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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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
3.内容
3.1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3.2管理分工
3.2.1安全部为处理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各单位安全科为各单位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
3.2.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3.3事故处置、报告
3.3.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3.3.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3.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3.4立即向安全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3.5公司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3.3.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检查考核
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考核200-1000元。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