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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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有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律师行业规则规定:

律师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号码。

名片上没有执业证号的,请注意用上述方式落实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律师行业规则还规定名片上不可出现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

如名片有禁止的内容,请你细心辨认,以免上当。

 三、了解机构

  首先,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

考察律师,一是注意在与律师的面谈过程中,如果该律师能详细地了解案情,分析出案情的关键所在及潜在问题,指出解决问题的粗略方案,这样的律师就可以考虑聘用;

二是要认识到法律服务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有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非常重要。

负责的、有敬业精神的律师,通常会仔细询问、了解案情,也会认真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签订聘用律师合同的情况及收费状况,并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考虑、选择。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一个运转有序、管理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所以,请律师应该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

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在律师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二者中,委托人首先应当考虑的还是律师即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的情况,对承办律师的选择才是最重要的。

因此,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指派自己指定的律师代理自己打官司。

 四、怀疑承诺

  一是要注意不要聘请拍胸脯的“三包”律师。

打官司本身就是风险极大的活动,没有绝对的胜败。

二是要注意不要聘请“关系”律师,法官大都为人正派,不会因为“关系”或小小油水就不顾饭碗跟你冒风险的。

 五、签订协议

  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

一是对聘请律师费用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分别是多少,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发票。

二是授权应明确。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明确授权范围。

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六、慎重付款

  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不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活动费用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

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

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七、理解律师

  律师独立于委托人,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力所能及地帮助其委托人。

不要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律师身上,特别是目前在我国还不能根除“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非法治环境的现实状况下。

聘请律师前的准备

  请律师帮助打官司之前,当事人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将自己所有的有关案情材料整理出来,使律师能够逐步了解案情。

此外,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还必须向律师如实陈述案情,不得隐瞒、夸大或缩小,既要如实讲清自己有利的一面,也要如实陈述自己不利的一面,这样就可以使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辩护或者代理。

  此外,对于自己不便查找的有关证人或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律师,由律师帮助调查和取证。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同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作为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应提出一些无理或不合法的要求。

对于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当事人,律师可以拒绝接受聘请。

聘请律师应办的手续

 一、签订律师服务合同

  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二、支付律师费

  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发票。

 三、明确代理权限

  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出具办理法律事务必需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

聘请律师的十四大误区

 一、案件不进入诉讼阶段不请律师

  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

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唇枪舌剑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最佳时机。

 二、对律师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

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

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三、非高学历、高职称或知名律师不聘

  一些当事人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高学历、高职称、知名律师。

  一般而言,有着较高学历、职称的律师,以及知名律师,往往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逻辑清晰,擅长于从多角度思考问题、阐述论证问题,大都德高望重、经验丰富。

所以当事人将学历、职称、知名作为考虑因素并无不当。

但当事人不能是“唯学历职称知名论”。

就从业时间来说,不能武断地说从业时间越长实践经验就越强,因为律师的经验具有“时效性”,法律素养需要不断地更新、补充;

同时一些大牌律师,能否亲自操刀为你办案,尚不得而知。

其实,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高学历、高职称或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

 四、衡量律师看“特殊关系”

  很多当事人衡量律师是否有能力,就是看律师是否与法官等存在特殊关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有部分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一心理,总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来透露其与某法官等有什么特殊的过硬的“关系”。

 五、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也“货比三家”,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低的律师。

其实这不是聪明的做法。

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

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

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六、预计败诉不聘律师

  事实上,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后,一方面,可能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反败为胜;

另一方面,还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条件,通过适时上诉或申诉、依法申请法庭调解等途径,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等方面作出让步,从而把被代理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七、非包打官司的律师不聘或以胜率判断律师信心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

“胜诉率”有多少?

律师答复“能”或“高”的就聘,否则就不聘。

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

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

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初步判断。

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八、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自己万事大吉了。

实际上,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

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九、朋友介绍的律师肯定没错

  自己熟悉的律师,一般处理案件会更加尽力,收费也可以适当优惠。

但对朋友介绍的律师,还是应有所保留。

如果朋友也只是一面之交,就需要结合你自己的判断取舍,不能因顾及朋友态度而不好意思拒绝,毕竟这是涉及你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不能随意。

 十、搞清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

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

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有在受理案件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案情,并把握关键环节。

当事人认为搞清法律法规,自己就可以胜任诉讼活动,是一种错误认识,其结果可能因小失大。

 十一、与自己观点一致的律师好

  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如果律师意见与其一致,则深感“共鸣”,反之则有失落感。

其实,律师的视角和判断不可能与当事人完全一致,律师还需要更多考虑对方可能进行的抗辩,因此要把问题预设得复杂些,而不会与当事人一起乐观,因此否定当事人看法的情形很普遍,让律师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未必是件好事。

 十二、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

  案子败诉后,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当事人心情总是不愉快,但不能认为只要败诉,就是律师水平不行。

因为诉讼与风险涉及因素众多。

就律师而言,如果其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但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却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律师是失职的。

但如果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

事实上,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都是律师的作品。

 十三、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与律师私下签订合同

  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会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

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

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十四、盲聘黑律师

  很多人对律师的认识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

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才是真正的律师。

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很多,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根据律师接受委托诉讼的代理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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