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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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组成
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中标函或托付书;
3.监理投标函;
4.通用条件;
5.专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服务范畴和内容;
附录B——托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
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畴内的服务。
2.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完成。
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刻: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托付人:
〔签章〕托付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
: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说明
定义
1.1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托付人〞是指合同中托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承诺的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承诺的受让人。
1.1.4〝承包人〞是指与托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
1.1.5〝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附录A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1.1.6〝正常服务〞是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畴和内容。
1.1.7〝附加服务〞是指以下缘故而增加的服务:
①托付正常服务范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因非监理人缘故增加的工作量或工作时刻。
1.1.8〝工程监理〞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时期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操纵治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治理;
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和谐治理。
具体范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A中约定。
1.1.9〝相关服务〞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人在勘察时期、设计时期、设备采购监造时期、保修等时期提供咨询或服务。
1.1.10〝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一方〞是指托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托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
1.1.13〝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翌日零时的时刻段。
1.1.14〝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刻段。
1.1.15〝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依照本合同应对的附加款额。
1.1.16〝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等。
说明
1.2对合同文件的说明
1.2.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
1.2.2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假如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间产生模糊或歧义,合同文件说明按时刻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
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B、C
〔4〕通用条件;
〔5〕中标函或托付书;
〔6〕投标函。
法律
法规
及标
准规
范
1.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点法规、地点规章及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
2.监理人的义务
服务
范畴
2.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范畴按附录A中的约定。
项目
监理
机构
2.2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要紧人员名单。
2.2.1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固,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理人可依照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
假设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
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早7日向托付人报告,经托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2.2假如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
〔1〕严峻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峻违反职业道德。
认真
履行
职责
2.3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那么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
2.3.1在托付服务范畴内,托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托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
托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依照自己的职责与托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
2.3.2当托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3.3监理人可在授权范畴内对托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
假如变更超过授权范畴,那么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形下,为了爱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托付人。
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发觉承包人的人职员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工程
及相
关服
务报
告
2.4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刻和份数向托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
使用
托付
人的
财产
2.5监理人使用附录B中托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托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时,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托付人,并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刻和方式移交。
3.托付人的义务
告知
第三
方
3.1托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托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提供
资料
3.2托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B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托付人应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把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工作
条件
3.3托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托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的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物品等。
3.3.2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和谐,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人代
表
3.4托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形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托付人应将托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托付人更换托付人代表时,应提早7日书面通知监理人。
人指
令
3.5托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第一向监理人提出。
答复
3.6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刻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的答复。
收费金额
支付
3.7托付人应按合同附录C的约定支付收费金额。
4.责任与保险
人责
任
4.1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对工作失职造成缺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1.2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或因工作过失,给托付人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受缺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比率
赔偿金累计数额不超过监理人的服务收费金额总额〔扣除税金〕。
4.1.3监理人向托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托付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
4.1.4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缺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1.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4.2托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托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
假如托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对监理人造成的缺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2托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其他非监理人缘故造成监理人的经济缺失,托付人应予以赔偿或补偿。
4.2.3托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
4.2.4托付人未能按合同附录C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
4.3托付人可要求监理人对监理人的过失责任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托付人承担。
5.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合同
生效
5.1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
开始
和完
成
5.2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完成时刻作为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但依照双方补充协议调整服务期限的除外。
变更
5.3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情形
改变
5.4由于非监理人缘故导致服务时刻延长、服务内容增加,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延长的服务时刻、增加的服务内容视为附加服务。
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用。
5.4.1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故使监理人的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形与可能产生的阻碍及时通知托付人。
监理人完成的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
5.4.2假如托付人书面提出专用条件约定以外的相关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
5.4.3假如托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附加服务。
5.4.4本合同生效后,假如实际情形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监理人应赶忙通知托付人。
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服务的预备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
监理人用于复原服务的预备时刻不应超过42日。
5.4.5托付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和谐工作托付监理人承担,那么应视为附加工作,并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
终止
5.5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
〔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
〔3〕托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