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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与劳动关系产生有关)

2、社会保险方面的某些关系(基于原劳动关系而产生)

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一些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产生)

4、工会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产生)

5、监督劳动执法而发生的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产生)

三、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劳动法与民法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调整原则不同

(二)劳动法与经济法

2、任务不同

(三)劳动法与行政法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

四、我国劳动法的体系和劳动法学的体系

1、我国劳动法的体系

其由十一大法律制度构成

2、我国劳动法学的体系

五、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适用范围

(二)时间适用范围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1、中国境内的各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适用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劳动法(有三种情况)

另: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

3、适用的除外

第二节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我国劳动法的本质

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

二、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保障;

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

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六、劳动法的渊源

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7、地方规章

8、国际法律文件

9、国际惯例

10、法律解释

第三节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原则(强调全面保护和平等保护)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要求尽量实现国家利益、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三方利益的平衡。

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一)含义(广义和狭义)

(二)内容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劳动就业权

(2)平等就业权

(3)自主择业权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

(2)报酬支配权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结社权

9、集体协商权

10、民主管理的权利

三、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一)产生的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也是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二)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1、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是协调劳资关系的需要。

2、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3、是维护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以平等限制资本家的剥削。

(三)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1、产生阶段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1)“劳工法规”调整阶段(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

“劳工法规”实际是反劳工法规,不是劳动法的起源。

(2)“工厂立法”与“民法”同时调整阶段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二、劳动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劳动立法的发展

1、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发展和缺陷并存)

2、私人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大发展和波动同存)

3、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新进展和逆流并存)

(二)社会主义劳动立法的发展

1、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2、东欧各国和朝鲜的劳动立法

第二节我国的劳动立法

一、建国前的劳动立法

二、建国后的劳动立法及各期的特点

(一)建立和形成时期(1949—1956)

(二)短暂复苏到低谷时期(1957—1976)

(三)恢复和大发展时期(1976—现在)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和建议书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议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工组织

(一)成立(1919年6月成立)

(二)性质及特点

1、性质:

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

2、特点:

“三方性原则”

3、主要机构

(三)其指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

1、二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

2、二战后是《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一)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国(1919年)

(二)中国1944年成为常任理事国

(三)1983年69届国际劳工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

(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1、我国重新承认建国前国民党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

2、1983—2002年又新批准9个公约

第四章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点

(一)涵义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1、联系

2、区别

(1)所属范畴不同

(2)内容不同

(3)形成前提不同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隶属性

2、国家意志的主导性和当事人意志的主体性

3、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

2、范围和条件:

一方是劳动者,其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其条件是必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二者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2)二者必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3)某些劳动者的这两种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4、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点

(2)用人单位行使该能力必符合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2、特点

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4、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2、范围

(1)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

(2)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

3、特点

其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客体就是劳动行为

三、劳动法律事实

(一)概念

(二)种类

1、行为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2、事件

只有合法行为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第五章劳动就业

一、劳动就业的涵义

(1)规定了主体的就业资格(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2)具有合法性

(3)具有有偿性

(4)具有自愿性

3、失业的概念、类型

(1)概念

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一种社会现象。

实质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

(2)类型

A摩擦性失业(刚进入劳动力市场或职业、工作变换造成,属正常失业)

B结构性失业(劳动者技能结构与现有岗位结构错位、失业与空岗并存)

C周期性失业(经济不景气造成)

D隐形失业(政府行政干预的结果)

E其他类型(如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自愿性失业)

二、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模式

分析中国就业制度的变迁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行政配置的就业模式(1949—1978)

1、在城镇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导向的政府统分统配就业模式(如固定工制度)

2、在农村实行广泛的农村集体就业制度

(二)双轨制下的就业模式(1978—1992)

其特点为保留了计划就业,逐步扩大市场化就业范围。

(双轨经济具有计划和市场的双重特点)

1、在城镇是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

企业实行固定工到1991年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转变

2、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转移

(三)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模式(1992——现在)

1、在城镇现代企业制度是隐性失业显性化,要注意速度问题和前提问题,已建立失业保障机制,公开失业率控制在3%。

实行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及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

实行新“三结合”方针。

2、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三、劳动就业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4、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四、目前我国劳动就业形式

1、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2、自愿组织就业

3、自谋职业

4、少量的国家安置就业

五、解决劳动就业途径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就业素质

5、采取多种方法分流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六、劳动力市场管理

(一)管理体制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

1、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条件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禁止规定(6点)

(三)招用外国劳动者的条件和程序

(四)劳动力市场中介—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1、境内职业介绍机构

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

2、境外职业介绍机构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概念

2、特点

3、企业管理(管理机构、劳动管理)

七、劳动就业服务

(二)管理体制

1、国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2、地方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分三级)

3、部门(行业)就业服务机构

(三)主要内容

1、就业登记

2、职业指导

3、职业介绍

4、生产自救和以工代赈

5、就业前培训

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特征

(1)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

(2)国家和社会扶持

(3)具有生产经营自救的特点

(4)资本合作和劳动合作相结合

第六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一节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客体的单一性

(4)诺成、有偿和双务性

(5)继续性(通过当事人持续不断履行权利义务才能达到目的)

(6)合同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1、劳动合同不是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合同。

2、劳动合同从民事合同中剥离的原因

(1)二者有重大区别(主体种类、地位不同)

(2)强调“意思自治”形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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