“搜身”这类不法侵害时,完全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并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资本方予以惩处。

但是,由于农民工等许多劳动者受教育水平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因而导致一些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淡漠。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表示,员工维权要有自己的工会组织。

而且,工会维权不仅是在侵害发生以后才维权,而是包括代表职工和经营者谈判、签订劳动合同等。

温铁军分析,搜身事件“屡曝不绝”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我国很多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忽视甚至是“出让”了对企业的依法监督。

不少地方政府抱着“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想法,袒护甚至是掩盖一些企业的不法作为,这纵容了部分企业经营者不遵守法律、不尊重劳动者的思想和做法。

为什么有些工厂中不断发生非法搜身事件呢?

原因有两个:

一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是管理者,就有权搜查工人身体,而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工人没有意识到工厂对自己搜身是违法的,或者虽然意识到但担心被炒或遭受报复而忍气吞声,不懂或不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搜身事件”的根绝,要靠各方法律意识的增强。

搜身的种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受害人可依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一、搜身行为触犯的法律

1.搜身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可见,工厂的行为属于违宪行为。

2.工厂责任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参与搜查工人身体的有关人员已涉嫌犯罪。

3.搜身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96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4.搜身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侵犯了工人的人格尊严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二、关于工厂应当承担的责任

1.刑事责任。

行为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搜查罪,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工厂已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96条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受害者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厂与受害工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其永不追究法律责任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工厂不能据此免除责任。

专家提醒

只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才有权搜查公民的身体,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搜身。

南方网讯从化永钊钻石厂的脱衣搜身事件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目前,从化市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事件,当事的永钊钻石厂主管孙婉能已经被刑事拘留,另有7名参与搜身的管理人员被取保候审。

  社会各界在对事件感到震惊和愤慨的同时,也对防范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

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在内的维权机构和法律界人士提醒企业和员工,企

业在丢失财物时,应该报警,请求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切不可擅自违法搜身;

员工在遭遇脱衣、搜身等不法侵害时,也应该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社会各界谴责事件

  广东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部门昨天(8月23日)均就从化永钊钻石厂脱衣搜身事件发表看法,它们明确指出:

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宪法》、《劳动法》的行为,这一事件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人身权益,应该依法受到惩处。

  一名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几年类似的事件不断发生,而且大多出在一些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这说明这些企业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想拿员工怎么样就怎么样。

在正规的现代化企业、国有企业,失窃的事情也有,但大多都会采取报警的方式,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一家著名外资企业的行政主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永钊钻石厂搜身事件表示不解。

他说,钻石固然很值钱,但丢了钻石也不能这样做,应该报告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及时报警才是上策

  广州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永钊钻石厂的做法不仅仅违反《劳动法》,也违反《宪法》等法律法规。

企业无权对员工脱衣搜身,在丢失钻石之后,应该报请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企业管理人员对员工脱衣搜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侵犯人身自由、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员工在遭受这一侵害时,应该及时报警。

  据最新消息,前天晚上记者采访之后,从化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处理,永钊钻石厂搜身事件的当事主管孙婉能前天晚上被刑事拘留,另外的7名涉嫌人员被取保候审。

当地公安部门称,这些人员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在调查之后将移交检察机关。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此事应该依法及时得到处理,永钊钻石厂受到侵害的103名员工,应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省妇联

  女工要学会说“不”

  昨天下午,省妇联妇女权益部部长黄淑美获悉从化永钊钻石厂80多名女工遭脱衣搜身的消息后,感到十分震惊,她指出,这是严重侵犯女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让女工脱光衣服接受检查,是对妇女的极大污辱。

  黄淑美部长说,她对此感到很愤慨。

即使员工偷了东西,企业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她说,这样的恶劣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从去年深圳的搜身事件,到此次从化的搜身事件,被侵犯的员工从56名,到这次的103名,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样的事件,说明现在不少私营、外资企业老板的法律意识相当淡漠,广大员工尤其是女工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薄弱。

这些企业的老板要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不能让他们想怎样就怎样。

在这些企业打工的员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脱衣搜身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

  黄淑美指出,这次这么多员工被脱衣搜身,表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太差,连起码的维护自己尊严的意识都没有。

这些员工应该依法向当事企业要求赔偿,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妇联支持这些遭受脱衣检查的女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省劳动局

  赔偿难以祢补伤害

  针对从化永钊钻石厂非法搜身事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处长梁满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起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劳动法实施了8年,还发生这样的事件,应该严肃查处。

  梁满光处长说,从《南方都市报》上得知事件后感到十分震惊。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永钊钻石厂都无权对工人进行搜身。

企业没有执法权,发生盗窃事件企业只能向执法部门举报,通过正常途径提请执法部门调查,而不能擅自作出搜身的违法举动。

  女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

  他说,从事件的发生来看,永钊钻石厂搜查的工人达103人,也就是说除了管理人员之外,所有工人无一幸免,涉及面之大,影响之恶劣,对工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之大是无法估计的。

特别是被搜身的工人当中,有80名女工,其中一些女工正在来例假,199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9号令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表明了社会对女职工生理特殊性的尊重和保护,永钊钻石厂居然做出这样的举动,令人费解。

  工人接受搜身出于无奈

  梁满光处长指出,据报道,有的工人是在又饥又渴,情绪低落,担心被怀疑的情况下接受搜身的,也就是说,在事件中工人们更多的是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处境。

在当地有关部门介入协调下,工人与厂方达成了一项协议,厂方对工人作出每人1000元的赔偿。

暂且不论工人们是否满意这个赔偿条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个赔偿条件既不能弥补工人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不能弥补永钊钻石厂的这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公安机关有权追究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出,这起事件的性质是严重的,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对这起事件予以高度重视,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事件,特别是妥善安抚好工人。

  三资私企列为监察重点

  他表示,这起事件暴露了《劳动法》在我省的实施还存在死角。

对劳动部门来说,应该以这起事件为典型,扎扎实实地解决本地区贯彻实施《劳动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尤其要将“三资”、“三来一补”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追踪监督企业真正纠正违法行为。

  省总工会

  工会无偿提供发援

  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昨天上午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代表省总工会欢迎和感谢《南方都市报》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并指出永钊钻石厂脱衣搜身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事件。

孔祥鸿表示,如果这些被侵犯的职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工会可以应职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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