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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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

马蔚华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注册资本:

2.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96351

传真:

(0755)83076974

联系人:

曾倩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TMT5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深证TMT5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d、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其他投资比例的约定;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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